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8 04: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合作案子的规则
(2010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6次会议经过)
法释〔2011〕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布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合作案子的规则》已于2010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6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6月25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为履行《海峡两岸一起打击犯罪及司法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进一步推进海峡两岸司法合作事务的展开,保证协议中触及人民法院有关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合作作业事项的顺畅施行,结合各级人民法院展开海峡两岸司法合作作业实践,制定本规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人民法院按照协议,处理海峡两岸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案子中的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合作事务,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定职权规模内处理海峡两岸司法合作事务。
人民法院处理海峡两岸司法合作事务,应当遵从一个中国准则,恪守国家法令的基本准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二、责任分工
第三条 人民法院和台湾地区事务主管部门经过各自指定的协议联络人,树立处理海峡两岸司法合作事务的直接联络途径。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与台湾地区事务主管部门就海峡两岸司法合作事务进行联络的一级窗口。最高人民法院台湾司法事务作业室主任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协议联络人。
最高人民法院担任:就协议中触及人民法院的作业事项与台湾地区事务主管部门展开商量、协谐和沟通;辅导、监督、安排、和谐当地各级人民法院处理海峡两岸司法合作事务;就海峡两岸调查取证司法合作事务与台湾地区事务主管部门直接联络,并在必要时详细处理调查取证司法合作案子;及时将本院和台湾地区事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协议联络人的名字、联络方法及变化状况等作业信息通报高级人民法院。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就处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司法合作案子,树立与台湾地区事务主管部门联络的二级窗口。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人作为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的二级联络窗口联络人。
高级人民法院担任:辅导、监督、安排、和谐本辖区人民法院处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合作事务;就处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司法合作案子与台湾地区事务主管部门直接联络,并在必要时详细处理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合作案子;挂号、计算本辖区人民法院处理的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司法合作案子;定时向最高人民法院陈说本辖区人民法院处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司法合作事务状况;及时将本院联络人的名字、联络方法及变化状况陈说最高人民法院,一起通报台湾地区联络人和下级人民法院。
第六条 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人担任海峡两岸司法合作事务。
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担任:详细处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合作案子;定时向高级人民法院层报本院处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司法合作事务状况;及时将本院海峡两岸司法合作事务担任人员的名字、联络方法及变化状况层报高级人民法院。
三、送达文书司法合作
第七条 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和行政诉讼司法文书,能够选用下列方法:
(一)受送达人寓居在大陆的,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是自然人,自己不在的,能够交其同住成年家族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安排的首要担任人或许该法人、其他安排担任收件的人签收。
受送达人不在大陆寓居,但送达时在大陆的,能够直接送达。
(二)受送达人在大陆有诉讼代理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但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清晰标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纳的在外。
