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期间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9 19:03医疗期期间能不能免除劳作合同?
案情简介
郭某与某汽车公司于2006年12月31日签定劳作合同,期限自200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因患病,2007年10月30日早晨8点左右郭某给公司的总经理打电话,向他请假。总经理听后,让他再给主管业务部的张主任打个电话,所以郭某给业务部的张主任打了电话,通知他自己因病不能上班。因为病重,郭某于2008年1月7日才去公司交病假条。期间,郭某收到公司宣布的停止劳作合同通知函,但公司没有向郭某出具停止劳作合同的书面证明,也没有处理有关手续。随后,郭某到劳作争议裁定委恳求裁定,恳求:1、要求两边劳作合同期限顺延到医疗期满;2、要求公司付出2007年11月份的病假薪酬584元。
某汽车公司以为两边劳作合同约定是2007年12月31日停止,现两边已不存在劳作联络。因为自11月2日起联络不上郭某,郭某未到岗上班,不赞同付出郭某11月份的薪酬。
案子处理
裁定委经查询了解到:2007年10月30日郭某因腰椎间盘突出症到医疗部分就诊,医疗部分开具“全休贰周”的病假证明,尔后郭某从医疗部分开出的病假证明至庭审期间。
2007年11月29日郭某收到某汽车公司宣布的停止劳作合同通知函,但劳作合同期限届满时,公司没有向郭某出具停止劳作合同的书面证明,也没有处理有关手续。庭审中,该公司认可郭某2007年11月归于病假,赞同付出郭某病假薪酬584元。裁定委还了解到,郭某在该公司的作业年限为5年以上,实践参加作业年限为10年以上。
判决成果:某汽车公司付出郭某2007年11月份病假薪酬584元,驳回郭某的其他申述恳求。
案子剖析
根据郭某实践参加作业的年限和在某汽车公司作业的年限,在其患病期间,需求停止作业医疗时,最长可享受9个月的医疗期。鉴于两边劳作合同期限届满时,郭某的医疗期限未满,且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根据《北京市劳作合同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则,郭某在规则的医疗期内劳作合同期限届满时,某汽车公司应当将两边劳作合同期限顺延至相应景象消失时止。鉴于某汽车公司在劳作合同期限届满时,没有向郭某出具停止劳作合同的书面证明,也没有处理有关手续,劳作合同未依法停止,两边争议并未实践发作,裁定委对其恳求不予处理。
关于要求付出2007年11月份病假薪酬584元的恳求,庭审期间,某汽车公司表示赞同付出郭某2007年11月份病假薪酬584元,裁定委对此不持异议,对其恳求予以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