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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9 04:36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告诉
市人社发〔2013〕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分,各级工伤保险经办组织,驻市各有关单位: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则及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规范的告诉》(陕人社发〔2012〕115号)精力,结合我市实践,决议对我市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告诉如下,请仔细贯彻履行。
一、待遇调整的目标和规模
2012年12月1日前通过工伤确认、劳动能力判定,并按月享用伤残补贴、日子护理费的工伤员工及按月享用工亡员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现已归入养老保险统筹规模并由养老保险基金付出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参与伤残补贴待遇调整。
二、调整规范和准则
(一)伤残补贴:等级为1至4级伤残的工伤员工,每人每月添加260元;等级为5至6级伤残的工伤员工,每人每月添加180元。
伤残补贴调整后,等级为1至4级的伤残员工,月伤残补贴缺乏1690元的,调整到1690元。等级为5至6级的伤残员工,月伤残补贴缺乏1370元的,调整到1370元。
70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收取伤残抚恤金的农人轮换工,因工致残彻底损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140元;因工致残大部分损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02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契合工亡员工供养亲属规模规则,已按月收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爱人、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添加10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添加80元。
抚恤金待遇调整后,爱人、孤寡老人或孤儿月抚恤金低于775元的,调整为775元,其他供养亲属月抚恤金低于569元的调整到569元
供养亲属规模按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因工逝世员工供养亲属规模规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履行。
(三)日子护理费:以2011年我市员工月平均薪酬为基数,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则的份额,确认调整为:日子彻底不能自理者,每月1737元;日子大部分不能自理者,每月1390元;日子部分不能自理者,每月1042元。
三、调整工伤保险定时待遇所需费用付出途径
参与工伤保险并准时为员工足额交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已将等级为1至4级工伤员工的伤残补贴、日子护理费和工亡员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归入工伤保险基金付出规模的,由工伤保险经办组织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付出。
未参与工伤保险单位的工伤员工和尚未归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老工伤人员,其伤残补贴、日子护理费和工亡员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本告诉调整后,由用人单位付出。等级为5—6级的工伤员工伤残补贴、日子护理费和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人轮换工的伤残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按原途径付出。
四、待遇调整履行时间
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从2012年12月1日起履行。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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