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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交房购房者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7 04:08

开发商延期交房的状况常常让购房者头疼不已,家住海口市美祥路的市民郑涛,就遇到了这样的头疼事。那买房的人该怎么办呢?接下来就由听讼网小编为你具体回答,期望对你有协助。
迟迟不交房,购房者索要违约金
据了解,2009年8月份,郑先生看中了坐落海口市滨江路的一个小区,由于最近几年建筑起来的滨江路自身路途环境比较美丽,并且紧靠着南渡江,郑先生关于这个坐落滨江路旁的小区很感兴趣,并选中了其间一套高层单元的套间,总价格约为64万元。
随后,郑先生与开发商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好开发商在2009年12月底之前,将具有质监部分处理工程竣工检验存案的房子交付使用。合同签定后,郑先生依照要求付出了购房金钱,可开发商到了交房时刻却依然没有交房,直到本年上半年,郑先生所购房子的小区依然没有经过质检部分处理工程竣工检验存案手续。
郑先生以为,这样的状况实际上就是没有到达交房的条件,开发商现已构成严峻违约,便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恳求法院判令开发商付出违约金合计5.3万元(依照64万元购房款的每日万分之一违约金核算)。
开发商以为主要是“暴雨闯祸”
对此,开发商则以为,他们所开发建造的这一小区项目的开工时刻是2007年,至2011年5月竣工检验,在此期间屡次发作大雨、大暴雨、飓风等,形成工程无法正常施工。而依据最初购房合同第八条的约好:“如遇不可抗力等特别原因,两边洽谈解除合同或改变合同外,出卖人能够据实延期”,所以建造工期顺延归于契合条款约好的内容,因而交房时刻相应延伸也是不构成违约的。
不仅如此,开发商还以为,除了“大雨、大暴雨、大飓风”这样的不可抗力要素以外,“国家法律法规、方针调整或许是政府行为导致工期延误”,也归于一种特别原因,遇到这种状况开发商也是能够据实延期,而不归于违约行为。在这个小区的建造过程中,正好遇到我国于2008年10月1日收效施行的《民用建筑节能法令》,为了到达法令中强制性规则的节能规范,他们在施工中又额定增加了这部分内容的施工,单单这部分的施工就耗时了3个半月的工期。
此外,开发商还对郑先生提出的竣工时刻提出异议,开发商以为他们的房子是在2011年5月到达交房条件的,而并非至今没有到达交房条件。
法院确定开发商逾期581天交房
日前,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一审法院经查明相关现实后以为,开发商供给的气候材料,尽管是具有法定授权气候组织出具的,可是并没有清晰指出是何时、何种气候归于合同约好的不可抗力,并且开发商没有按合同约好在发作之日的30天内告之购房者郑先生,所以关于开发商的“大暴雨说法”不予采用。别的针对开发商供给的《民用建筑法令》是2008年10月1日开端施行,而开发商和市民郑先生签定合同的时刻是2009年的8月,在法令施行之后签定,所以开发商以此作为延伸交房依据也无法构成,不予采用。
依据海口市建造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出具的定见,法院确定诉讼房子具有交房条件是在2011年6月11日。而开发商第一次寄挂号信的时分在具有条件之前,不能视为有用告诉,应该以开发商第2次寄出挂号信的时刻也就是2011年8月1日,作为延期交房的截止时刻。2009年12月29日到2011年8月1日,开发商逾期581天交房。
近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开发商依照每日万分之一核算,付出逾期交房的违约金3.7万余元。
(文中人物为化名)
律师点评
回绝接纳房子最好以书面形式
针对此案,海南智恒律师事务所王飞雄律师指出,本案傍边尽管开发商列举了“气候”、“法规”两个方面的要素,作为交房延期的特别要素,可是前者由于证明缺乏且不清晰、后者由于时刻次序上不成立,所以法院不予采用开发商的辩论事由,并依照逾期交房天数判开发商付出3万多元的违约金。
王飞雄律师指出,假如开发商违约逾期交房,购房者既能够要求与开发商解除合同,也能够要求开发商承当违约金。此外针对本案中触及的“收房”问题,需求提示市民和读者朋友:假如在交房的时分,开发商经过邮递或许经过购房人留下的正确的联系方式,对交房事宜予以正式告诉后,购房者若采纳不予理睬的情绪,那么通常在到达必定的期限后,将视为购房者默许接纳房子。所以假如购房者以为房子达不到承受条件,最好挑选书面形式回绝接纳以更好的维权。
以上就是小编为我们收拾的相关常识,信任我们经过以上常识都现已有了大致的了解,假如您还遇到什么较为杂乱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听讼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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