(三)受送达人有指定代收人的,向代收人送达。
(四)受送达人在大陆有代表组织、分支组织、事务代理人的,向其代表组织或许饱尝送达人清晰授权承受送达的分支组织、事务代理人送达。
(五)经过协议承认的海峡两岸司法合作方法,恳求台湾地区送达。
(六)受送达人在台湾地区的地址清晰的,能够邮递送达。
(七)有清晰的传真号码、电子信箱地址的,能够经过传真、电子邮件方法向受送达人送达。
选用上述方法均不能送达或许台湾地区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能够布告送达。
人民法院需求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刑事司法文书,能够经过协议承认的海峡两岸司法合作方法,恳求台湾地区送达。
第八条 人民法院帮忙台湾地区法院送达司法文书,应当选用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令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则的送达方法,并应当尽可能选用直接送达方法,但不选用布告送达方法。
第九条 人民法院帮忙台湾地区送达司法文书,应当充沛担任,及时努力送达。
第十条 审理案子的人民法院需求台湾地区帮忙送达司法文书的,应当填写《〈海峡两岸一起打击犯罪及司法合作协议〉送达文书恳求书》附录部分,连同需求送达的司法文书,一式二份,及时送交高级人民法院。
需求台湾地区帮忙送达的司法文书中有指定开庭日期等相似期限的,一般应当为帮忙送达程序预留不少于六个月的时刻。
第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收到本院或许下级人民法院《〈海峡两岸一起打击犯罪及司法合作协议〉送达文书恳求书》附录部分和需求送达的司法文书后,应当在七个作业日内完结查看。经查看以为能够恳求台湾地区帮忙送达的,高级人民法院联络人应当填写《〈海峡两岸一起打击犯罪及司法合作协议〉送达文书恳求书》正文部分,连同附录部分和需求送达的司法文书,当即寄送台湾地区联络人;经查看以为短缺相关资料、内容或许以为不需求恳求台湾地区帮忙送达的,应当当即奉告提出恳求的人民法院弥补相关资料、内容或许在阐明理由后将资料退回。
第十二条 台湾地区成功送达并将送达证明资料寄送高级人民法院联络人,或许未能成功送达并将相关资料送还,一起出具理由阐明给高级人民法院联络人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个作业日内,完结查看并转送提出恳求的人民法院。经查看以为短缺相关资料或许内容的,高级人民法院联络人应当当即与台湾地区联络人联络并恳求弥补相关资料或许内容。
自高级人民法院联络人向台湾地区寄送有关司法文书之日起满四个月,假如未能收到送达证明资料或许阐明文件,且根据各种状况不足以承认现已送达的,视为不能按照协议承认的海峡两岸司法合作方法送达。
第十三条 台湾地区恳求人民法院帮忙送达台湾地区法院的司法文书并经过其联络人将恳求书和相关司法文书寄送高级人民法院联络人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七个作业日内完结查看。经查看以为能够帮忙送达的,应当当即转送有关下级人民法院送达或许由本院送达;经查看以为短缺相关资料、内容或许以为不宜帮忙送达的,高级人民法院联络人应当当即向台湾地区联络人阐明状况并奉告其弥补相关资料、内容或许将资料送还。
详细处理送达文书司法合作案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高级人民法院转送的资料之日起五个作业日内,以“帮忙台湾地区送达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司法文书”案由立案,指定专人处理,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完结帮忙送达,最迟不得超越两个月。
收到台湾地区送达文书恳求时,司法文书中指定的开庭日期或许其他期限逾期的,人民法院亦应予以送达,一起高级人民法院联络人应当及时向台湾地区联络人阐明状况。
第十四条 详细处理送达文书司法合作案子的人民法院成功送达的,应当由送达人在《〈海峡两岸一起打击犯罪及司法合作协议〉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许盖章,并在成功送达之日起七个作业日内将送达回证送交高级人民法院;未能成功送达的,应当由送达人在《〈海峡两岸一起打击犯罪及司法合作协议〉送达回证》上注明未能成功送达的原因并签名或许盖章,在承认不能送达之日起七个作业日内,将该送达回证和未能成功送达的司法文书送交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前款所述送达回证之日起七个作业日内完结查看,由高级人民法院联络人在前述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许盖章,一起出具《〈海峡两岸一起打击犯罪及司法合作协议〉送达文书回复书》,连同该送达回证和未能成功送达的司法文书,当即寄送台湾地区联络人。
四、调查取证司法合作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处理海峡两岸调查取证司法合作事务,限于与台湾地区法院彼此帮忙调取与诉讼有关的根据,包含获得证言及陈说;供给书证、根据及视听资料;承认关系人所在地或许承认其身份、前科等状况;进行勘验、查看、扣押、判定和查询等。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帮忙台湾地区法院调查取证,应当选用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令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则的方法。
在不违背法令和相关规则、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阻碍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应当极力帮忙调查取证,并尽可能按照台湾地区恳求的内容和方式予以帮忙。
