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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去抵押有什么特别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8 23:32
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则着方方面面,是咱们的行为准则,更是不可逾越的杠杆,那么,到底有哪些行为准则,又有那些强制性规则呢?就以缔造用地运用权去典当有什么特别规则为例,下面就由听讼网小编来为你具体介绍,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缔造用地运用权去典当有什么特别规则
按照物权法第180条和第182条的规则,债务人或许第三人有权处置的缔造用地运用权能够典当。以缔造用地运用权典当的,该土地上现有的建筑物同时典当,典当人未同时典当的。未典当的建筑物视为同时典当。缔造用地运用权典当后,典当人依然有权依法对该土地进行开发,缔造建筑物。那么,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是否归于典当产业?需求拍卖缔造用地运用权时,应当怎么处理这些新增的建筑物?本条为处理这些问题作出了特别规则。
关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因为其不在典当合同约好的典当产业的范围内,因而不归于典当产业。
为了完成典当权,需求处置典当的缔造用地运用权时,假如该土地上已存在建筑物,一般来讲,只要将建筑物与缔造用地运用权同时处置,才干完成缔造用地运用权实际的运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这便是为什么咱们在实践中要遵从“房随地走”的准则。因而,本条规则,处置典当的缔造用地运用权完成典当权时,尽管新增的建筑物不归于典当产业,仍能够将其与缔造用地运用权同时处置。但处置后,因为新增的建筑物不归于典当产业,处置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典当权人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力。只能作为一般债权人行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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