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卷烟消费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7 19:46状况:有用发布日期:2000-08-11收效日期:2000-08-11发布部分: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黑国税发[2000]153号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阅管理方法(试行)〉的告诉》(国税发[2000]130号,以下简称《方法》)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则,请同时仔细贯彻履行。一、卷烟产地零售价格、卷烟出厂价格信息的收集(一)卷烟产地零售价格、卷烟出厂价格信息的收集作业由市、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局)担任。(二)外地卷烟企业出产的在省会城市出售的卷烟零售价格信息的收集作业由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担任。(三)出产企业出产的专销省内和省外其他地区而本地不作出售的甲、乙、丙类卷烟,其零售价格信息的收集作业由销地所属地区市、地局和省局担任。(四)市、地局挑选的卷烟零售价格信息收集点一经确认后,一年内不得变化,并报省局存案;如遇特殊状况需调整的,要报省局同意。二、卷烟计税价格信息的报送程序(一)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应将收集的外地卷烟企业出产的在哈尔滨市出售的卷烟零售价格信息填写《卷烟企业省会城市零售价格信息收集表》(附表1),本补充规则第一条第三款中“销地所属市、地局”应将收集的外地卷烟企业出产的在本地出售的卷烟零售价格信息填写《卷烟企业销地零售价格信息收集表》(附表2),并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省局。省局于次年1月20日前将有关数据传给卷烟出产企业地点地市、地局。(二)卷烟出产企业有出售《方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则的卷烟,地点地市、地局应于企业发作出售行为一个月内将有关信息填写《专销省内、外其他地区卷烟状况表》(附表3)上报省局,省局于次年1月20日将有关数据传送给销地市、地局。(三)卷烟企业地点地市、地局应将收集的1月至12月一切商标、标准的甲、乙、丙类卷烟的产地零售价格、卷烟出产企业的1月至12月一切商标、标准的甲、乙、丙类卷烟的出厂价格信息,以及省局传送的1月至12月一切同商标、标准的甲、乙、丙类卷烟销地零售价格信息,填写《方法》规则的《卷烟出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附件1),核算汇总填写《方法》规则的《零售单位价格信息收集汇总表》(附件4)及《甲、乙类卷烟消费税价格申报表》(附件6,本表第13栏“主张计税价格”为市、地局要求核定的该商标、标准的甲、乙类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和《丙类卷烟计税价格申报表》(见附表4,本表第14栏“主张计税价格”为市、地局要求核定的该商标、标准丙类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以上各表于次年1月20日前报送省局。三、凡经省局核定了计税价格的丙类卷烟,在新的核价告诉下达之前,暂按省局原核定的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待新的核价告诉下达后再进行调整。四、省局于每年3月1日正式下达丙类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新的计税价格履行时刻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则的时刻履行。五、《方法》第二十六条中“……,除发作本方法第十八条规则的景象外,……。”应指“……除发作本方法第十九条规则的景象外,……。”六、本补充规则未做调整的内容,按《方法》的规则履行。附件:1.《卷烟企业省会城市零售价格信息收集表》(略) 2.《卷烟销地零售价格信息收集表》(略) 3.《专销省内、外其他地区卷烟状况汇总表》(略) 4.《丙类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申报表》(略)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阅管理方法(试行)》的告诉 2000年7月13日 国税发[2000]130号为了避免纳税人腐蚀税基,躲避消费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则,特拟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阅管理方法(试行)》(以下简称《方法》)。现将《方法》印发给你们,自2001年1月1日起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