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共犯的量刑原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30 18:36
贪婪罪共犯的量刑准则
贪婪罪的量刑准则应以共犯的独立性为主,但又不能脱离共犯隶属性的制衡。身份犯共犯的量刑准则首要有二:一是关于构成身份犯来说,没有特定身份的人与有特定身份的人犯法令要求特定身份的罪的,没有特定身份的人虽以该罪论处,但可以减轻惩罚;二是关于科刑身份犯来说,因特定身份而致惩罚有轻重或许革除的,没有这种特定身份的人,科以一般的惩罚。贪婪罪共犯的量刑准则盖源于以下理论:
首要,狭义的共犯隶属于首犯的程度,首要有四种方式,即最小极限隶属方式、约束隶属方式、极点隶属方式和最极点隶属方式。世界各国大多数都采极点隶属方式,也便是首犯有必要具有构成要件的应当性、违法性与有责性,共犯始能建立。但由于共犯的参加程度与性质不同,因而,在上述的极限之内,他们所承当的刑事责任也另当别论,这便是咱们所说的“刑事单个化准则”和“分配主义准则”。据此,贪婪罪共犯的量刑也就具有了相对独立性。
其次,贪婪罪的共犯相对首犯来说,尽管具有隶属的性质,但他们又具有各自的违法构成,这种违法构成指的是,在具有贪婪罪根本构成要件的基础上,由刑法总则规则的,构成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的主、客观要件。一起,贪婪罪的共犯所参加违法的详细情节也不尽相同。因而,对贪婪罪的共犯的量刑,就应当依据他们在共同违法中的位置、效果及情节,别离予以处分。这也是贪婪罪的共犯的独立性使然。
再次,贪婪罪首犯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首要取决于特定的个人要素,而贪婪罪的共犯短缺这一身份要素。尽管贪婪罪首犯的身份要素对贪婪罪共犯在科罪上有着连带关系,但在量刑上却不能有所影响。因而,贪婪罪的首犯与贪婪罪的共犯就应别离处分,而不宜同罚。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并吞、盗取、骗得或许以其他手法非法占有公共资产的,是贪婪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托付办理、运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并吞、盗取、骗得或许以其他手法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以贪婪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通,伙同贪婪的,以共犯论处。
贪婪罪的量刑准则应以共犯的独立性为主,但又不能脱离共犯隶属性的制衡。身份犯共犯的量刑准则首要有二:一是关于构成身份犯来说,没有特定身份的人与有特定身份的人犯法令要求特定身份的罪的,没有特定身份的人虽以该罪论处,但可以减轻惩罚;二是关于科刑身份犯来说,因特定身份而致惩罚有轻重或许革除的,没有这种特定身份的人,科以一般的惩罚。贪婪罪共犯的量刑准则盖源于以下理论:
首要,狭义的共犯隶属于首犯的程度,首要有四种方式,即最小极限隶属方式、约束隶属方式、极点隶属方式和最极点隶属方式。世界各国大多数都采极点隶属方式,也便是首犯有必要具有构成要件的应当性、违法性与有责性,共犯始能建立。但由于共犯的参加程度与性质不同,因而,在上述的极限之内,他们所承当的刑事责任也另当别论,这便是咱们所说的“刑事单个化准则”和“分配主义准则”。据此,贪婪罪共犯的量刑也就具有了相对独立性。
其次,贪婪罪的共犯相对首犯来说,尽管具有隶属的性质,但他们又具有各自的违法构成,这种违法构成指的是,在具有贪婪罪根本构成要件的基础上,由刑法总则规则的,构成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的主、客观要件。一起,贪婪罪的共犯所参加违法的详细情节也不尽相同。因而,对贪婪罪的共犯的量刑,就应当依据他们在共同违法中的位置、效果及情节,别离予以处分。这也是贪婪罪的共犯的独立性使然。
再次,贪婪罪首犯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首要取决于特定的个人要素,而贪婪罪的共犯短缺这一身份要素。尽管贪婪罪首犯的身份要素对贪婪罪共犯在科罪上有着连带关系,但在量刑上却不能有所影响。因而,贪婪罪的首犯与贪婪罪的共犯就应别离处分,而不宜同罚。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并吞、盗取、骗得或许以其他手法非法占有公共资产的,是贪婪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托付办理、运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并吞、盗取、骗得或许以其他手法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以贪婪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通,伙同贪婪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