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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2014年度全区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 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7 09:16
宁公交管发〔2014〕72号
关于2014年度全区路途交通事故伤亡人员
人身损害补偿有关费用核算规范的告诉
各交警支队、大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法释〔2003〕20号)等有关法令、法规规则,依据自治区统计局2013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14年度全区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补偿有关费用核算规范告诉如下,请参照履行。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1833元/年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开销 15321.1元/年
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6931元/年
四、农村居民人均日子消费开销 6465元/年
五、在岗员工年平均薪酬 52185元
六、相同或附近职业在岗员工年平均薪酬
(一)农、林、牧、渔业 34610元
(二)采矿业 81213元
(三)制造业 43551元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出产和供给业 81303元
(五)建筑业 39322元
(六)批发和零售业 41916元
(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5507元
(八)住宿和餐饮业 33090元
(九)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能服务业 65961元
(十)金融业 86444元
(十一)房地产业 43689元
(十二)租借和商务服务业 33794元
(十三)科学研究、技能服务业 57791元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办理业 41400元
(十五)居民服务、修补和其他服务业 36798元
(十六)教育 51877元
(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 46151元
(十八)文明、体育和娱乐业 52169元
(十九)公共办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51009元
七、住院膳食补助费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财(行)发〔2014〕97号文件规则,每人每天按100元规范履行。
八、本规范即日起履行。在本规范施行曾经发作的交通事故,仍按原规范履行。本告诉未列明的补偿事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说的规则履行。
公安厅交通办理局
201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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