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是如何规定保证人追偿权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4 03:59依据担保法31条规则: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后,有权向债款人追偿。
担保法解说20条规则:连带一起确保的债款人在主合同规则的债款实行期届满没有实行债款的,债务人能够要求债款人实行债款,也能够要求任何一个确保人承当悉数确保职责。
连带一起确保的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后,向债款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确保人按其内部约好的比例分管。没有约好的,均匀分管。
担保法解说21条规则:按份一起确保的确保人依照确保合同约好的确保比例承当确保职责后,在其实行确保职责的规模内对债款人行使追偿权。
担保法解说42条规则:人民法院判定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或许补偿职责的,应当在判定书主文中清晰确保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则的权力。判定书中未予清晰追偿权的,确保人只能依照承当职责的现实,另行提起诉讼。
确保人对债款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确保人向债务人承当职责之日起开端核算。
担保法解说43条规则:确保人自行实行确保职责时,其实践清偿额大于主债务规模的,确保人只能在主债务规模内对债款人行使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