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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自动投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4 02:10
主动投案,是指违法现实或许违法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许虽被发觉,但违法嫌疑人没有遭到讯问、未被采纳强制办法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投案[《自首和建功解说》第一条第(一)项]。
一、主动投案是指违法嫌疑人在违法后、归案前,出于自己毅力而向公检法及其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招认自己施行了违法,并自愿置于上述单位和人员的操控之下,等候法令制裁的行为。
1.主动投案实质归于: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2.主动投案类型:
A.典型的主动投案[包含投案时刻/投案毅力/投案目标/投案方法等四个构成要素];
B.视为主动投案[不具有典型主动投案特征/但体现了投案主动性和自愿性实质特点]。
二、典型主动投案的详细确认:
1.违法现实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时,违法嫌疑人主动、直接向公检法投案;
2.违法现实被司法机关发觉但违法嫌疑人被司法机关发觉时,违法嫌疑人主动、直接向公检法投案;
3.违法现实和违法嫌疑人均为被司法机关发觉,违法嫌疑人在遭到讯问/采纳强制办法之前,主动、直接向公检法投案。
【提示】典型主动投案的条件:
①主动投案的最终机遇条件:违法嫌疑人遭到讯问/被采纳强制办法之前;
②主动投案的行为/目标条件:主动/直接向公/检/法[司法机关]投案。
三、视为主动投案12种详细景象:
1.违法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安排/其他有关担任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主动投案;
【提示】主动投案的投案目标限定于司法机关/违法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安排/其他担任人员:
①违法人向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投案”,并不能当然发作“主动投案”的效能;
②如违法人并不对立/阻挠其所投案的单位/个人将其移交给规则的投案目标,依据“经查实确已预备去投案或许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规则,能够确认为主动投案。
2.违法嫌疑人因病、伤/为了减轻违法结果,托付别人先代为投案/先以信电投案的,应当视为主动投案;
3.[“形迹可疑型”自首]罪过没有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安排/司法机关盘查/教育后,主动奉告自己的罪过的,应当视为主动投案:
(1)“形迹可疑”仅仅一般性置疑,是一种没有现实依据的置疑[片面猜想]。
(2)“形迹可疑”型自首重点是主动奉告违法现实对确认违法嫌疑人是否具有实质含义:
A.仅因形迹可疑被盘查、教育后主动奉告违法现实,若有关部门并未把握其他依据,则主动奉告对确认违法嫌疑人具有决议性的实质含义,应确认为主动投案;
B.若有关部门在其奉告时/奉告后在其身上/随身带着物品/交通工具等处搜获与违法有关的物品,则即使其不奉告,有关部门仍可把握违法依据,其奉告对确认违法嫌疑人不具有实质含义,一般不能确认为主动投案。
(3)自首建立的时刻有必要是在罪过没有为司法机关发现之前[违法现实没有被司法机关发现/违法现实虽已被发现,但司法机关没有将行为人确认为违法嫌疑人,行为人与详细案子之间的客观联络没有被司法机关清晰,正是行为人的奉告第一次确立了其违法嫌疑人的方位];
(4)奉告的主动性/真实性:假如在司法机关出示相关依据进行针对性讯问和教育后才奉告自己罪过的,归于被迫奉告,不能确认为主动奉告。
【提示】
①关于违法嫌疑人施行违法后逃跑至异地,其罪过没有被异地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异地司法机关留置盘查、教育后,主动奉告自己的罪过的,应当视为主动投案。
②罪过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查/教育后,主动奉告了违法现实,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带着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违法有关的物品的,不能确认为主动投案。
③司法机关所把握头绪针对的违法现实不建立[已被扫除违法嫌疑人身份],在此规模外违法分子又奉告司法机关没有把握的“同种罪过”的,应当确认为[一般]自首[王双福等诈骗案]。
4.违法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进程中,主动投案的,应当视为主动投案;
5.经查实确已预备去投案/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主动投案,应当视为主动投案。
6.并非出于违法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朋奉劝/伴随投案的,应当视为主动投案[《张栓厚成心杀人案》(辅导事例第41号)——违法后由亲属送司法机关归案并在一审宣判前照实供述罪过的应当确认为自首];
7.公安机关告诉违法嫌疑人的亲朋,或许亲朋主动报案后,将违法嫌疑人送去投案的,应视为主动投案。
8.违法后主动报案,虽未标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问询时奉告自己罪过的,应当视为主动投案:
