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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存货准则与税法规定有什么差异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1 09:41

财政部从头修订的《企业会计原则第1号——存货》(以下简称新原则),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会计原则———存货》(以下简称旧原则)比较存在不少改变,与税法之间也仍然存在着不小的差异。
新原则的改变
相对于旧原则,新原则首要有以下几方面改变:撤销了旧原则中的后进先出法和移动均匀法。企业在承认宣布存货的实践本钱时,应当选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均匀法或单个计价法,撤销的原因首要在于后进先出法下本钱流与什物流在大多数状况下不一致,移动均匀法核算相对繁琐且无太大必要。
答应因存货而发作的告贷费用本钱化。《企业会计原则第17号——告贷费用》规则,为出产大型机器设备、船只等出产周期较长的财物而借入的金钱所发作的利息在满意有关条件时能够本钱化,计入存货价值,改变了曾经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做法。
撤销了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分次摊销法和净值摊销法。规则企业应当采纳一次转销法或许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财物的本钱或许当期损益。
改变了出资者投入存货入账本钱的计量。除了依照出资合同或协议约好的价值承认以外,新原则还针对合同或协议约好价值不公允的状况作出了破例性规则,这时应按公允价值承认存货的本钱,契合新修订的《公司法》中“对作为出资的非钱银产业应当评价作价,核实产业,不得高估或许轻视作价”的规则。
新原则与税法之间的差异
对投入存货的初始计量不同。新原则规则,出资者投入存货的本钱,应当依照出资合同或协议约好的价值承认,假如合同或协议约好价值不公允,应按公允价值承认。税法规则,出资者作为本钱金或许协作条件投入的存货,依照评价承认或许合同、协议约好的金额计价。
非钱银性财物交流中换入存货的计价不同。《企业会计原则第7号——非钱银性财物交流》规则,假如一项交流未一起满意具有商业本质和换入财物或换出财物的公允价值能够牢靠计量条件的,应当以换出财物的账面价值和应付出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财物的本钱。税法规则,非钱银性财物交流应当分解为出售非钱银性财物和购买非钱银性财物两项经济事务处理,以公允价值和应付出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财物的本钱,公允价值与换出财物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所得或丢失。
宣布或领用存货的计价方法不同。新原则规则,企业应当选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均匀法或许单个计价法承认宣布存货的实践本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则,交税人各项存货的宣布或领用的本钱计价方法,能够选用单个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均匀法、移动均匀法、计划本钱法、毛利率法或零售价法等,假如交税人正在运用的存货实践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也可选用后进先出法。
对因存货而发作的告贷费用的处理不同。《企业会计原则第17号——告贷费用》规则,企业发作的告贷费用,可直接归归于契合本钱化条件的存货出产的,应当予以本钱化,计入存货本钱;其他告贷费用,应当在发作时承以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这儿契合本钱化条件的存货,是指需求通过适当长期的购建或许出产活动才干到达可运用或许可出售状况的存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则,交税人除缔造、置办固定财物,开发、置办无形财物,以及筹办期间发作的利息支出以外的利息支出,答应税前扣除,不需求计入相关财物价值。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事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6〕31号)规则,开发企业为缔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作的告贷费用,假如归于本钱目标竣工前发作的,应配比计入本钱目标;假如归于本钱目标竣工后发作的,可作为财务费用直接扣除。
对存货贬价预备的处理不同。新原则规则,在财物负债表日,存货应当依照本钱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本钱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贬价预备,计入当期损益。曾经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要素现已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康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贬价预备的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法》(国税发〔2000〕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履行〈企业会计制度〉需求清晰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3〕45号)规则,企业所得税税前答应扣除的项目,原则上有必要遵从据实扣除的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则外,企业提取的各种贬价、减值预备,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只要在该项财物实践发作丢失时,其丢失金额才干从应交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已提取贬价、减值预备的财物,假如在交税申报时已调增应交税所得额,因价值康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财物而冲销的预备答应企业做相反的交税调整。上述存货可按提取贬价预备前的账面价值承认可扣除的本钱。
发作永久或本质性危害的批阅程序不同。新原则规则,企业发作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但未规则相应的批阅程序。《企业产业丢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3号)规则,存货发作的丢失包含有关产品、产制品、半制品、在产品以及各类资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作的盘亏、蜕变、筛选、毁损、作废、被盗等形成的净丢失,企业在存货发作永久或本质性危害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职责和稳妥赔款后承认的产业丢失,须经税务机关批阅后才干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其间的可收回金额能够由中介机构评价承认,未经中介机构评价的,其可收回金额一概暂定为账面余额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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