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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可以做证人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3 14:22
儿童作为证人参加到诉讼中来的景象越来越多,而以儿童证言作为确定现实,断定案子的状况也是层出不穷。那么,儿童作证在法令上有何依据,儿童是否能够作为证人呢?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咱们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常识,欢迎咱们阅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则:"不能正确表达毅力的人,不能作证"。在实践中,人们往往误以为无民事行为才能人和约束民事行为才能人便是"不能正确表达毅力的人",不能作证,缩小了证人的规模。而现实上这两个概念彻底不同。别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的第五十三条:"待证现实与其年纪、智力状况或许精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才能人和约束民事行为才能人,能够作为证人"。
只需儿童的智力正常,已具有了根本的表达才能,关于自己亲眼所见的的现实通过彻底能够表达清楚。所以,这样的儿童具有证人资历,是能够作证的。
一、儿童作为证人的适格性
从理论上讲,只需立法没有从年纪上约束,儿童证人的适格才能取决于他(她)是否能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事物,而对这一才能的判别由法庭来进行检查。能否作证在立法上的表现是年纪是否成为未成年人作为证人的门槛。在一般法系国家,七岁以下的儿童一般不答应作为证人,如我国香港《依据法令》要求证人一般有必要年满七岁。这样规则的原因在于法庭以为这个年纪段的儿童并不能充沛意识到在法庭上发誓的含义以及作证的结果。在美国,一般规则年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具有作证才能,但假如一个十三岁的未成年人提出申请要求作证,那么经法官问询、测验后可答应其作证[1]。因而,从法令上讲,未成年自身并不能撤销未成年人的作证资历,可是,只需未成年人在生理上尚不老练,或直接影响到其对客观事物的感知或知道,就能够撤销其出庭作证的资历,这种观念,归于一般法上的传统做法[2]。而在如今的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的有关立法或司法判例则标明,关于未成年人而言,是否进行发誓并不能够成为影响他们出庭作证的严重妨碍,只需未成年人能够意识到讲真话责任即可作证。在大陆法系国家也不尽相同,一般对证人的年纪也无严厉约束,如以年幼为“不得令其具结(或发誓)”的原因并不影响幼年人的作证才能[3]。如日本和前苏联,证人的年纪要素并不构成未成年人取得作证资历的妨碍;而在意大利和西班牙等,年纪要素在一些特别景象下,则构成证人资历上的妨碍。西班牙在立法上就对十四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作证资历予以清晰的约束[4]。总的说来,大陆法系国家,尽管证人证言被以为是最不牢靠的依据,可是儿童的证言,特别是六、七岁儿童的证言却被法官们遍及另眼相看,因为他们还不会扯谎,他们如能正确表达,其证词比起成年人更有价值。可是在特定的法令关系中,即便儿童的证言再具有关键性,一般也不能强逼其作证,特别是案子触及的对象是该儿童的爸爸妈妈时,则不管何种诉讼都不能要求儿童作证。因为,家庭的亲情和安稳比取得某个独自依据更重要,这种价值取向表现了西方国家对人权的尊重和维护。所以,两大法系一般关于儿童作为证人的资历没有严厉的约束,只需法官以为他们具有感知、回想才能,能够正确表达,任何年纪的儿童都答应作证。
综观我国司法实践,对儿童证人作证适格性的了解是十分紊乱的,有人以为,未成年人的作证资历应当从知晓状况、年纪特征、心思发育规范、所要问询案子情节繁简等方面归纳掌握。而有的法院则依据我国民法关于公民的民事行为才能的年纪作为规范,乃至有的法院将不满10周岁的幼年人一概扫除在证人之外。很显着,第一种定见较具科学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1款首要规则“但凡知道案子状况的人,都有作证的责任”。在第2款,对包括儿童在内的特别证人资历从反向作了规则:“生理上、精力上有缺点或许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我国行政诉讼规律对证人资历问题未做任何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53条规则,不能正确表达毅力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现实与其年纪、智力状况或许精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才能人和约束民事行为才能人,能够作为证人。所以,我国现在立法也与世界各国大致相同,即儿童不因其年纪问题而失掉作证资历,只需具有相应的感知才能和正确的表达才能,就具有了证人的适格性。从程序上讲,立法假定每个儿童都有作证的适格性,假如要扫除某个儿童证人,有必要提出证明其不能正确表达的依据,而终究的决议权则在法庭。
