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减免规定了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7 23:09犁地占用税是对占用犁地建房和从事其他非农业建造的单位及个人,按实践占用的犁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犁地占用税暂行法令》明确规则,本法令的规则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犁地占用税暂行法令》和《财政部关于颁布犁地占用税详细方针的规则的告诉》[(87)财农字第206号]中规则了如下减免税项目。
(一)下列经同意征用的犁地,免征犁地占用税:
1.部队军事设备用地
军事设备用地,限于部队(包含武警部队,下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指挥防护工程,配备兵器、配备的作战(情报)阵地,顶级兵器作战、实验基地,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设防工程,军事通讯台站、线路,导航设备,军用仓库,输油管线,靶场、训练场,营区、师(含师级)以下军事机关办公用房,专用修械所和通往军事设备的铁路、公路支线。部队非军事用处和从事非农业出产经营占用犁地,不予免税。
2.铁道路路、飞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
铁道路路,是指铁道路路以及按规则两边留地和沿线的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铁路体系其他堆货场、仓库、招待所、员工宿舍等用地均不在免税之列。依据国务院国发[1986]40号文件规则,铁道部经济承揽规模以内的建造用地,“七五”期间免交犁地占用税,对其间应予缴税的建造占用犁地,从1991年开端缴税。当地构筑铁路的线路及规则两边留地和沿线车站卸货场、仓库,能够对比免交犁地占用税,其他占用犁地,应照章征收犁地占用税。
民用机场飞机跑道、停机坪、机场内必要的空位以及候机楼、指挥塔、雷达设备用地免税。
3.炸药库用地
炸药库,是指国家物资储藏部分炸药专用仓库以及为确保安全所必要的用地。
4.校园、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
校园是指全日制大、中、小校园(包含部分、企业办的校园)的教育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给予免税。校园从事非农业出产经营占用犁地,不予免税。员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校园不在免税之列。
医院,包含部队和部分、企业员工医院、卫生院、医疗站、诊所用地,给予免税。
疗养院等不在免税之列。
5.殡仪馆、火葬场用地
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动用处,不归于免税规模的,应从改动时起补交犁地占用税。
(二)下列项目减征或许免征犁地占用税:
1.乡村居民占用犁地新建住所[指农业户口居民(包含渔民、牧民)占用犁地建造自用的住所],按规则税额折半征收犁地占用税。
2.直接为农业出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备用地,免征犁地占用税。水利工程占用犁地以发电、旅行为主的,不予免税。
3.乡村革新烈士家族、革新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新老依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域和遥远贫困山区日子困难的农户,在规则用地规范以内新建住所缴税确有困难的,由缴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阅,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能够给予减税或许免税。
二、《财政部复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老干部活动中心、暂时占地等应缴犁地占用税问题》[(87)财农字第316号]中的减免税规则
(一)对民政部分所办福利工厂,确属安顿残疾人工作的,可按残疾人占工厂人员的份额,酌情给予减税照料。
(二)农人居民搬家,原宅基地康复播种,凡新建住所占用犁地少于原宅基地的,能够免征犁地占用税;超越原宅基地的,其超越部分应照征犁地占用税。农人居民在获准占用的宅基地内,建猪圈、牛栏等,照征犁地占用税。
(三)单位和个人经同意暂时占用犁地超越一年的,可按规则的税额折半征收犁地占用税。占用犁地超越两年的,从第三年起,按规则的税额征收犁地占用税。
三、其他财税法规中规则的减免税项目
《财政部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大街、人行道、厕所和商场等公共设备应照章征收犁地占用税问题》[(88)财农字第58号]文件规则,对港、澳、台侨民兴修住所所占用犁地,凡属非农业户口,应全额征收犁地占用税;确属农业户口,可对比农人建房折半征收。对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自办的幼儿园、托儿所占用犁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犁地占用税暂行法令规则予以免税。对农业户占用责任田建房,应先造与责任田平等数量、质量的犁地,并报上级政府同意后,可免征犁地占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内昆铁路征免犁地占用税和资源税问题的告诉》(财税[2000]47号)文件规则,对内昆铁路建造工程取弃土场、改移路途、暂时工程占用的犁地免征犁地占用税。对日子区占用犁地照章征收犁地占用税。
