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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复制的信用卡取走他人账户现金行为人是否构成诈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2 07:26
跟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与前进,越来越多的欺诈手法出现在现实生活中。除了盗取信誉卡暗码取走别人财政的欺诈以外,还有一种是仿制别人信誉卡进行盗取,那运用仿制的信誉卡取走别人账户现金行为人是否构成欺诈,下面听讼网的小编为咱们收拾了相关内容,来为咱们回答。
一、运用仿制的信誉卡拿走账户现金行为人构成欺诈吗
2007年3月,被告人秦xx、李x、刘x(在逃)经预谋后到x市商业银行某支行,将事前准备好的微型摄像机和读卡器装在该银行主动取款机上,将储户杨某卡上的信息和暗码盗取后仿制了杨某行卡。2007年3月13日,3月14日用仿制的银行卡将杨某账号上的305159元中的296000元经过转账办法转至三张事前已用假身份证办妥的银行卡上,其他金钱用现金支取办法取走,后三人分赃。
2007年4月,被告人秦x、李x伙同曾x(在逃)窜至x省x市用上述相同的办法经过转帐和现金支取办法取走蔡某账上的61333元。
x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偷盗罪向x市x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x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为,被告人秦x、李x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盗取别人信誉卡信息后,运用假造的信誉卡欺诈别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信誉卡欺诈罪。x市x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偷盗罪的罪名不妥。被告人秦x、李x系共同违法,在违法进程中所起作用适当,不宜区别主从犯。被告人秦明军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分。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秦x在违法中系从犯及起诉书指控第二起违法应属未遂的定见,缺少现实及法令依据,不予采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则,判定如下:
(一)被告人秦明军犯信誉卡欺诈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分金十万元。
被告人李圣辉犯信誉卡欺诈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分金十万元。
(二)没收作案工具神州笔记本电脑(Q300S型)一套、TYSS0读卡器二个及读卡器盒子三个、摄像头盒子四个、清华同方MP4二个、金星JXDMP4一个、HCE-323磁卡读写机一个及胶带(单、双面、通明共五盘)、电脑连线五根、油漆两桶、锥子一把、刀片五个、裁纸刀一把、不锈钢米尺一把、万能胶一瓶、驱动程序光盘一个、砂纸一张、不干胶纸三张。
此案宣判后,被告人秦明军、李圣辉均未提起上诉。
本案审理中存在三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偷盗罪。偷盗罪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隐秘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资产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片面意图是不合法占有别人资产,客观上经过盗取别人银行卡的卡号、对应的取款暗码,并仿制银行卡这些手法,来到达隐秘划走实在持卡人账户上的钱款的意图。银行卡的卡号和暗码等同于被害人的房门钥匙,行为人不论经过什么途径得到别人钥匙,假如持该把钥匙翻开房门取走室内资产,无疑是一种偷盗行为。别的由于被告人盗取的是持卡人的卡号和暗码,该账户上的钱款数额是有限的,因而,该案应依一般的偷盗罪科罪处分。
第二种定见以为,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信誉卡欺诈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誉卡规则的解说》清晰了刑法规则中的“信誉卡”的意义: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付出、信誉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悉数功用或许部分功用的电子付出卡,因而,被告人仿制的银行卡归于刑法上规则的信誉卡的规模。单纯从被告人的行为办法看本案好像是偷盗,其实践是先经过偷盗别人的信誉卡的卡号和暗码,偷盗了这个暗码之后还并不能够使他的得到现金的希望完成,必需要假造一张信誉卡去骗银行的钱,因而,该行为契合刑法关于信誉卡欺诈罪的规则。