A.行为人主动报案时未招认违法现实[行为人不是以违法嫌疑人的身份向司法机关报案];
B.行为人报案后未逃离现场,或许已奉告司法机关自己所在方位;
C.行为人在公安机关问询时即照实供述首要违法现实。
9.明知别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招认违法现实的,应当视为主动投案:
(1)明知别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
A.“能逃而不逃”[体现其投案的主动性/自愿性],应当确认为主动投案;
B.如违法嫌疑人系因受伤/醉酒/被大众围住等客观因素而未能逃跑,或许停留现场是寻觅作案时机/持续作案而非比及抓捕,则不能确认为主动投案。
(2)抓捕时无拒捕行为;
(3)招认违法现实。
【提示】
①逃离现场后又回来,待差人来后标明身份并供述根本违法现实的,应确认为自首[刘加虎成心杀人案]。
②被告明知同案被告人已报警而在现场等候抓捕的,到案后照实供述违法现实的,能够确认为自首[孙立业、孙仁友成心杀人案]。
10.在司法机关未确认违法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问询时主动奉告自己罪过的,应当视为主动投案;
11.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纳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阻隔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办法期间,主意向实行机关奉告没有被把握的违法行为的,应当视为主动投案;
12.其他契合立法原意,应当视为主动投案的景象。
【提示】
①违法嫌疑人主动投案后又逃跑的[缺少建立自首“承受查看和裁判”的条件]不能确认为自首。
②违法嫌疑人因司法机关捎带口信或许接到电话告诉后,主动到司法机关承受问询或许查询:
A.照实供述罪过的,应当确认为自首;
B.矢口否认与司法机关所查询的违法存在任何关系的,不能确认为自首。
③违法嫌疑人接到司法机关告诉包含托付别人转达的口头告诉后自行到案的:
A.照实供述首要违法现实的,能够确认为自首[依据《自首和建功解说》违法分子违法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进程中投案也视为主动投案的规则,该种景象归于《自首和建功定见》规则的“其他契合立法原意,应当视为主动投案的景象”];
B.未供述首要违法现实的[仅仅“自行到案”而非“主动投案”],不能确认为自首[张晓强受贿案]。
四、交通肇事罪自首确认:
1.交通肇事罪相同存在自首情节:
A.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则的肇事人负有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陈述的法定责任,与刑法上确认确认为主动投案并不矛盾,与自首不归于重复点评;
B.自首作为刑法总则规则的量刑准则应当对刑法分则各个罪契合自首要件的景象遍及适用;
C.不逃逸不等于主动投案。
2.交通肇事案子中“主动投案”的确认:交通肇过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建立主动投案的根本条件],并向公安机关陈述[建立主动投案的要害条件],应当确认为主动投案。
(1)交通肇过后忙于抢救伤者,托付别人代为报案的,应当确认为主动投案[契合《自首和建功解说》第1条“为了减轻违法结果,托付别人代为报案”的景象];
(2)交通肇过后主动报案,虽未标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或许将伤者送往医院后照实奉告公安机关自己所在方位,在公安机关问询时照实供述自己罪过的,应当确认为主动投案[契合《自首和建功定见》第1条“违法后主动报案,虽未标明自己是作案人,但停留在现场,当司法机关问询时奉告自己罪过的”景象];
(3)交通肇过后明知别人现已报案而留在现场等候,或许送伤者就医后再医院等候,归案后又照实供述自己罪过的,应当确认为主动投案[契合《自首和建功定见》第1条“明知别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招认违法现实的”景象];
(4)交通肇过后能及时抢救伤者,但并未亲身或托付别人报案,亦不明知别人现已报案,在现场或医院被捕获,归案后照实供述自己罪过的,需求归纳考虑交通事故发作后的各种状况以及肇事人的详细行为,审慎做出判别[一般假如没有充沛的依据证明肇事人有不肯承受法令制裁的意图,就能够确认为自首];
(5)交通肇过后尽管能及时向公安机关陈述,但不照实供述首要违法现实的,或许为躲避法令制裁而损坏现场、消灭依据的,因其显着具有不肯承受法令制裁的意图,故不能确认为自首。
3.交通肇过后自首的,从宽起伏要恰当从严把握:因投案行为一起系违法嫌疑人的法定责任,构成自首的,对其是否从宽、从宽起伏要恰当从严把握。
4.交通肇事逃逸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罪过的:
A.契合《自首与建功解说》第一条“违法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进程中主动投案”景象,应确认为自首;
B.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议对其是否从宽处分以及从宽处分的起伏。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主动投案是指违法现实或许违法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许虽被发觉,但违法嫌疑人没有遭到讯问、未被采纳强制办法、未被大众扭送时,主动或许至少是不对立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操控下,承受司法机关的查看和裁判。
