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做出了哪些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7 05:10
刑事诉讼法规则,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恪守以下规则:
1.未经履行机关即公安机关赞同,不得脱离所寓居的市、县。即不得脱离自己寓居地周围的必定区域,“市”,是指县级市,不设区的市,不是指地级市、设区的 市。这就是说,假如被取保候审人需求脱离自己所寓居的区域到外地去,只要通过公安机关的赞同,才干脱离,不然就是违反了规则。此外,假如取保候审是由公民 检察院、公民法院决议的,公安机关在赞同被取保候审人脱离所寓居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议机关赞同。这主要是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案子没有完结以 前,公安机关、公民检察院、公民法院随时都有可能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核实依据,对案子开庭审理等等。为了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 进行,规则被取保候审人不得脱离所寓居的市、县是十分必要的。
2.在传讯的时分及时到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不在押,因而,司法机关选用传讯方法告诉他们到案。被取保候审人在接到传讯后应当及时到案,才干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3.不得以任何方式搅扰证人作证。被取保候审人不得以口头、书面或许其他方式要挟、威吓、诱惑、收购证人不要作证或许不要诚笃作证。
4.不得消灭、假造依据或许串供。即被取保候审人不得使用自己未被拘押的便当条件与其他同案犯树立攻守同盟,统一口径,或许藏匿、毁掉、假造与案子有关的依据资料。 刑事诉讼法规则,被监视寓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恪守以下规则:
1.未经履行机关赞同不得脱离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赞同不得脱离指定的居所。这主要是指两种状况:一是被监视寓居人在本地有固定住处的,未经公安机关 赞同,不得脱离固定住处;二是关于应当采纳监视寓居办法而在本地没有固定住处的,应当为他指定居所。未经公安机关赞同,不得脱离指定的居所。这儿的居所, 是公安机关指定的寓居场所,而不是直接将被监视寓居人关押在拘留所或许看守所。关于监视寓居是由公民检察院、公民法院决议的,履行机关在赞同被监视寓居人 脱离住处的,应当征得决议机关的赞同。
2.未经履行机关赞同不得会晤别人。即被监视寓居人未经公安机关赞同,不得会晤除与自己寓居在一起的家庭成员和所延聘的律师、辩护人以外的其别人。
3.在传讯的时分及时到案。这是对不拘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起码的要求,及时到案是为了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4.不得以任何方式搅扰证人作证。即被监视寓居人不得以暴力、要挟、威吓、诱惑、收购证人等方式阻遏证人作证或许不照实作证。
5.不得消灭、假造依据或许串供。即被监视寓居人不得使用自己未被拘押的便当条件,藏匿、毁掉、假造与案子有关的依据资料或许与其他同案犯树立攻守同盟、统一口径等。
1.未经履行机关即公安机关赞同,不得脱离所寓居的市、县。即不得脱离自己寓居地周围的必定区域,“市”,是指县级市,不设区的市,不是指地级市、设区的 市。这就是说,假如被取保候审人需求脱离自己所寓居的区域到外地去,只要通过公安机关的赞同,才干脱离,不然就是违反了规则。此外,假如取保候审是由公民 检察院、公民法院决议的,公安机关在赞同被取保候审人脱离所寓居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议机关赞同。这主要是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案子没有完结以 前,公安机关、公民检察院、公民法院随时都有可能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核实依据,对案子开庭审理等等。为了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 进行,规则被取保候审人不得脱离所寓居的市、县是十分必要的。
2.在传讯的时分及时到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不在押,因而,司法机关选用传讯方法告诉他们到案。被取保候审人在接到传讯后应当及时到案,才干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3.不得以任何方式搅扰证人作证。被取保候审人不得以口头、书面或许其他方式要挟、威吓、诱惑、收购证人不要作证或许不要诚笃作证。
4.不得消灭、假造依据或许串供。即被取保候审人不得使用自己未被拘押的便当条件与其他同案犯树立攻守同盟,统一口径,或许藏匿、毁掉、假造与案子有关的依据资料。 刑事诉讼法规则,被监视寓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恪守以下规则:
1.未经履行机关赞同不得脱离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赞同不得脱离指定的居所。这主要是指两种状况:一是被监视寓居人在本地有固定住处的,未经公安机关 赞同,不得脱离固定住处;二是关于应当采纳监视寓居办法而在本地没有固定住处的,应当为他指定居所。未经公安机关赞同,不得脱离指定的居所。这儿的居所, 是公安机关指定的寓居场所,而不是直接将被监视寓居人关押在拘留所或许看守所。关于监视寓居是由公民检察院、公民法院决议的,履行机关在赞同被监视寓居人 脱离住处的,应当征得决议机关的赞同。
2.未经履行机关赞同不得会晤别人。即被监视寓居人未经公安机关赞同,不得会晤除与自己寓居在一起的家庭成员和所延聘的律师、辩护人以外的其别人。
3.在传讯的时分及时到案。这是对不拘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起码的要求,及时到案是为了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4.不得以任何方式搅扰证人作证。即被监视寓居人不得以暴力、要挟、威吓、诱惑、收购证人等方式阻遏证人作证或许不照实作证。
5.不得消灭、假造依据或许串供。即被监视寓居人不得使用自己未被拘押的便当条件,藏匿、毁掉、假造与案子有关的依据资料或许与其他同案犯树立攻守同盟、统一口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