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6 12:56安徽省乡村宅基地处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乡村宅基地处理,维护乡村宅基地运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省集约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处理法》等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乡村宅基地的处理。
本办法所称乡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是指乡村乡民依法获得团体土地运用权用于建造住所及其隶属设备的土地。
第三条 宅基地处理,应当遵从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一户一宅和节省集约用地的准则。
第四条 在城市和镇规划区外建造乡村乡民住所的,应当尽量运用原有宅基地、搁置宅基地、村内空闲地、荒坡地、废弃地;村内有搁置宅基地、空闲地能够运用的,不得占用农用地。
鼓舞乡村乡民按照规划有计划地逐渐向中心村和小乡镇会集寓居;在城市和镇规划区内的,应当按照乡镇建造规范,会集建造农人住所小区;在城市和镇规划区外的,能够会集建造农人新村。
因采煤陷落、地质灾害等原因,确需迁建乡村乡民住所的,应当会集建造农人新村或许农人住所小区。
第五条 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担任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的处理作业。
建造、规划、农业、水利、林业、环境维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宅基地处理的相关作业。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帮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宅基地的处理作业。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展开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运用状况查询,查清宅基地用地状况和详细方位。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造、规划、林业、环境维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宅基地运用状况查询成果,编制宅基地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赞同。
宅基地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赞同前,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用论证会、听证会或许其他方法寻求有关专家和乡村乡民的定见,并在报送批阅的材猜中附具定见采用状况及理由;其间,触及乡村居民点搬家、兼并的,应当征得被搬家、兼并的乡村居民点三分之二以上住户的赞同。
第八条 宅基地规划应当从乡村实践动身,尊重乡村乡民志愿,与当地的地理环境、风土人情和当地文明相和谐,表现布局特征、环境特征、修建特征和文明特征。
第九条 宅基地规划,以乡(镇)为根本单元,包含下列内容:
(一)乡(镇)、村乡村居民点的散布、人口总数、人均宅基地面积等用地状况及趋势剖析;
(二)乡村居民点宅基地的方位、界址规模;
(三)拟调整、整治及新建宅基地的布局、运用计划;
(四)规划实施的保证办法。
第十条 经赞同的宅基地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在规划地点地乡(镇)、村予以发布。
经赞同的乡村宅基地规划,是批阅宅基地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正。
第十一条 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归入土地运用年度计划。
省人民政府在下达城乡建造占用农用当地案指标时,应当增设并单列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依据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居民点的用地状况和乡村乡民建造住所的实践需求,于每年年头一次性依法处理宅基地占用农用地转用批阅手续。
宅基地占用犁地的,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准则弥补犁地;未完成宅基地占用犁地弥补使命的,相应扣减市、县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头将上年度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详细地块状况,报农用地转用批阅机关。其间,触及弥补犁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在每年年头请求处理宅基地占用农用地转用批阅手续时,同时将上年度宅基地占用犁地弥补状况报批阅机关承认。
第三章 批阅与挂号
第十四条 乡村乡民建造住所需求新占宅基地的,应当依法请求,经赞同获得宅基地运用权后方可建造;在现已获得土地运用权的宅基地上翻建住所的,不需求处理宅基地批阅手续。
第十五条 乡村乡民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请求运用宅基地:
(一)因成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规范的;
(二)成为本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外来落户人员或许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赞同回客籍落户的人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许实施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以及村庄规划,需求搬家的;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的;
(五)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则能够请求宅基地的其他景象。
第十六条 乡村乡民一户只能具有一处宅基地。
乡村乡民新建住所,其宅基地面积按照下列规范履行:
(一)城郊、乡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逾越160平方米;
(二)淮北平原区域,每户不得逾越220平方米;
(三)山区和丘陵区域,每户不得逾越160平方米;运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逾越300平方米。
市、县人民政府能够结合本地实践状况,在前款规则的宅基地面积规范内,拟定详细的宅基地面积规范。
第十七条 乡村乡民建造住所的,应当向地点的乡民委员会提出宅基地运用请求。
乡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宅基地运用请求之日起10日内,举行请求人地点的乡民小组会议。经乡民小组会议赞同运用宅基地的,乡民委员会应当签署赞同定见送达请求人,并张榜发布请求人名字、理由和宅基地方位、面积。张榜发布期限为10日。
第十八条 请求人接到乡民委员会签署的赞同定见后,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宅基地运用请求,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请求人身份证明资料;
(二)请求人户籍挂号家庭成员身份证明资料;
(三)请求人所属乡民委员会赞同运用宅基地的定见;
(四)拟运用宅基地的方位、面积以及界址规模的资料;
(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则应当供给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宅基地运用请求之日起15日内审阅,并提出审阅定见,报市、县人民政府赞同。
第二十条 乡民委员会自收到宅基地运用请求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举行乡民小组会议或许不签署定见的,请求人能够直接向地点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请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进行查询,听取请求人、乡民小组和乡民委员会的定见,并提出审阅定见,报市、县人民政府赞同。
