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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6 13:16

辽宁省大连市当地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乡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的告诉
发文单位:辽宁省大连市当地税务局
文号:大地税函[2007]118号
发布日期:2007-7-3
履行日期:2007-7-3
各底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乡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59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履行。
二○○七年七月三日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乡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596号
厦门市当地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开征土地使用税建立过渡期的请示》(厦地税发(2007)50号)收悉。经研讨,批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议》,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归入乡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规模,是国家加强土地管理的重要行动,有利于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引导各类企业合理、节省使用土地,维护土地资源,公正税收担负。各地对各类企业包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都应严厉按照国务院决议和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乡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六月一日
辽宁省大连市当地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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