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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的一些地方规定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3 08:32
在法律上,非婚生子女与生母之间由于临产的现实而为婚生子女的联系,天然具有血亲联系。可是和生父之间由于临产的现实并无法确认血缘联络,所以在招领或准正之前,非婚生子女和生父之间在法律上并无任何联系。因而若生父逝世,非婚生子女无法承继其产业。
香港法例规则,于1993年6月19日或以后去世人士的非婚生子女享有承继权。自1995年起,继亲联系没有承继权,因而已婚人士的非婚生子女(包含婚前或婚后与现任爱人以外人士所生的子女)并无生父或生母之爱人的遗产承继权。至于生父或生母的遗产承继权,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平等权力。
台湾民法的规则:依据民法第1063条的规则,不管是否有实在血缘的联络,只要是在婚姻联系存续中受胎所生的子女即推定为婚姻联系中之夫之婚生子女,称为婚生推定。若该子女现实上并非妻自夫受胎所生、与夫并无实在血缘联系,则夫妻之一方可提起婚生否定之诉(拜见民事诉讼法第589、589-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非婚生子女的规则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平等的权力,任何人不得加以损害和轻视。
不直接抚育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担负子女的日子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日子停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联系。养爸爸妈妈和养子女间的权力和责任,适用本法对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有关规则。
养子女和生爸爸妈妈间的权力和责任,因收养联系的建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爸爸妈妈与继子女间,不得优待或轻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育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力和责任,适用本法对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有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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