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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7 15:37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根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暂住证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挂号材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社会法人挂号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令现实发生后曾有改变或分立、兼并的,应提交改变挂号材料。
二、证明买卖合同联系及隶属的担保合同联系建立的根据
1、买卖合同;
2、订(定)货单;
3、证明邀约、许诺收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含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4、证明口头合同建立和收效的根据,如证人证言、实践实行凭据等;
5、证明担保合同联系的确保合同、典当合同、定金合同或交给定金的凭据、保函等。
三、证明合同实行状况的根据
1、交、收货凭据: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远单等;
2、货款出入凭据:收据、银行付款凭据、发票等;
3、证明拖欠货款的凭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方案还款许诺书、能证明欠货款现实的信函等;
4、收货方提出质量贰言的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查验陈述、客户投诉、退货和索赔的根据;
5、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实行或第三人实行的,则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实行状况的证明及相应凭据。
四、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核算清单,并注明核算方法、公式、根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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