台湾地区调查取证恳求书所述的犯罪事实,按照大陆法令规则不以为涉嫌犯罪的,人民法院不予帮忙,但有严重社会损害并经两边事务主管部门赞同予以个案帮忙的在外。台湾地区恳求促进大陆居民至台湾地区作证,但未作出非经大陆主管部门赞同不得追诉其进入台湾地区之前任何行为的书面声明的,人民法院能够不予帮忙。
第十七条 审理案子的人民法院需求台湾地区帮忙调查取证的,应当填写《〈海峡两岸一起打击犯罪及司法合作协议〉调查取证恳求书》附录部分,连同相关资料,一式三份,及时送交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前款所述资料之日起七个作业日内完结开始查看,并将查看定见和《〈海峡两岸一起打击犯罪及司法合作协议〉调查取证恳求书》附录部分及相关资料,一式二份,当即转送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收到高级人民法院转送的《〈海峡两岸一起打击犯罪及司法合作协议〉调查取证恳求书》附录部分和相关资料以及高级人民法院查看定见后,应当在七个作业日内完结终究查看。经查看以为能够恳求台湾地区帮忙调查取证的,最高人民法院联络人应当填写《〈海峡两岸一起打击犯罪及司法合作协议〉调查取证恳求书》正文部分,连同附录部分和相关资料,当即寄送台湾地区联络人;经查看以为短缺相关资料、内容或许以为不需求恳求台湾地区帮忙调查取证的,应当当即经过高级人民法院奉告提出恳求的人民法院弥补相关资料、内容或许在阐明理由后将资料退回。
第十九条 台湾地区成功调查取证并将获得的根据资料寄送最高人民法院联络人,或许未能成功调查取证并将相关资料送还,一起出具理由阐明给最高人民法院联络人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个作业日内完结查看并转送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个作业日内转送提出恳求的人民法院。经查看以为短缺相关资料或许内容的,最高人民法院联络人应当当即与台湾地区联络人联络并恳求弥补相关资料或许内容。
第二十条 台湾地区恳求人民法院帮忙台湾地区法院调查取证并经过其联络人将恳求书和相关资料寄送最高人民法院联络人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个作业日内完结查看。经查看以为能够帮忙调查取证的,应当当即转送有关高级人民法院或许由本院处理,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个作业日内转送有关下级人民法院处理或许由本院处理;经查看以为短缺相关资料、内容或许以为不宜帮忙调查取证的,最高人民法院联络人应当当即向台湾地区联络人阐明状况并奉告其弥补相关资料、内容或许将资料送还。
详细处理调查取证司法合作案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高级人民法院转送的资料之日起五个作业日内,以“帮忙台湾地区民事(刑事、行政诉讼)调查取证”案由立案,指定专人处理,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完结帮忙调查取证,最迟不得超越三个月。因故不能在期限届满前完结的,应当提早函告高级人民法院,并由高级人民法院转报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十一条 详细处理调查取证司法合作案子的人民法院成功调查取证的,应当在完结调查取证之日起七个作业日内将获得的根据资料一式三份,连同台湾地区供给的资料,并在必要时附具状况阐明,送交高级人民法院;未能成功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阐明函一式三份,连同台湾地区供给的资料,在承认不能成功调查取证之日起七个作业日内送交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前款所述资料之日起七个作业日内完结开始查看,并将查看定见和前述获得的根据资料或许阐明函等,一式二份,连同台湾地区供给的资料,当即转送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个作业日内完结终究查看,由最高人民法院联络人出具《〈海峡两岸一起打击犯罪及司法合作协议〉调查取证回复书》,必要时连同相关资料,当即寄送台湾地区联络人。
根据资料不适宜仿制或许难以获得备份的,可不按本条 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则供给备份资料。
五、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关于台湾地区恳求帮忙所供给的和履行恳求所获得的相关资料应当予以保密。但根据恳求意图运用的在外。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恳求书载明的意图运用台湾地区帮忙供给的资料。但最高人民法院和台湾地区事务主管部门还有商定的在外。
第二十四条 关于按照协议和本规则从台湾地区获得的根据和司法文书等资料,不需求处理公证、认证等方式证明。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处理海峡两岸司法合作事务,应当运用一致、标准的文书款式。
第二十六条 关于履行台湾地区的恳求所发作的费用,由有关人民法院担负。但下列费用应当由台湾地区事务主管部门担任付出:
(一)判定费用;
(二)翻译费用和书写费用;
(三)为台湾地区供给帮忙的证人和判定人,因前往、逗留、脱离台湾地区所发作的费用;
(四)其他经最高人民法院和台湾地区事务主管部门商定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在处理海峡两岸司法合作案子中收到、获得、制造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应当以原件或许仿制件方式,作为诉讼档案保存。
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子需求恳求台湾地区帮忙送达司法文书和调查取证的,参照本规则由本院自行处理。
专门人民法院处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合作事务,参照本规则履行。
第二十九条 处理海峡两岸司法合作案子和履行本规则的状况,应当归入对有关人民法院及相关作业人员的作业绩效考核和案子质量评查规模。
