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人失踪,房东可否把房子另租给其他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7 06:04网友发问:
我家于2013年1月起把一处房子以一个月一千元的价格租给黄某某,并签订了租房协议,约好每个月的月底交给房租。但从5月底开端,黄某某就不交房租了,我打电话给他也提示“关机”,换其他电话打给他也提示“关机”,底子没有办法联络上他,至今现已三个多月了,他不呈现我也无法收到租金。请问,我能够把房子再租给别人吗?
永安律师回答:
您好。按照你们协议的约好,房租每月月底付出,而黄某某联络三个月都未付房租也未与您自动联络,他的这种行为现已构成违约。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则,“在实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清晰标明或许以自己的行为标明不实行首要债款”的,“当事人能够解除合同”。因而,您有权力解除合同,也就是说您能够将房子租给别人。
此外,在解除合同的一起,您不得擅自处理黄某某放在租借房间内的物品,有必要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