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抵押贷款为什么要谨慎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8 21:52典当,是指债款人或许第三人不搬运产业的占有,将该产业作为债款的担保,在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债款人有权依法以该产业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产业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法律行为。《担保法》第34条第1项规则,典当人一切的房子和其他地上定着物,能够典当。可见,农人以其宅基地上的房子典当应当是有用的。但《担保法》第37条第2项规则,犁地、宅基地等集体一切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典当。
尽管以宅基地上的房子典当是有用的,可是典当权的效能不能及于该房子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一旦债款人不能清偿债款,债款人只能以典当房子的建筑材料作为动产优先受偿。将房子撤除后以建筑材料还账,这无疑大大降低了房子的价值,也是一种糟蹋。并且,最高法院曾专门作出规则:“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育家族日子所必需的寓居房子,人民法院能够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许抵债。”据此,用乡村房子设定典当,债款人完成典当权也存在妨碍。别的,国土资源部“禁止城镇居民在乡村置办宅基地,禁止为城镇居民在乡村购买的住所发放土地使用证”的规则,约束了农人对房子的生意。因而,金融机构等债款人一般不愿意承受借款人用乡村房子设定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