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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还是接受遗赠办理公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1 05:01
《遗言》中将遗产留给第二次序的法定承继人的景象是按遗言承继仍是承受遗赠处理公证?我国的相关法规对此规则的不明晰,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则“公民能够立遗言将个人产业赠给国家、团体或许法定承继人以外的人”。从该款的叙说来看,其间表述的“法定承继人”好像应当包含第二次序的法定承继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中规划了法定承继人无论是在法定承继仍是在遗言承继的程序中都不用经过明示的办法即可获得承继权,而受遗赠人则有必要经过明示承受的程序才干获得承继权。规划这样程序的一般解说是:一是由于法定承继是承继人的正当权力,是对自己自身多具有的权力的扔掉,假如不是明示的方法的话关于其他人来说这个权力状况是非常不稳定的,就像物的扔掉要明示相同的,而关于遗赠的,就像射幸行为相同差不多,本来你是没有这样的利益,可是由于遗赠获得了这样的利益,因而假如你扔掉的话对你而言也不是很大的丢失,因而默示的方法就能够了,其实也是要求你假如要承受遗赠的话要明确地通知他人,以确认权力的状况。二是由于遗言是立遗言人将自己生前的产业处理给法定承继人以内的承继人,承继开端后,有遗言的依遗言承继,没有遗言的按法定承继。承继人同被承继人之间归于近亲属联系。而遗赠属立遗赠人将自己生前的个人产业处分给法定承继人以外的人,承受遗赠的人往往是立遗赠人的远亲属或不是亲属联系,假如承受遗赠的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明示自己的实在认识表明——扔掉遗赠,就直接影响到法定承继的开端,以及影响到遗产的保管和切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十条的规则:承继开端后有榜首次序承继人承继,第二次序的的承继人不承继,没有榜首次序承继人的,由第二次序的承继人承继。依据上述规则不难看出,第二次序承继人与“承继事宜”发生联系是有前提条件的,第二次序承继人是否享有法定承继权力,取决于是否存在合格的榜首次序承继人。也就是说,假如承继开端时,存在适格的榜首次序法定承继人,第二次序的法定承继人应按受遗赠人对待,假如公证组织按遗言获益处理,有或许成为榜首次序法定承继人的抗辩的理由。所以,综上所述,出于公证组织危险操控考虑,笔者以为,在《遗言》中将遗产留给第二次序的承继人情况下,假如在承继开端时(而不是立遗言时)存在榜首次序的承继人,应按承受遗赠处理;假如承继开端时已不存在榜首次序承继人,则按遗言获益承继处理。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假如坚持按遗言获益承继处理,则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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