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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管辖的确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4 19:09
在商业运营中,许多好像都会有侵权的时分,当自己的商业秘密被别人侵略之后,当事人能够运用法令来进行诉讼,这儿就需要了解一个问题,侵略商业秘密罪的统辖怎样确认?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回答,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什么是侵略商业秘密罪
侵略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是指以偷盗、威逼、钳制或许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许不合法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其所把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形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略商业秘密罪侵略的客体既包含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又包含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利。违法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含自然人,也包含单位。违背本法第十条规则侵略商业秘密的,监督查看部分应当责令中止违法行为,能够依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级别统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子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法释〔2007〕2号)第十八条规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则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子,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统辖。各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本辖区的实践状况,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能够确认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子,现已同意能够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子的基层人民法院,能够持续受理”。因而,商业秘密侵权案子原则上由中级人民法院统辖,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的基层人民法院亦可受理。
(二)地域统辖
因为我国法令关于商业秘密侵权案子的地域统辖问题并未做特别的规则,因而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则。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则,“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许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
以上便是关于侵略商业秘密罪的统辖的确认内容介绍,在实践中,假如自己遭到别人的侵略,导致自己的商业秘密被走漏,能够申述侵权人侵略商业秘密罪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假如您咨询的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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