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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还债低价处理商品的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6 13:15
网友发问:
为还账贱价处理产品的行为归于不正当竞争吗?
律师回答:
为还账贱价处理产品的行为不归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此贱价出售产品是为了还账而不是为了架空竞争对手,独占市场。
相关法令可参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彼此勾结,操作市场价格,危害其他经营者或许顾客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产品、季节性产品、积压产品等产品外,为了架空竞争对手或许独占市场,以低于本钱的价格推销,打乱正常的生产经营次序,危害国家利益或许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伪造、分布提价信息,哄抬价格,推进产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使用虚伪的或许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法,拐骗顾客或许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买卖;
(五)供给相同产品或许服务,对具有平等买卖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施价格轻视;
(六)采纳举高等级或许压低等级等手法收买、出售产品或许供给服务,变相进步或许压贱价格;
(七)违背法令、法规的规则牟取暴利;
(八)法令、行政法规制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架空竞争对手为意图,以低于本钱的价格出售产品。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归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出售鲜活产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行将到期的产品或许其他积压的产品;
(三)季节性降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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