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某诉执法大队行政强制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4 18:26【关键字】公路运输办理 行政强制措施 扣押 不合法营运
【案情简介】
原告:程某某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某法律大队
原告程某某为商标沪C49968五菱小客车的车辆一切人。2008年6月11日22时许,原告程某某驾驭商标为沪C49968五菱小客车,载客三人,由松江区莘砖公路、沪松公路口开往松江区荣乐东路605号,谈妥车费25元。在营运进程中被被告抄获,被告通过查看,发现该车无营运证,涉嫌不合法营运,原告对此也作了供认,被告遂作出暂扣车辆的决议,并出具了《暂扣、扣押物品凭据》及《处理奉告书》。同月13日原告在被告处承受处理时,亲笔书写了《承诺书》,标明:“通过教育我认识到是不合法营运的行为。我往后确保不再做了,假如往后再被查到,将承受从重处分”。但嗣后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原告程某某诉称,2008年6月11日22时,被告称原告不合法营运,无故扣押原告车辆,并开具《暂扣、扣押物品凭据》。原告以为被告的行为系惹是生非,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而恳求法院:1、依法判令吊销被告暂扣原告的沪C49968五菱小客车的行政强制措施;2、依法判令被告补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当。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某法律大队辩称,事发其时原告程某某驾驭商标为沪C49968五菱小客车,载客三人,由莘砖公路、沪松公路口开往松江区荣乐东路605号,谈妥车费25元,该车无营运证,涉嫌不合法营运,原告对此也作了供认。被告的行政行为确定现实清楚,依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恳求保持被告的详细行政行为。
【裁判关键】
法院以为,原告程某某驾驭商标沪C49968五菱小客车进行不合法营运的现实清楚,原告对此也作了供认,并亲笔书写了《承诺书》,被告对原告不合法营运的行为尚在处理进程中,对原告车辆不免除扣押并无不当。被告的行政行为确定现实清楚,依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且程序合法。据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则,断定如下:
一、保持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某法律大队暂扣原告程某某沪C49968五菱小客车的详细行政行为;
二、驳回原告程某某要求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某法律大队补偿经济损失7,000元的诉讼恳求。
【争议焦点】
原告驾驭商标沪C49968五菱小客车进行无证营运的行为是否为违法行为?
被告作出的扣押原告小客车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合法?
【法理剖析】
本案系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扣押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引发的行政胶葛,法庭审理围绕着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是否违法、行政主体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两方面的争议而打开,故在剖析该案子时也需求从这两方面来整理头绪:
首要,关于“原告驾驭商标沪C49968五菱小客车进行无证营运的行为是否为违法行为”的断定。
被告在其处分决议书中陈说的现实为:其时原告程某某驾驭商标为沪C49968五菱小客车,载客三人,由莘砖公路、沪松公路口开往松江区荣乐东路605号,谈妥车费25元,该车无营运证。依据《上海市出租汽车办理条例》的规则,私行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由市交通法律总队、区县交通法律组织没收其不合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规则的违法行为的,市交通法律总队、区县交通法律组织能够将车辆扣押,而且出具扣押证明。扣押后如期实行行政处分决议的,应当当即免除扣押。本案中原告在无出租车营运证的情况下用自己一切的小客车搭载客人而且现已谈妥价格的行为归于私行从事出租车营运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出租汽车办理条例》这一规章,而且关于这一现实,原告在同月13日在法律大队承受处理时,也出具了书面的承诺书,标明“通过教育我认识到是不合法营运的行为。我往后确保不再做了,假如往后再被查到,将承受从重处分”。这些依据均标明,原告存在不合法营运这一违法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