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现状及立法建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8 20:31[摘 要]跟着常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对商业隐秘的侵略日益增多。为了确保社会主义商场经济的稳步开展,维护商场经济秩序,避免恶性竞争,需求加大对商业隐秘维护力度。本文经过对商业隐秘的 界定,论说我国商业隐秘维护立法的现状,剖析我国现行立法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在现有立法形式的基础上,应清晰商业隐秘的维护规模,增设惩罚性补偿职责,完善相关法令制度。并针对我国对商业隐秘的维护办法还处于立法零星,不方便操作阶段,提出应当赶快拟定《商业隐秘维护法》,从根本上处理对商业隐秘维护的法令问题
[关键词]商业隐秘 法令维护 完善 立法
在工业化,信息化的现代社会,商业隐秘已成为商场竞争的焦点。而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商业隐秘则成为了工商企业的杀手锏,商业隐秘一旦被走漏或被别人运用,就会给权利人形成无法估量的丢失。维护经济秩序,确保运营者合理合法参加商场经济活动,特别要在法令上要给予商业隐秘充沛有用的维护。
一、商业隐秘的概念
关于什么是商业隐秘,现在世界各国及相关世界组织没有获得统一认识。在各国及世界组织的法令文件关于商业隐秘和规模的许多规则中,商业隐秘和规模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大类。狭义的商业隐秘一般限定为工业适用技术,即仅限于工业意图,用于工业出产的技术常识。如规划图纸、工艺流程、配方、公式、出产数据等。广义的商业隐秘一般泛指工业、商业和办理三个方面的隐秘信息,包含工业技术、商务、办理、财政或其他性质的隐秘常识和经历①。事实上,从当时社会和世界经济贸易开展的现状来看,狭义的商业隐秘的维护规模过于狭隘。因而,我国采用了广义的商业隐秘。
(一)商业隐秘的规模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经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隐秘界说为“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纳保密办法的技术信息和运营信息。” 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1995年11月发布施行的《关于制止侵略商业隐秘行为的若干规则》把技术信息和运营信息规则为“包含规划、程序、产品配方、制造工艺、制造方法、办理窍门、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战略、招标招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在Trips第7节中,把商业隐秘的规模规则为全部契合条件的“未发表的信息”。可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隐秘的规模的表述虽与Trips的表述不同,但其内在和外延根本与之共同,表现了广泛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