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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特殊管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1 17:54
统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子的权限和分工。最高人民法院规则有几类案子的统辖,其详细是哪几类?以下是听讼小编为我们介绍的相关常识,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刑事案子的特别统辖:
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立或许参与的世界公约所规则的罪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当公约责任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统辖权。这类案子,由被告人被捕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统辖。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我国船只内的违法,由违法发生后该船只开始停靠的我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统辖。(这儿指一般法院)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我国航空器的违法,由违法发生后该航空器在我国开始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4、在世界列车上的违法,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定的有关统辖协议确认统辖。没有协议的,由违法发生后该列车开始停靠的我国车站所在地或许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统辖。
5、我国公民在驻外的我国使(领)馆内的违法,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许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6、我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违法,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许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7、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许公民违法,按照刑法应受处分的,由该外国人入地步的中级人民法院统辖。
8、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定宣告前还有其他违法没有遭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统辖;假如罪犯服刑或许新发现罪的首要违法地的人民法院统辖更为适合的,能够由服刑地或许新发现罪的首要违法地的人民法院统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违法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统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逃脱期间的违法,假如是在违法地捕获并发现的,由违法地的人民法院统辖;假如是被缉拿押送回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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