第二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阅的宅基地运用请求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赞同用地的决议。赞同用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赞同之日起10日内处理宅基地运用权挂号手续;不赞同用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不予赞同之日起5日内将不予赞同决议送达请求人,并书面阐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请求宅基地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予赞同:
(一)请求人年纪未满18周岁的;
(二)不契合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和宅基地规划的;
(三)原有宅基地面积现已到达规则规范或许能够满意分户需求的;
(四)将原有住所出卖、租借、赠与或许改作生产经营用处的。
第二十三条 宅基地运用权挂号后10日内,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将宅基地运用权证送达请求人,实地测量批放宅基地,并奉告请求人地点的乡民委员会。
乡民委员会自收到宅基地运用奉告后10日内,将宅基地的详细方位、面积、界址等状况在请求人地点的乡民小组予以张榜发布。
第二十四条 建造农人新村或许农人住所小区的,由乡民委员会举行乡民会议评论赞同后,向地点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请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20日内对请求资料的真实性和可行性进行审阅,并提出审阅定见,报市、县人民政府赞同。
市、县人民政府收到请求资料后,应当组织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查;检查赞同的,作出准予建造的决议;检查不赞同的,作出不予建造的决议并及时送达请求人。
第二十五条 经赞同建造的农人新村或许农人住所小区,其住所建成后,由乡民委员会统一贯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请求处理每户宅基地运用权挂号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因自然灾害或许其他不可抗力,确需从头挑选宅基地进行住所建造的,能够依法先行运用土地,并自运用之日起6个月内请求补办用地批阅手续。
第四章 处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原住所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得改建、扩建,可是危房改造在外:
(一)现已组织新宅基地的;
(二)原住所已被列入征地规模的;
(三)原住所不契合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
(四)原住所属文物维护单位或许省级以上历史文明名村(镇)维护规划确认的保存修建面貌的;
(五)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景象。
第二十八条 经赞同异地迁建住所的,建房户应当撤除旧宅基地上的修建物及其隶属设备,并在新宅基地赞同后两年内退出旧宅基地。
第二十九条 因承继或许其他原因等形成一户有两处以上宅基地或许宅基地面积逾越规则规范的,宅基地能够在本乡民小组成员间转让或许退回土地所有权人。
将宅基地退回土地所有权人的,土地所有权人应当给予恰当补偿。不转让或许不退回的,不得改建、扩建原住所,土地所有权人对超出规则规范部分能够实施有偿运用,有偿运用详细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则。
第三十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土地所有权人报经原赞同用地的人民政府赞同,能够回收宅基地运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求调整宅基地的;
(二)因乡(镇)公共设备和公益事业建造,需求占用宅基地的;
(三)宅基地运用权人逝世,没有承继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自宅基地运用权证颁布之日起逾越2年未开工建造的;
(五)擅自改变宅基地用处的;
(六)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景象。
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则回收宅基地,地上有房子的,应当对比征地拆迁补偿规范予以补偿,契合宅基地请求条件的,应当从头组织宅基地。
第三十一条 经挂号的宅基地,其运用权转让或许消除的,应当依法处理改变挂号或许刊出挂号手续。
第三十二条 住所建成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宅基地运用权人是否按照赞同的面积和用处运用宅基地进行实地核对,并将核对成果予以揭露,供乡民小组成员、乡民委员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其管辖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应当树立宅基地处理档案,并依法向社会供给查询服务。
第三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树立告发准则,揭露告发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邮件地址等,受理不合法占用宅基地的告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不合法占用宅基地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告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接到告发后,应当依法处理。
第五章 法令职责
第三十五条 违背本办法规则,未依法编制、批阅、修正宅基地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担任人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背本办法规则,未经赞同或许采用诈骗手法骗得赞同,不合法占用土地建造住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不合法占用的土地,期限撤除在不合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修建物及其隶属设备。
第三十七条 违背本办法规则,异地迁建住所赞同后,未撤除旧宅基地上的修建物及其隶属设备,并按规则期限退出旧宅基地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旧宅基地,期限撤除旧宅基地上的修建物及其隶属设备。
第三十八条 违背本办法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赞同文件无效,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无权赞同宅基地运用的单位或许个人不合法赞同占用土地的;
(二)逾越赞同权限不合法赞同宅基地的;
(三)违背程序赞同运用宅基地的。
不合法赞同运用宅基地,对当事人形成丢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第三十九条 不按照本办法规则处理宅基, 地运用权改变挂号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期限处理。
第四十条 宅基地处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宅基地运用权挂号收费按件收取。详细收费规范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财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月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