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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出售共有房屋时买卖关系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4 09:05

1、老公私行出卖共有房子,妻子能否追回?
网友发问:我与老公有一套房子,但挂号在老公名下。他在没与我商议的状况下私自与罗先生签订了房子生意合同也收了罗先生的购房款,但未处理过户手续。我知道状况后不赞同出售该房子,我现在能追回该房子吗?
听讼网律师答复:按照《婚姻法》等相关法令规则,归于夫妻共有的房产,如无特别约好,应当确定为夫妻一起一切。不管挂号何方名下,均不影响夫妻一起产业的评判。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三)》第十一条明确规则:“一方未经另一方赞同出售夫妻一起共有的房子,第三人好心购买、付出合理对 价并处理产权挂号手续,另一方建议追回该房子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夫妻一方私行处置一起共有的房子形成另一方丢失,离婚时另一方恳求补偿丢失的,人民法 院应予支撑。”别的《物权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则:“无处置权人将不动产或许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一切权人有权追回;除法令还有规则外,契合下列景象的,受 让人获得该不动产或许动产的一切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许动产时是好心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许动产按照法令规则应当 挂号的现已挂号,不需要挂号的现已交付给受让人。”
因而,依据法令规则,张女士夫妻共有房子虽被老公出卖,但房子还未过户,买受人不能构成好心获得,所以你现在能追回该房子。但依据合同法规则,你们或许面对合同违约的问题。
2、私行出售共有房子,生意联系是否有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第八十九条规则:"一起共有人对共有产业享有一起的权力,承当一起的责任。在一起共有联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私行处置共有产业的,一般确定无效。但第三人好心、有偿获得该产业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丢失,由私行处置共有产业的人补偿。"
由此可见,私行出售共有房子,生意联系并不必定无效,这个特别状况便是第三人是在好心的前提下即在生意房子时,并不知道相对人无权单独出售房子,一起相对人有必要是有偿购买房子,即对所购房子付出了合理的对价。只要在具有这两个条件的状况下,法令才会维护第三人也即购房者的权益,供认生意联系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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