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胜诉未从第三人处获车损赔偿的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8 17:17
[案情]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职责公司。被告:某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2005年5月27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职责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在某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分公司)为其所有的川AL2999轿车投保了车辆丢失险(稳妥金额为700,000元)、第三者职责险(稳妥金额为50,000元)、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等险种,稳妥期限自2005年5月27日零时起至2006年5月27日二十四时止。财保成都分公司向某公司出具了机动车辆稳妥单。该稳妥单所附非经营轿车丢失稳妥条款载明晰以下事项:第四条:稳妥期间内,被稳妥人或其答应的驾驭人在运用稳妥车辆过程中,因磕碰形成稳妥车辆的丢失,稳妥人依照本稳妥合同的约好担任补偿;第十九条:因第三方对稳妥车辆的危害形成稳妥事端的,稳妥人自向被稳妥人补偿稳妥金之日起,在补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稳妥人对第三方恳求补偿的权力,但被稳妥人有必要帮忙稳妥人向第三方追偿。因为被稳妥人抛弃对第三方的恳求补偿的权力或差错致使稳妥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力的,稳妥人不承当补偿职责或相应扣减稳妥补偿金;第二十六条:稳妥人依照下列方法免赔:(一)负非必须事端职责的免赔率为5%,负平等职责的免赔率为8%,负首要职责的免赔率为10%,负悉数职责的免赔率为15%等内容。机动车辆第三者职责稳妥条款第四条载明:被稳妥人或其答应的驾驭人员在运用稳妥车辆过程中发作意外事端,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产业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稳妥人承当的经济补偿职责,稳妥人担任补偿;第二十三条:稳妥人根据稳妥车辆驾驭人员在事端中所负的职责份额,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约好,稳妥事端发作后,依照对应投保的主险条款规则的免赔率核算的,应当由被稳妥人自行承当的免赔金额部分,稳妥人担任补偿。签定上述稳妥单同日,某公司按约向财保成都分公司交纳了稳妥费20,427元。2006年1月15日,某公司员工张凤兰驾驭川AL2999轿车由成南高速收费站方向沿成南高速引道向金堂方向行进,行至桂红路29.4公里(桂红路与成南高速引道穿插路口)处,遇李家炳驾驭的川ABN720三轮摩托车由城厢镇方向经桂红路向清泉镇场镇方向行进至该处左转弯向清泉镇场镇方向行进时发作磕碰,形成二车受损,李家炳受伤的事端。此次事端经成都市公安青白江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确定,李家炳负首要职责,张凤兰负非必须职责。2008年1月30日,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某公司诉李家炳、财保成都分公司交通事端危害补偿胶葛案。审理中,该院以为交通事端危害补偿胶葛,归于侵权胶葛,财保成都分公司与某公司系稳妥合同联系,二者之间归于不同的法律联系,遂裁决驳回某公司对财保成都分公司的申述。同年7月10日,该院对上述胶葛作出了(2008)青白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定书。确定李家炳受伤后,某公司为其垫支医疗费15,717.91元,川AL2999轿车经财保成都分公司核定丢失为50 520元,总的丢失算计66,237.91元。应由某公司与李家炳依照各自的职责巨细承当,补偿份额为4:6。遂判定李家炳补偿某公司各项丢失39,742.75元。判定收效后,某公司实践未得到补偿。本案原、被告争议的焦点为:1、某公司在诉请了本案所涉事端职责人的侵权补偿后,能否就该部份再申述稳妥公司付出稳妥金。2、成都分公司是否只应承当某公司车辆丢失、垫支医疗费金额的40%。原告某公司诉称,2005年5月27日,原告在被告处为川AL2999轿车办理了稳妥业务,两边形成了稳妥合同联系。2006年1月15日,张凤兰驾驭该车行进至桂红路与川ABN720三轮摩托车相撞,经青白江区交警大队确定,三轮摩托车驾驭员李家炳负首要职责,张凤兰负非必须职责。2006年2月13日,被告对川AL2999轿车核定丢失为50,520元。事端发作后,李家炳因伤住院治疗,原告垫支医疗费15,717.91元。川AL2999轿车实践用去修理费54,600元。该丢失在稳妥合同约好的稳妥金额内,可是被告却回绝补偿。2008年1月24日,原告将李家炳及被告诉至青白江区法院,法院以为事端侵权胶葛与稳妥合同胶葛不归于同一法律联系,应另案处理,裁决驳回原告对被告的申述。诉请判令被告财保成都分公司补偿原告某公司事端事端丢失66,237.91元(其间李家炳治疗费15,717.91元,川AL2999轿车丢失50,5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