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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有哪些排除事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6 05:48
行政诉讼的受案规模问题是行政诉讼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也是行政诉讼差异于其他诉讼的一个重要标志:它存在着一个受案规模,即并不是一切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都能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当行政争议在法令规则的受案规模之内,行政相对人才能够提起行政诉讼。
法令咨询:行政复议的扫除事项包含哪些?
听讼网律师答复:
①内部行政行为,
②对民事争议的处理,这儿仅指调停与裁决两种争议处理方法,关于判决,能够诉讼也能够复议,破例是专利行政判决不得请求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③行政辅导等其他非详细行政行为,
相关法令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则
第四十四条诉讼期间,不中止详细行政行为的履行。但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中止详细行政行为的履行:
(一)被告以为需求中止履行的;
(二)原告请求中止履行,人民法院以为该详细行政行为的履行会形成难以补偿的丢失,而且中止履行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决中止履行的;
(三)法令、法规规则中止履行的。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触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
第四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许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奇数。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以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联系或许有其他联系或许影响公平审判,有权请求审判人员逃避。
审判人员以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联系或许有其他联系,应当请求逃避。
前两款规则,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逃避,由审判委员会决议;审判人员的逃避,由院长决议;其他人员的逃避,由审判长决议。当事人对决议不服的,能够请求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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