二、儿童作证的才能
以上的论说标明,儿童作为证人出庭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是法令答应的,并且具有较广泛的实践。儿童作为证人,因为年纪要素而成为证人中较为特别的集体。这种特别性,首要表现为一方面是儿童出庭作证对其日子及健康成长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是触及到儿童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即是否足以采信。而这两方面的问题在实践中往往又交错在一起,即需求调查到儿童面临法庭、面临诉讼时的状况。
首要,儿童作为证人的才能。依据法令规则,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子现实向法庭所作的陈说。尽管法令处理了儿童作为证人的资历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儿童作证更触及到其自身才能问题。与成人证人相同,儿童出庭作证,相同需求感知、记载、回想及表述的才能。但很多的科学研究标明,人在抵达身体各部份机能逐步阑珊的年纪曾经,在回想力方面,年纪是起决议效果的要素,即人的回想力与年纪成正比。成人与未成年人阅历相同一件事,所记住的不相同,成人更简单记住全貌,而未成年人特别幼儿记住的是形象深入的细节。在日后的回想时,年纪小的未成年人更依靠提示性的问题来引发回想。一起,证人的证言所描绘的是证人自身与事情的某种方法的定论,也便是说,证言是证人对客观现实的片面知道,所以,有西方学者以为感觉包括判别行为,并且能够说便是判别行为。对事物的判别,更依靠人自身的常识水平,日子和社会经历,而在这方面,未成年人显着不及成年人。表述才能,是指证人就其感知的案子现实进行沟通的才能,尽管这种沟通能够凭借相应的人员、用具,如翻译人员、助听设备,但这不能扫除沟通才能的不可或缺性。而这种表述才能也是跟着年纪的增加而递加的。综上所述,当儿童成为证人,其在作证才能方面是显着差劲于成人的。而法令在创设时,其考虑重心是成年人,所以,这两方面存在着显着的间隔,那么,咱们怎么决议儿童证言的证明力?
其次,是儿童面临压力的才能。法庭是一个崇高的、严厉的当地,法庭更是一般老百姓绝少进入的当地。所以法庭对极大多数人来说,极易发生压力。抛开儿童与成年人对压力的承受力差异,当儿童作为证人,至少会面临如下的压力:(1)当儿童被告诉作为证人出庭时,因为审判周期的要素,他会面临长时期的等候审判日期的到来;(2)因为缺少法令专业常识,极易发生误解或惊骇的心思;(3)审判日期的更改而发生的压力;(4)生疏的乃至是与幻想中反差极大的法庭的安置与气氛;(5)面临对方当事人或是被指控的当事人;(6)对质询或是穿插问询时,儿童证人面临的压力能够说是达到了极点:在法庭上所接触到的言语是专业的,彻底生疏的用法;对方律师盛气凌人的“凶样”;在这种剧烈对立中,成年人往往会精力溃散,更何况儿童。所以,有些儿童证人此时会哭叫、心情和行为失控,以至于中止、停止作证。最终,整个社会及法令体系缺少对儿童证人作证后的维护机制。所以说,这种压力一方面临儿童心思形成极大的损坏,影响儿童的健康成长,一起,在如此高压下的儿童证言是否会走样,乃至与现实截然相反,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第三,儿童缺少相应的法庭技巧。本文所指的法庭技巧首要是指儿童面临诱导性发问的应对。尽管在大陆法系国家与一般法系国家问询证人的主体不同[6],但在我国现在着重法官职权弱化的审判趋势下,当事人两边对证人的问询与反问询效果就越来越大。在审判实践中,对出庭证人问询的方法,一般是法官依据详细个案的状况,依职权决议。特别当针对出庭证人处于慌张、害怕心思状况下,对年迈、年幼、回想力缺少的证人进行某种诱导性问询,法官就会亲身发问或默许当事人及其律师发问,在这样的状况下,儿童证人因为缺少对答复结果的精确掌握,往往会被牵着鼻子走,被对方的问询技巧所左右。在这种状况下,一方面,因为某些法官对客观实在的肯定寻求,不能掌握诱导问询的度,另一方面,在法庭压力的强逼下,儿童证人极或许答复一切好心的或是歹意的问询,乃至无法顾及现实是否收支。
综上所述,儿童证人与成年人证人比较,因为其年纪、学问、社会日子经历以及心思承受力上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缺乏,所以,为了维护儿童的身心健康和权力,重视儿童作证的详细状况,吸收国外合理做法,完善我国这方面的办法就显得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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