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行为能否构成名誉侵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4 11:07
[案情]
2005年10月,王某收到诋毁其与别人有不合理关系的匿名信及明信片。王某为查清此事,便向县公安局反映,随后供给了其单位两个科室人员的政治笔记。二个月后,公安局奉告开始定论:匿名信及明信片或许是同单位的李某所写。为进一步承认现实,王某又托付律师调取李某档案资料,向市检察院请求笔迹判定。后经判定得出定论:匿名信、明信片均系李某所写。王某遂持定论向法院申述李某危害声誉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李某请求从头判定。历时二个多月后,判定定论没有得出时,王某向法院请求撤诉。撤诉后,李某认为人的声誉是不行随意侵略的,王某在无确凿证据下申述李某后又撤诉认输,形成李某极大的声誉损失和精神损失,李某遂又以王某危害其声誉权提申述讼。
[不合]
关于本案王某的诉讼行为是否构成对李某声誉权的危害,存有二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王某的诉讼行为危害了李某的声誉权。尽管法令规定诉讼自身不是一种侵权行为,但诉讼或许导致侵权。诉讼中危害别人声誉权的状况一般为错告和诬告两种。在王某诉李某的危害声誉权一案中,由于王撤诉,足以说明王某的行为是一种错告的行为。王某提起的诉讼行为无疑扩散了错告的现实,由此导致单位的员工对李某发生某些观点,致使李的声誉遭到危害。因而,王某危害了李某的声誉权。
第二种定见:王某的诉讼行为不构成对李某声誉权的危害。其理由:当王某自己的声誉遭到别人危害时,王并没有无端置疑李某,而是在合法取得司法判定定论后,经过合理行使权力来取得法令救助。在案子审理过程中,王某请求撤诉也仅仅对诉讼程序的完结,不具有实体法的效能。而本案李某申述王某危害声誉权的首要现实便是王某的诉讼行为。因诉讼自身不是一种侵权行为,它是法令规定的危害声誉权行为的扫除景象之一,不符合危害声誉权的构成要件。因而,王某没有危害李某的声誉权。
[管析]
笔者附和第二种定见。首要理由是:按照侵权行为法原理,侵权职责应有片面差错、违法行为、危害现实、因果关系四个要件构成。要确定是否构成声誉侵权,也应从这四个要件来剖析。片面差错要件又分为成心和过错两种形状。本案王某是根据判定定论才申述李某的,且诉前两边未有利害冲突。因而,王某片面上并无危害李某声誉权的成心。即便王某的诉请未予支撑,也不能确定王某片面上有过错,由于这是普通人无法注意到的,王某有满足的理由去信任判定定论。危害声誉的行为通常指施行凌辱、诋毁等违法行为,客观上王某也没有施行凌辱、诋毁等违法行为,而是合理行使权力,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本案即便对李某发生些不良影响,也仅仅诉讼活动自身具有的新闻效应所带来的,王某并没有借机歹意推进,也无力操控。因而,王某的行为不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没有危害李某声誉权。戴和忠
2005年10月,王某收到诋毁其与别人有不合理关系的匿名信及明信片。王某为查清此事,便向县公安局反映,随后供给了其单位两个科室人员的政治笔记。二个月后,公安局奉告开始定论:匿名信及明信片或许是同单位的李某所写。为进一步承认现实,王某又托付律师调取李某档案资料,向市检察院请求笔迹判定。后经判定得出定论:匿名信、明信片均系李某所写。王某遂持定论向法院申述李某危害声誉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李某请求从头判定。历时二个多月后,判定定论没有得出时,王某向法院请求撤诉。撤诉后,李某认为人的声誉是不行随意侵略的,王某在无确凿证据下申述李某后又撤诉认输,形成李某极大的声誉损失和精神损失,李某遂又以王某危害其声誉权提申述讼。
[不合]
关于本案王某的诉讼行为是否构成对李某声誉权的危害,存有二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王某的诉讼行为危害了李某的声誉权。尽管法令规定诉讼自身不是一种侵权行为,但诉讼或许导致侵权。诉讼中危害别人声誉权的状况一般为错告和诬告两种。在王某诉李某的危害声誉权一案中,由于王撤诉,足以说明王某的行为是一种错告的行为。王某提起的诉讼行为无疑扩散了错告的现实,由此导致单位的员工对李某发生某些观点,致使李的声誉遭到危害。因而,王某危害了李某的声誉权。
第二种定见:王某的诉讼行为不构成对李某声誉权的危害。其理由:当王某自己的声誉遭到别人危害时,王并没有无端置疑李某,而是在合法取得司法判定定论后,经过合理行使权力来取得法令救助。在案子审理过程中,王某请求撤诉也仅仅对诉讼程序的完结,不具有实体法的效能。而本案李某申述王某危害声誉权的首要现实便是王某的诉讼行为。因诉讼自身不是一种侵权行为,它是法令规定的危害声誉权行为的扫除景象之一,不符合危害声誉权的构成要件。因而,王某没有危害李某的声誉权。
[管析]
笔者附和第二种定见。首要理由是:按照侵权行为法原理,侵权职责应有片面差错、违法行为、危害现实、因果关系四个要件构成。要确定是否构成声誉侵权,也应从这四个要件来剖析。片面差错要件又分为成心和过错两种形状。本案王某是根据判定定论才申述李某的,且诉前两边未有利害冲突。因而,王某片面上并无危害李某声誉权的成心。即便王某的诉请未予支撑,也不能确定王某片面上有过错,由于这是普通人无法注意到的,王某有满足的理由去信任判定定论。危害声誉的行为通常指施行凌辱、诋毁等违法行为,客观上王某也没有施行凌辱、诋毁等违法行为,而是合理行使权力,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本案即便对李某发生些不良影响,也仅仅诉讼活动自身具有的新闻效应所带来的,王某并没有借机歹意推进,也无力操控。因而,王某的行为不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没有危害李某声誉权。戴和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