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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居间合同管辖履行地如何确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7 02:03
关于合同实行地的问题一直是我们很含糊的概念,许多时分发作了合同纠纷不知道怎样来确认合同的实行地。那么,口头居间合同统辖实行地怎么确认?为了回答这个问题,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回答,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案情简介
A区的甲公司与B区的乙公司签定居间合同,约好甲公司促进乙公司与丙公司签定空调买卖合同,甲公司收取乙公司相应的服务费,没有约好统辖。后甲公司依约实行,活跃促进乙公司与丙公司签定了空调买卖合同。但乙公司回绝付出相关服务费,发作争议。请问甲公司是否能够在A区法院申述乙公司?
什么是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陈述缔结合同的时机或许供给缔结合同的前言服务,委托人付出酬劳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许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陈述缔结合同的时机或许供给缔结合同的前言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承受他方所供给的订约时机并付出酬劳的一方为委托人。
能够在A区法院申述乙公司,由于A区是合同实行地。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则,甲公司能够向乙公司住所地即B区或许合同实行地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甲公司是否能够在A区法院申述乙公司的问题,其实便是A区是否为合同实行地的问题。
合同没有约好实行地,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则依然不能确认的,则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则,以承受钱银一方或许是实行责任一方为合同实行地。
本案中,甲公司既是承受钱银一方也是实行居间服务责任的一方,所以甲公司所在地即A区为合同实行地,A区法院对本案有统辖权,则甲公司能够在A区法院申述乙公司。
相关常识:居间合同的特征
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供给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陈述缔结合同的时机或许供给缔结合同的前言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缔结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担任向委托人陈述缔结合同的时机或许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两边意思,起穿针引线的效果,对合同没有本质的介入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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