第三种定见以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应按偷盗(金融机构)罪和信誉卡欺诈罪数罪并罚。由于被告人尽管有盗取信誉卡卡号、暗码,并假造信誉卡的行为,但依据当时理论界关于“主动柜员机不能上圈套,只要人才干上圈套”的理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偷盗罪;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盗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八条“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则的偷盗金融机构,是指偷盗金融机构的运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偷盗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资产的行为”的规则,主动柜员机是银行对外供给客户自助金融服务的专有设备,机内贮存的资金是金融机构的运营资金,因而应定偷盗金融机构罪。一起,本案被告人还有运用假造的信誉卡到柜台上取钱的行为,所以还应定信誉卡欺诈罪。被告人在主动柜员机和柜台上取款的行为是两个别离独立的行为,在法令无名文规则的情况下,应对被告人以偷盗(金融机构)罪和信誉卡欺诈罪数罪并罚。
小编赞同第二种定见。
信誉卡欺诈罪,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运用信誉卡进行欺诈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本案中,二被告人的作案手法分为盗取卡号和暗码、假造银行卡、运用假造的银行卡三个阶段。在这三个阶段中,盗取卡号和暗码的行为是为假造并运用银行卡的行为服务的,假如没有后边两个阶段的行为,单纯前一阶段的行为是不构成违法的;可是即便没有前一阶段的行为,后两个阶段的行为则依然是违法行为,可能为假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或信誉卡欺诈罪。
关于持卡人银行卡内的资金而言,其保管人并不是合法持卡人,而是银行等金融机构,详细表现为各个营业所、营业员和主动柜员机。行为人运用假造的银行卡获得资金的行为,实践上便是欺骗了银行,致使银行误以为行为人是合法持卡人而“自愿”向其付出资金或为其付出消费费用,合法持卡人因而而直接遭到危害,但并非直接被害人。这种作案手法依然归于欺诈,而不是运用隐秘手法的偷盗。
本案最重要的特征是其违法客体方面。信誉卡欺诈罪所侵略的客体为杂乱客体,即信誉卡的办理次序和公私资产的所有权,而偷盗罪则只是侵略公私资产所有权这仅有客体。依据我国对信誉卡的办理规则,信誉卡是经特定程序、并由专门部分制作的,而假造信誉卡的行为则是对金融办理次序中信誉卡办理规则的侵略,这一点是偷盗罪的客体所无法容纳。
“许x案”的审理成果,尽管与一些法学研讨者关于“主动柜员机不能上圈套,只要人才干上圈套”的理论不约而同,可是咱们在司法实践中首要的依据是法令,法学研讨是为法令所服务的,在法学研讨理论未被法令所采用之前,依然要以法令条文为首要依据。我国刑法修正案(五)清晰规则了信誉卡欺诈罪客观方面详细表现为运用假造的信誉卡或许运用以虚伪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誉卡等五种方式,其间“假造的信誉卡”是指彻底仿照实在信誉卡的质地、方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暗码等不合法制作信誉卡,或许是在实在信誉卡基础上进行假造,如在空白信誉卡上输入其它用户的实在信息进行仿制、在空白卡上输入虚伪信息等。至于怎么“运用”,依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的释义,“是指用假造的信誉卡购买产品、在银行或许主动柜员机上支取现金以及承受用信誉卡进行付出结算的各种服务等,这些行为都归于本条规则的运用假造的信誉卡。运用假造的信誉卡,无论是进行购物或许承受各种有偿性的服务,在性质上都欺诈行为。”由此可知,全国人大法工委在作出解说时并没有考虑是在柜台上仍是在主动柜员机上运用假造的信誉卡,也没有考虑主动柜员机能否上圈套的问题。
二、欺诈的首要方式
1、熟人
借联系进行欺诈
此类骗子往往是滥竽充数或以老乡、朋友的身份进行欺诈的。而受害人往往碍于面子或出于"哥们义气",也只好"束手待毙",更有甚者,把有人寻访看做一种荣耀,而"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继而"助人为乐"。
2、中介
借中介为名进行欺诈
当时,此类欺诈案子有上升的趋势。而此类骗子便是运用同学急于找到好的兼职、家教的心思,以招工点、兼职家教介绍所等名义进行欺诈或运用同学们作为其兼职劳动力,从中大捞一把。
3、特别身份
此类骗子多以"能人"的名义进行欺诈,如谎报自己是导演、公安人员、气功大师、医师等,对找工作等棘手的事表明"彻底有才能"处理。这类欺诈手法较为单一,较易识破。
4、协助
以遇到某种祸患急需别人协助进行欺诈,从现在来看此类骗子多以迷路的或资产丢掉的学生、灾区大众、遭难者等名义进行欺诈。现实上,这种欺诈手法大都比较原始,咱们稍加考虑就能识破。
5、小利
以小利益取信,进行欺诈为实
此类骗子极为奸刁,采纳"欲取姑予"的办法,先以曾承诺的利益予以实现,让你感到此人所做的事可信,待获得你的信赖后,就狠狠地敲你一把,让你在肯定信赖和不知不觉中遭受严重的丢失,此类欺诈计划周密、发现不易,危害性较大。
结合上述小编为咱们收拾的相关事例咱们能够清楚知道,依据相关规则运用假造的信誉卡,无论是进行购物或许承受各种有偿性的服务,在性质上都欺诈行为。因而仿制别人信誉卡取走财政归于欺诈。假如您还有其他不清楚的当地,请咨询听讼网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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