第三十条 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2010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6次会议经过)
法释〔2011〕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布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合作案子的规则》已于2010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6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6月25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为履行《海峡两岸一起打击犯罪及司法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进一步推进海峡两岸司法合作事务的展开,保证协议中触及人民法院有关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合作作业事项的顺畅施行,结合各级人民法院展开海峡两岸司法合作作业实践,制定本规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人民法院按照协议,处理海峡两岸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案子中的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合作事务,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定职权规模内处理海峡两岸司法合作事务。
人民法院处理海峡两岸司法合作事务,应当遵从一个中国准则,恪守国家法令的基本准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二、责任分工
第三条 人民法院和台湾地区事务主管部门经过各自指定的协议联络人,树立处理海峡两岸司法合作事务的直接联络途径。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与台湾地区事务主管部门就海峡两岸司法合作事务进行联络的一级窗口。最高人民法院台湾司法事务作业室主任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协议联络人。
最高人民法院担任:就协议中触及人民法院的作业事项与台湾地区事务主管部门展开商量、协谐和沟通;辅导、监督、安排、和谐当地各级人民法院处理海峡两岸司法合作事务;就海峡两岸调查取证司法合作事务与台湾地区事务主管部门直接联络,并在必要时详细处理调查取证司法合作案子;及时将本院和台湾地区事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协议联络人的名字、联络方法及变化状况等作业信息通报高级人民法院。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就处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司法合作案子,树立与台湾地区事务主管部门联络的二级窗口。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人作为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的二级联络窗口联络人。
高级人民法院担任:辅导、监督、安排、和谐本辖区人民法院处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合作事务;就处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司法合作案子与台湾地区事务主管部门直接联络,并在必要时详细处理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合作案子;挂号、计算本辖区人民法院处理的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司法合作案子;定时向最高人民法院陈说本辖区人民法院处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司法合作事务状况;及时将本院联络人的名字、联络方法及变化状况陈说最高人民法院,一起通报台湾地区联络人和下级人民法院。
第六条 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人担任海峡两岸司法合作事务。
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担任:详细处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合作案子;定时向高级人民法院层报本院处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司法合作事务状况;及时将本院海峡两岸司法合作事务担任人员的名字、联络方法及变化状况层报高级人民法院。
三、送达文书司法合作
第七条 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和行政诉讼司法文书,能够选用下列方法:
(一)受送达人寓居在大陆的,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是自然人,自己不在的,能够交其同住成年家族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安排的首要担任人或许该法人、其他安排担任收件的人签收。
受送达人不在大陆寓居,但送达时在大陆的,能够直接送达。
(二)受送达人在大陆有诉讼代理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但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清晰标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纳的在外。
