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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股权重组涉及的有关税务事项按哪些规定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0 02:33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关于外商出资企业兼并、分立、股权重组、财物转让等重组事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则》,股权重组是指:企业的股东(出资者)或股东持有的股份金额或份额发作改动,详细包含,
(1)股权转让,即企业的股东将其具有的股权或股份,部分或悉数转让给别人;
(2)增资扩股,即企业向社会征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出资入股或原股东添加出资扩展股权,然后添加企业的本钱。企业的股权重组,是其股东的出资或买卖行为,归于企业股权结构的重组,不影响企业的存续性;企业不须经清算程序;企业的债款和债款联系,在股权重组后持续有用。
对股权重组触及的有关税务事项,按以下规则处理:
(一)股权转让收益的处理
外商出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其具有的企业的股权或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应依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则,核算交纳或扣缴所得税。我国境内企业转让股权或股份的丢失,可在其当期应交税所得额中扣除。
股权转让收益或丢失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含现金、非钱银财物或许权益等方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赢利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同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以不超越被持股企业帐面的分属为股权转让人的实有金额为限),归于该股权转让人的出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东(出资者)出资入股时向企业实践交给的出资金额,或收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践付出的股权转让价金额。
(二)股票发行溢价的处理
企业发行股票,其发行价格高于股票面值的溢价部分,为企业的股东权益,不作为运营赢利征收所得税;企业清算时,亦不计入应交税清算所得
(三)以赢利(股息)购买股票适用再出资退税优惠的限制
外国出资者将从企业分取的赢利(股息)购买本企业股票(包含配股)或其他企业股票,不适用税法有关再出资退税的优惠规则。
(四)股权重组的企业有关税务事项的处理
对企业在股权重组前后的运营活动应作为连续的运营活动进行税务处理。企业在股权重组后,依有关法律规则仍为外商出资企业的或仍适用外商出资企业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对其有关事项进行以下税务处理:
1.企业不得按为完成股权重组而对有关财物等项目进行评价的价值,调整其各项财物、负债及股东权益的帐面价值。凡企业在管帐损益核算中,按评价价调整了有关财物帐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应在核算申报年度应交税所得额时,依照本规则第1条有关企业兼并的“财物计价的处理”金钱中规则的办法予以调整。
2.企业依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则可享用的各项税收优惠待遇,不因股权重组而改动。股权重组后,企业就其没有享用期满的税上优惠持续享用至期满,不得从头享用有关税收优惠。
3.企业在股权重组前没有补偿的运营亏本,可在税法第11条规则的亏本补偿年限的剩下期限内,在股权重组后逐年连续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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