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保障基金是否可享受税收优惠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7 14:46对稳妥保证基金施行税收优惠,始于2009年1月1日,2010年9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稳妥保证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告诉》(财税[2010]77号),清晰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对稳妥保证基金施行税收优惠政策;2013年10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稳妥保证基金有关税收政策持续履行的告诉》(财税[2013]81号),清晰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稳妥保证基金有关税收政策持续履行; 2016年2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稳妥保证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告诉》(财税[2016]10号),清晰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至金融业施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变革之日止履行,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免征印花税优惠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履行。
一、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
对我国稳妥保证基金有限职责公司(以下简称稳妥保证基金公司)依据《稳妥保证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获得的下列收入,免征营业税:
(一)境内稳妥公司依法交纳的稳妥保证基金;
(二)依法从吊销或破产稳妥公司清算产业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职责方追偿所得。
二、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稳妥保证基金公司依据《管理办法》获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境内稳妥公司依法交纳的稳妥保证基金;
(二)依法从吊销或破产稳妥公司清算产业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职责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稳妥公司危险处置中获得的产业转让所得;
(三)捐献所得;
(四)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购买政府债券、中心银行、中心企业和中心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六)国务院同意的其他资金运用获得的收入。
三、免征印花税优惠政策
对稳妥保证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据,免征印花税:
(一)新建立的资金账簿;
(二)在对稳妥公司进行危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定的产权搬运书据;
(三)在对稳妥公司进行危险处置过程中与我国人民银行签定的再借款合同;
(四)以稳妥保证基金自有产业和接纳的受偿财物与稳妥公司签定的产业稳妥合同。
对与稳妥保证基金公司签定上述产权搬运书据或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