(三)受送达人有指定代收人的,向代收人送达。
(四)受送达人在大陆有代表组织、分支组织、事务代理人的,向其代表组织或许饱尝送达人清晰授权承受送达的分支组织、事务代理人送达。
(五)经过协议承认的海峡两岸司法合作方法,恳求台湾地区送达。
(六)受送达人在台湾地区的地址清晰的,能够邮递送达。
(七)有清晰的传真号码、电子信箱地址的,能够经过传真、电子邮件方法向受送达人送达。
选用上述方法均不能送达或许台湾地区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能够布告送达。
人民法院需求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刑事司法文书,能够经过协议承认的海峡两岸司法合作方法,恳求台湾地区送达。
第八条 人民法院帮忙台湾地区法院送达司法文书,应当选用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令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则的送达方法,并应当尽可能选用直接送达方法,但不选用布告送达方法。
第九条 人民法院帮忙台湾地区送达司法文书,应当充沛担任,及时努力送达。
第十条 审理案子的人民法院需求台湾地区帮忙送达司法文书的,应当填写《〈海峡两岸一起打击犯罪及司法合作协议〉送达文书恳求书》附录部分,连同需求送达的司法文书,一式二份,及时送交高级人民法院。
需求台湾地区帮忙送达的司法文书中有指定开庭日期等相似期限的,一般应当为帮忙送达程序预留不少于六个月的时刻。
第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收到本院或许下级人民法院《〈海峡两岸一起打击犯罪及司法合作协议〉送达文书恳求书》附录部分和需求送达的司法文书后,应当在七个作业日内完结查看。经查看以为能够恳求台湾地区帮忙送达的,高级人民法院联络人应当填写《〈海峡两岸一起打击犯罪及司法合作协议〉送达文书恳求书》正文部分,连同附录部分和需求送达的司法文书,当即寄送台湾地区联络人;经查看以为短缺相关资料、内容或许以为不需求恳求台湾地区帮忙送达的,应当当即奉告提出恳求的人民法院弥补相关资料、内容或许在阐明理由后将资料退回。
第十二条 台湾地区成功送达并将送达证明资料寄送高级人民法院联络人,或许未能成功送达并将相关资料送还,一起出具理由阐明给高级人民法院联络人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个作业日内,完结查看并转送提出恳求的人民法院。经查看以为短缺相关资料或许内容的,高级人民法院联络人应当当即与台湾地区联络人联络并恳求弥补相关资料或许内容。
自高级人民法院联络人向台湾地区寄送有关司法文书之日起满四个月,假如未能收到送达证明资料或许阐明文件,且根据各种状况不足以承认现已送达的,视为不能按照协议承认的海峡两岸司法合作方法送达。
第十三条 台湾地区恳求人民法院帮忙送达台湾地区法院的司法文书并经过其联络人将恳求书和相关司法文书寄送高级人民法院联络人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七个作业日内完结查看。经查看以为能够帮忙送达的,应当当即转送有关下级人民法院送达或许由本院送达;经查看以为短缺相关资料、内容或许以为不宜帮忙送达的,高级人民法院联络人应当当即向台湾地区联络人阐明状况并奉告其弥补相关资料、内容或许将资料送还。
详细处理送达文书司法合作案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高级人民法院转送的资料之日起五个作业日内,以“帮忙台湾地区送达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司法文书”案由立案,指定专人处理,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完结帮忙送达,最迟不得超越两个月。
收到台湾地区送达文书恳求时,司法文书中指定的开庭日期或许其他期限逾期的,人民法院亦应予以送达,一起高级人民法院联络人应当及时向台湾地区联络人阐明状况。
第十四条 详细处理送达文书司法合作案子的人民法院成功送达的,应当由送达人在《〈海峡两岸一起打击犯罪及司法合作协议〉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许盖章,并在成功送达之日起七个作业日内将送达回证送交高级人民法院;未能成功送达的,应当由送达人在《〈海峡两岸一起打击犯罪及司法合作协议〉送达回证》上注明未能成功送达的原因并签名或许盖章,在承认不能送达之日起七个作业日内,将该送达回证和未能成功送达的司法文书送交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前款所述送达回证之日起七个作业日内完结查看,由高级人民法院联络人在前述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许盖章,一起出具《〈海峡两岸一起打击犯罪及司法合作协议〉送达文书回复书》,连同该送达回证和未能成功送达的司法文书,当即寄送台湾地区联络人。
四、调查取证司法合作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处理海峡两岸调查取证司法合作事务,限于与台湾地区法院彼此帮忙调取与诉讼有关的根据,包含获得证言及陈说;供给书证、根据及视听资料;承认关系人所在地或许承认其身份、前科等状况;进行勘验、查看、扣押、判定和查询等。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帮忙台湾地区法院调查取证,应当选用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令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则的方法。
在不违背法令和相关规则、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阻碍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应当极力帮忙调查取证,并尽可能按照台湾地区恳求的内容和方式予以帮忙。
台湾地区调查取证恳求书所述的犯罪事实,按照大陆法令规则不以为涉嫌犯罪的,人民法院不予帮忙,但有严重社会损害并经两边事务主管部门赞同予以个案帮忙的在外。台湾地区恳求促进大陆居民至台湾地区作证,但未作出非经大陆主管部门赞同不得追诉其进入台湾地区之前任何行为的书面声明的,人民法院能够不予帮忙。
