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30 17:24

养老保险是我国的一项社会保证方法,从实施至今带来了许多的优点,尽管养老保险在现阶段要不断的投入资金,削减了当时的利益,可是从长远来看是很有用的,在损失劳作能力后或许退休后就可以依靠养老金进行日子。下面是小编为我们带来的养老保险收取条件是什么的常识,欢迎阅览。
一、收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有哪些
员工按月收取根本养老金有必要具有三个条件:
1、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处理退休手续;
2、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责任;
3、个人缴费至少满15年(过渡期内缴费年限包含视同缴费年限)。现在,我国的企业员工法定退休年龄为:男员工60岁;从事处理和科研作业的女员工55岁;从事出产和工勤辅佐作业的女员工50岁,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女年满55周岁。
二、退休员工养老保险待遇方针:
第二十一条 根本养老保险基金付出下列根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被保险人的根本养老金;
(二)被保险人退休后逝世的丧葬补助费;
(三)国家和本市规则的其他付出项目的费用。
根本养老保险基金发作付出困难时,由市财政部门予以支撑。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契合下列条件的,自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收取根本养老金:
(一)到达国家规则的退休条件并处理相关手续的;
(二)按规则交纳根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根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担任发放。
第二十三条 1998年7月1日今后参与作业,契合按月收取根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其根本养老金由根底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根底养老金月规范以本市上一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和自己指数化月平均缴费薪酬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规范为个人账户贮存额除以国家规则的计发月数。
第二十四条 1998年6月30日曾经参与作业,2006年1月1日今后契合按月收取根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除按月收取根底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外,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详细过渡方法由市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赞同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2006年1月1日今后到达退休年龄但个人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不发给根底养老金;个人账户贮存额一次性付出给自己,一起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偿金,停止根本养老保险联系。
第二十六条 2005年12月31日前现已离退休的人员,仍依照原国家和本市规则的规范发给根本养老金,并履行根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方法。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逝世后,依照国家规则享用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收取根本养老金的最低规范,由市劳作保证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赞同后向社会发布。根本养老金最低规范,随本市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状况当令调整。
被保险人收取的根本养老金低于最低规范的,依照根本养老金最低规范发给。
第二十九条 根本养老金实施正常调整准则。详细调整方案由市劳作保证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经市人民政府赞同后,报国家有关部门赞同履行。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