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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活动对被害人产生的效力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1 06:56
公诉活动对被害人发生的效能
刑事诉讼是处于相等对立位置、有胶葛的双方向处于中立位置的裁判方通知其胶葛,并恳求裁判方处理其胶葛的活动。
在有被害人的案子中,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活动,或许对被害人发生三个方面的效能:
1、被害人出庭作证的责任。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并有与犯罪人直接触摸的时机,在必定程度上了解犯罪现实。因而,人民检察院一旦对侵略其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公诉,被害人就应当依照检察机关的要求或许法庭的传唤到会法庭,就其受害的现实和其所了解的犯罪现实作证,并供给相关的证据。
2、在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子中,人民检察院一旦提起公诉,被害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更有权力和责任到会法庭。假如被害人不依照要求到会法庭,就或许导致对自己晦气的结果。
3、停止被害人与犯罪人暗里洽谈处理的权力。刑事案子在检察机关没有提起公诉的情况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许经过暗里洽谈而处理彼此之间的问题。可是一旦由检察机关对犯罪人提起公诉,被害人就不得与犯罪人进行暗里交易而阻碍公诉活动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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