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认定的几个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9 01:001998年济南中迪多媒体工业有限公司(下简称中迪公司)以365个成语故事为体裁,创造了365集儿童动画片《我国成语故事大全》(下简称《故事大全》),并托付山东齐鲁音像出书社以VCD光盘的方法出书发行。
2001年头,中迪公司在山东、河南和山西等省市的市场上发现了很多的侵权音像制品《成语故事大王》(下简称《故事大王》)。其内容完全是从中迪公司创造的《故事大全》中抄袭而来,包装上标示是由黑龙江音像出书社出书发行。中迪公司遂托付我地点山东、河南和山西等地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
至今,案子有的正在一审程序中,有的已审理结束,有的已进入二审程序。在这多起著作权侵权诉讼中,被告出售的侵权音像制品是相同的,都是《故事大王》,并且被告都是出售商,但在侵权确定上,不同的法院呈现了不同的知道。
一、对内容相同的音像制品,怎样确定侵权;
内容相同,而出书社和称号不同的音像制品,有以下几种或许性:(一)同一著作权人授权不同出书社出书的;(二)不同著作权人创造的,内容相同仅仅偶然罢了;(三)其间有侵权音像制品。中迪公司从未授权黑龙江出书社出书发行《故事大全》或《故事大王》,那么只剩下了后两种或许性。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①的规则,作者对自己的著作享有著作权(法令有特别规则的在外),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施行法令》第二条规则“著作权法所称的著作,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方法仿制的智力创造效果。”因而,只要是契合法令规则的著作,,即便内容相同,也不能确定谁侵犯了谁的著作权,每位作者对自己的著作都享有著作权。但关于儿童动画片《成语故事大全》和《成语故事大王》,其内容实质上是美术著作和音乐著作的组成。作为美术著作,它是有线条、颜色或许其他方法构成的具有审美含义的平面或许立体的造型艺术著作,不同的作者有不同的构思、绘画习气,笔下的人物、景色等不或许完全相同。即便是同一景色的同一视点的绘画。这一点,美术著作与拍摄著作有必定的差异。作为拍摄著作,它是凭借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载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著作。不同的作者对同一客观物体摄制的著作,或许内容完全相同。而美术著作实质上是作者把自己知道到的客观物体的形象经过线条、颜色或其他方法反映到载体上,其间蕴含了作者对客观国际的知道和思维。不同的作者不或许有完全相同的知道和思维。因而,其创造的著作不或许完全相同。在本案中,《故事大王》与《故事大全》的人物形象、布景、故事情节等完全相同,因而其间必有一个是侵权音像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