涉外婚姻登记所需证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6 16:251、中国公民:(1)身份证和户口簿;(2)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城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3)再婚须另持离婚证件或爱人逝世证明;2、外国人:⑴自己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⑵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分颁布的身份证件,或暂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⑶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⑷外国人和外籍华人所持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期限从公证之日起三个月有用;经我使、领馆认证后来我国处理婚姻登记的期限,从认证之日起半年有用(本规则也适用于华裔)。3、外国侨胞:⑴自己护照或替代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⑵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⑶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城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