《财政部复辽宁、湖北、内蒙古、广西等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公路按低限税额征收犁地占用税问题》[(87)财农字第472号]文件规则,考虑到公路建造的实践情况,对公路用地的犁地占用税可在法令规则适用税额规模内,按低限税额征收。国家在老少边穷区域,采纳以工代赈方法构筑的公路,缴税确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财政厅(局)检查核实,提出详细定见,报经财政部同意,可酌予照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建造暂时占用犁地征收犁地占用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142号)文件规则,对因公路建造需求暂时占用犁地时刻超越一年,或占用时刻虽不超越一年但无法康复播种的,应征收犁地占用税,适用税率按公路建造用地的税额征收规范履行。对占用时刻不超越一年且能康复播种的,免征犁地占用税。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方针措施施行定见的告诉》(国办发[2001]73号)文件规则,西部区域公路国道、省道建造用地,对比铁路、民航建造用地,免征犁地占用税。免征犁地占用税的规模限于公路、公道路两边边沟所占用的犁地。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所占用的犁地不在免税之列。公路国道、省道以外其他公路建造用地是否免征犁地占用税,由省级人民政府决议。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动用处,不再归于免税规模的,应当自改动用处之日起补缴犁地占用税。
《财政部复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使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独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免征犁地占用税问题》[(88)财农字第61号]文件规则,对使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占用犁地能够对比“三资”企业免征犁地占用税。
《财政部复我国黄金总公司关于对年产万两以上黄金矿可酌情减征犁地占用税问题》[(87)财农字第418号]文件规则,考虑到国家黄金储藏的需求,为了支撑黄金出产,对年出产能力万两以上的金矿出产设备占用犁地,由所在地财政厅检查核实,提出详细定见,报经财政部同意,可酌情减征犁地占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心直属储藏粮库建造有关犁地占用税征免事项的告诉》(国税发[1998]209号)文件规则,对国务院决议,从1998年下半年开端,在1999年夏收之前建成250亿公斤仓容的中心直属储藏粮库建造项目全额免征犁地占用税。凡不归于上述计划内的其他中心直属储藏粮库建造和当地粮库建造项目占用犁地,应照章征收犁地占用税。
《财政部复湖北省财政厅关于犁地占用税有关方针问题的复函》[(89)财农字第54号]文件规则,劳动部分主办的全日制技工校园占用犁地,可免征犁地占用税,武警消防部队归于军事设备占用犁地可免征犁地占用税,除此以外,应照章缴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变革有关税收方针的告诉》(财税字[2000]25号)文件规则,自2001年1月1日起,对高校后勤社会化变革中因建学生公寓而经同意征用的犁地,免征犁地占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及二三期移民工程河南省占地征收犁地占用税问题的告诉》(财税字[1998]160号)文件规则,对黄河小浪底水利二、三期工程在河南省占地的犁地占用税依照实践占用犁地面积和适用税额核算的计证税额征收40%,免征6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垭水利枢纽工程在湖南省占地征收犁地占用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9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垭水利枢纽工程在湖北省占地征收犁地占用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917号)文件规则,对江垭水利枢纽工程在湖南省、湖北省境内的库区吞没占地犁地占用税依照计税犁地面积和适用税率核算的计缴税额征收60%,免征4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淮河干流城西湖退堤工程建造用地免征犁地占用税的批复》(国税函[2000]981号)文件规则,对淮河干流城西湖847.19公倾退堤工程建造占地,免征犁地占用税。
《财政部复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犁地占用税有关方针问题的复函》([90]财农字第16号)文件规则,因建造水库使当地居民搬家新址占用犁地可免税,因为第一次搬家选址不妥构成第2次搬家占用犁地应缴税;因采煤陷落引起农人搬迁新建住所占用犁地应折半缴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库区乡村移民外迁有关税收问题的告诉》(国税函[1999]845号)文件规则,对三峡工程建造占用犁地,在坝区和吞没区的,减按应缴税额的40%征收犁地占用税。对三峡库区移民建房占用犁地的,免征犁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