第十七条 审理案子的人民法院需求台湾地区帮忙调查取证的,应当填写《〈海峡两岸一起打击犯罪及司法合作协议〉调查取证恳求书》附录部分,连同相关资料,一式三份,及时送交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前款所述资料之日起七个作业日内完结开始查看,并将查看定见和《〈海峡两岸一起打击犯罪及司法合作协议〉调查取证恳求书》附录部分及相关资料,一式二份,当即转送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收到高级人民法院转送的《〈海峡两岸一起打击犯罪及司法合作协议〉调查取证恳求书》附录部分和相关资料以及高级人民法院查看定见后,应当在七个作业日内完结终究查看。经查看以为能够恳求台湾地区帮忙调查取证的,最高人民法院联络人应当填写《〈海峡两岸一起打击犯罪及司法合作协议〉调查取证恳求书》正文部分,连同附录部分和相关资料,当即寄送台湾地区联络人;经查看以为短缺相关资料、内容或许以为不需求恳求台湾地区帮忙调查取证的,应当当即经过高级人民法院奉告提出恳求的人民法院弥补相关资料、内容或许在阐明理由后将资料退回。
第十九条 台湾地区成功调查取证并将获得的根据资料寄送最高人民法院联络人,或许未能成功调查取证并将相关资料送还,一起出具理由阐明给最高人民法院联络人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个作业日内完结查看并转送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个作业日内转送提出恳求的人民法院。经查看以为短缺相关资料或许内容的,最高人民法院联络人应当当即与台湾地区联络人联络并恳求弥补相关资料或许内容。
第二十条 台湾地区恳求人民法院帮忙台湾地区法院调查取证并经过其联络人将恳求书和相关资料寄送最高人民法院联络人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个作业日内完结查看。经查看以为能够帮忙调查取证的,应当当即转送有关高级人民法院或许由本院处理,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个作业日内转送有关下级人民法院处理或许由本院处理;经查看以为短缺相关资料、内容或许以为不宜帮忙调查取证的,最高人民法院联络人应当当即向台湾地区联络人阐明状况并奉告其弥补相关资料、内容或许将资料送还。
详细处理调查取证司法合作案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高级人民法院转送的资料之日起五个作业日内,以“帮忙台湾地区民事(刑事、行政诉讼)调查取证”案由立案,指定专人处理,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完结帮忙调查取证,最迟不得超越三个月。因故不能在期限届满前完结的,应当提早函告高级人民法院,并由高级人民法院转报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十一条 详细处理调查取证司法合作案子的人民法院成功调查取证的,应当在完结调查取证之日起七个作业日内将获得的根据资料一式三份,连同台湾地区供给的资料,并在必要时附具状况阐明,送交高级人民法院;未能成功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阐明函一式三份,连同台湾地区供给的资料,在承认不能成功调查取证之日起七个作业日内送交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前款所述资料之日起七个作业日内完结开始查看,并将查看定见和前述获得的根据资料或许阐明函等,一式二份,连同台湾地区供给的资料,当即转送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个作业日内完结终究查看,由最高人民法院联络人出具《〈海峡两岸一起打击犯罪及司法合作协议〉调查取证回复书》,必要时连同相关资料,当即寄送台湾地区联络人。
根据资料不适宜仿制或许难以获得备份的,可不按本条 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则供给备份资料。
五、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关于台湾地区恳求帮忙所供给的和履行恳求所获得的相关资料应当予以保密。但根据恳求意图运用的在外。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恳求书载明的意图运用台湾地区帮忙供给的资料。但最高人民法院和台湾地区事务主管部门还有商定的在外。
第二十四条 关于按照协议和本规则从台湾地区获得的根据和司法文书等资料,不需求处理公证、认证等方式证明。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处理海峡两岸司法合作事务,应当运用一致、标准的文书款式。
第二十六条 关于履行台湾地区的恳求所发作的费用,由有关人民法院担负。但下列费用应当由台湾地区事务主管部门担任付出:
(一)判定费用;
(二)翻译费用和书写费用;
(三)为台湾地区供给帮忙的证人和判定人,因前往、逗留、脱离台湾地区所发作的费用;
(四)其他经最高人民法院和台湾地区事务主管部门商定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在处理海峡两岸司法合作案子中收到、获得、制造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应当以原件或许仿制件方式,作为诉讼档案保存。
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子需求恳求台湾地区帮忙送达司法文书和调查取证的,参照本规则由本院自行处理。
专门人民法院处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合作事务,参照本规则履行。
第二十九条 处理海峡两岸司法合作案子和履行本规则的状况,应当归入对有关人民法院及相关作业人员的作业绩效考核和案子质量评查规模。
第三十条 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