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请求返还彩礼被支持必须符合哪些法定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9 05:53导读:在我国的部分地区,男女青年在爱情、成婚的过程中,至今仍流传着一方(主要是男方)送给另一方(主要是女方)必定价值的资产和现金的风俗,俗称送彩礼。彩礼虽然有或许增进男女两边的爱情,但并不能使两边的联系稳妥牢靠、“一锤定音”,有的恋人在收受了彩礼后仍会与对方各奔前程。那么,给付彩礼的一方在什么情况下能够要求收受彩礼的一方返还彩礼呢?
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于2004年4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十条规则:“当事人恳求返还依照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假如查明归于以下景象,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撑:
(一)两边未处理成婚登记手续的;
(二)两边处理成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日子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日子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则,应当以两边离婚为条件。”因而听讼网小编提示那些因给付和收受彩礼的年轻人,假如因彩礼而发作胶葛,应当认真学习法令,对号入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