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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福食品有限公司与泰山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8 10:11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台福食物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文岭镇东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美金,该公司总经理。    托付代理人:姜福丛,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陈家利,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泰山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台湾省彰化县员林镇仁美里浮圳路二段501号。    法定代表人:詹仁道,该公司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朱黎光,北京奥瑞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托付代理人:李建民,该公司法务课长。    上诉人台福食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山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山公司)不正当竞争胶葛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泰山公司于1950年在我国台湾省彰化县挂号建立:1986年,泰山公司将出产的“仙草蜜”饮品“草绿色仙草胶冻方块”构成的包装图画及“泰山”文字作为商标在台湾注册,并于同年出产“八宝粥”。1993年今后:上述两产品销往我国大陆地区。    19M年10月17日,台福公司向我国专利局恳求两项外观设计专利。其间,“八宝粥”(罐片材)外观设计专利于1995年11月26日获准,专利号为ZL9431207X:“饮料罐体片材(仙草蜜)”外观设计专利于1996年1、月7日获准,专利号为ZL94312074.8.原告泰山公司以为台福公司出产的两饮品包装图画、颜色、文字均与自己的产品类似,遂向我国专利局提出宣告台福公司上述两项外观设计专利光效的恳求,而且以台福公司的行为归于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恳求判令台福公司当即中止侵权,补偿经济损失,并承当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台福公司则以泰山公司侵略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提起反诉,恳求判令泰山公司当即中止侵权、,并补偿相应的经济损失。1997年3月28日,我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台福公司上述两项专利权无效的结局决议。    第一审法院以为:    被告台福公司的专利权已被宣告无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则,其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原告泰山公司早于台福公司的专利恳求日曾经就在台湾出产、出售“仙草蜜”和“八宝粥”饮品,90年代初开端在大陆地区出售。台福公司在与泰山公司相同的产品上运用与泰山公司类似的包装图画、颜色和文字结构,其行为足以误导顾客,形成两者混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则,属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略了泰山公司合法权益,给泰山公司形成必定的危害。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则,台福公司应当承当补偿职责。台福公司反诉泰山公司侵略其外观设计专利权)恳求判令泰山公司中止侵权并补偿损失,缺少依据,不予支撑。据此,一审法院判定:一、台福公司当即中止出产与泰山公司“泰山”牌仙草蜜、八宝粥饮品包装罐外观图画附近似的产品;二、台福公司补偿泰山公司经济损失2.1万元、律师代理费2万元。案子受理费2.1万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反诉费5510元,均由台福公司承当。    台福公司上诉称:1、被上诉人泰山公司出产的“仙草蜜”、“八宝粥”饮品,尽管于1993年末至1994年末在厦门经济特区的公营外币免税商场内出售过,可是因为该商场的出售对象是特定的,出售的货品也遭到严厉的监管和约束,因而不能以为己进入我国境内商场。2、泰山公司的“仙草蜜”、“八宝粥”饮品合法销往大陆的最早时刻是1995年。4月6日。一审判定确定泰山公司于90年代初将前述两产品销往大陆,缺少事实根据。3、上诉人早于1994年8月即开端将“仙草蜜”“八宝粥”饮品推向商场。因为上诉人的产品出售在先,泰山公司在我国境内商场出售与上诉人产品外观装演类似的“仙草蜜”、“八宝粥”在后,因而真实的不正当竞争者是泰山公司,而不是上诉人。故恳求吊销一审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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