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后变更合同金额是如何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4 21:36
投标和投标不工程建造的重要办法,招投标的设定是为了避免工程建造人为进行控制然后发生糜烂。必定中标后,发包人与中标人严峻依照合同实行。那么投标后改动合同金额是怎么的?下面就由听讼网小编为各位读者进行回答。
一、投标后改动合同金额是怎么的
在实践傍边,假如签定的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共同的,行政主管部门一般是不会予以存案的。一般情况下应该是以中标承认的计价办法即固定价签定中标合同,才干取得存案。假如这样的话,那当然以该存案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而像发问中那样,招投标确认的是固定价,合同签定的是可调价,存案机关是不会存案的。
假如存案机关没有发现,然后对该合同进行了存案,该通过存案的合同条款(即改动计价办法)的法令效力怎么呢?
《招投标法》第46条规则:“投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宣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投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缔结书面合同。投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缔结违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计价办法归于实质性内容,中标的实质性内容改动,违反了法令的强制性规则,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则,归于无效条款。
那么,是否能够征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十一条呢?该条规则:当事人就同一建造工程另行缔结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与通过存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共同的,应当以存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已然该合同现已备结案,是否能够适用该存案的合同作为结算价款的依据呢?一般来说也是不能够的,由于《司法解说》第二十一条规则的是“存案的中标合同”,要求既中标又存案,由于存案的不是中标合同,因而,也不能征引该条,将存案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二、中标后改动合同签定主体能够吗
1、中标合同签定主体改动
中标后,投标人与中标人已签定了合同,合同已开端实行,现经两边协商共同,乙方(中标人)要改动合同主体,也便是合同主体变为甲和丙,甲是赞同的,也便是说合同的主体是能够改动的,可是要经合同另一方的赞同。
依据合同法,合同的权利义务是能够归纳转让的,也便是合同的主体是能够改动的,可是要经合同另一方的赞同。可是由于此合同是经招投标程序确认,也便是合同乙方是经此程序选定,假如合同在实行的过程中改动主体,新的合同主体并没有通过招投标程序,有躲避招投标之嫌。而且,这样是否有违招投标程序的初衷。
2、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改动
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的改动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改动,《投标投标法》制止对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改动,应当从合同法并结合建造工程合同实行的特色界定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意义,差异实质性内容改动与非实质性改动。
在中标合同约好规模内因设计改动、自然条件、工程量、签证与索赔等要素依据中标合同约好对标的、数量、价款、实行期限进行改动,未危害其他未中标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均属非实质性改动。形式改动下应答应对合同实质性条款进行改动。非强制投标项目一旦自愿选用投标办法缔结合同,也不得进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改动。
三、相关法令条文
第三十条 【许诺对要约的实质性改动】许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共同。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改动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许酬劳、实行期限、实行地址和办法、违约责任和处理争议办法等的改动,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改动。
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好,一般包含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称号或许名字和居处;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许酬劳;
(六)实行期限、地址和办法;
(七)违约责任;
(八)处理争议的办法。
依据《合同法》第30条规则,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改动的,为新要约。即原要约人和原受要约人身份对调,发生了一个新要约。
假如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一、投标后改动合同金额是怎么的
在实践傍边,假如签定的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共同的,行政主管部门一般是不会予以存案的。一般情况下应该是以中标承认的计价办法即固定价签定中标合同,才干取得存案。假如这样的话,那当然以该存案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而像发问中那样,招投标确认的是固定价,合同签定的是可调价,存案机关是不会存案的。
假如存案机关没有发现,然后对该合同进行了存案,该通过存案的合同条款(即改动计价办法)的法令效力怎么呢?
《招投标法》第46条规则:“投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宣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投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缔结书面合同。投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缔结违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计价办法归于实质性内容,中标的实质性内容改动,违反了法令的强制性规则,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则,归于无效条款。
那么,是否能够征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十一条呢?该条规则:当事人就同一建造工程另行缔结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与通过存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共同的,应当以存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已然该合同现已备结案,是否能够适用该存案的合同作为结算价款的依据呢?一般来说也是不能够的,由于《司法解说》第二十一条规则的是“存案的中标合同”,要求既中标又存案,由于存案的不是中标合同,因而,也不能征引该条,将存案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二、中标后改动合同签定主体能够吗
1、中标合同签定主体改动
中标后,投标人与中标人已签定了合同,合同已开端实行,现经两边协商共同,乙方(中标人)要改动合同主体,也便是合同主体变为甲和丙,甲是赞同的,也便是说合同的主体是能够改动的,可是要经合同另一方的赞同。
依据合同法,合同的权利义务是能够归纳转让的,也便是合同的主体是能够改动的,可是要经合同另一方的赞同。可是由于此合同是经招投标程序确认,也便是合同乙方是经此程序选定,假如合同在实行的过程中改动主体,新的合同主体并没有通过招投标程序,有躲避招投标之嫌。而且,这样是否有违招投标程序的初衷。
2、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改动
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的改动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改动,《投标投标法》制止对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改动,应当从合同法并结合建造工程合同实行的特色界定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意义,差异实质性内容改动与非实质性改动。
在中标合同约好规模内因设计改动、自然条件、工程量、签证与索赔等要素依据中标合同约好对标的、数量、价款、实行期限进行改动,未危害其他未中标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均属非实质性改动。形式改动下应答应对合同实质性条款进行改动。非强制投标项目一旦自愿选用投标办法缔结合同,也不得进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改动。
三、相关法令条文
第三十条 【许诺对要约的实质性改动】许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共同。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改动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许酬劳、实行期限、实行地址和办法、违约责任和处理争议办法等的改动,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改动。
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好,一般包含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称号或许名字和居处;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许酬劳;
(六)实行期限、地址和办法;
(七)违约责任;
(八)处理争议的办法。
依据《合同法》第30条规则,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改动的,为新要约。即原要约人和原受要约人身份对调,发生了一个新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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