②违法后电话报警但不中止违法行为的,不确认为自首[《张纪星成心杀人案》]。
A.自首有必要具有主动性和自愿性要求[实质特征在于违法人违法后把自己交付给国家追诉/自首的实质在于被告人人身危险性和片面恶性的的削减];
B.惩罚的经济性准则要求[从司法经济视点考虑,即削减破案的人力、物力耗费,尽可能下降办案本钱,进步司法功率,有助于完成惩罚的效益最大化]。
③违法嫌疑人被亲朋选用绑缚等手法送到司法机关/在亲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照实招认违法现实的:
A.不能确认为主动投案[缺少主动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完全是被迫归案];
B.但能够参照法令对自首的有关规则酌情从轻处分[相当于适用从轻处分的自首规则/但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自首规则]。
④对违法[通常是过失违法]后在抢救伤者/产业的进程中被捕获:
A.其自己未采纳恰当办法及时报案/也未托付别人代为报案/且无依据证明其的确预备在抢救伤者或产业后投案的,不能确认其建立自首;
B.但对其有抢救伤者/产业的景象,能够依法从宽处分。
⑤被取保候审后畏罪逃跑后又主动归案,能够确认为主动投案:
A.违法人归案,完全是在其自己毅力的决议下主动为之,其行为契合“主动投案”之实质特点;
B.违法人归案实践兼具实行取保候审期间之签到归案责任和主动投案的两层特点。
⑥违法后到公安机关报假案的不建立自首。
⑦仅有自首意思标明[明示/默示],而无实践的主动投案行为/不能证清晰已预备去投案,不构成自首。
⑧违法嫌疑人及代为投案人因为客观原因未能与司法机关联络上,后被捕获的,应视为主动投案[薛佩军等盗窃案]。
⑨违法分子的投案动机和意图不影响自首建立。
⑩行为人违法后未逃离现场,应区别不同状况,确认是否归于主动投案:
A.违法后主动报案,虽未标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问询时[至迟在司法机关把握其具有违法嫌疑的现实或许依据之前]奉告自己罪过的,应视为主动投案;
B.明知别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能逃而不逃],抓捕时无拒捕行为,招认违法现实的,应视为主动投案。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
第一条 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则,违法今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是自首。
(一)主动投案,是指违法现实或许违法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许虽被发觉,但违法嫌疑人没有遭到讯问、未被采纳强制办法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投案。
违法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安排或许其他有关担任人员投案的;违法嫌疑人因病、伤或许为了减轻违法结果,托付别人先代为投案,或许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过没有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安排或许司法机关盘查、教育后,主动奉告自己的罪过的;违法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进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预备去投案,或许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主动投案。
并非出于违法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朋奉劝、伴随投案的;公安机关告诉违法嫌疑人的亲朋,或许亲朋主动报案后,将违法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主动投案。
违法嫌疑人主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确认为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若干详细问题的定见
一、关于“主动投案”的详细确认
《解说》第一条第(一)项规则七种应当视为主动投案的景象,体现了违法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依据《解说》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则,违法嫌疑人具有以下景象之一的,也应当视为主动投案:(1)违法后主动报案,虽未标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问询时奉告自己罪过的;(2)明知别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招认违法现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认违法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问询时主动奉告自己罪过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纳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阻隔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办法期间,主意向实行机关奉告没有被把握的违法行为的;(5)其他契合立法原意,应当视为主动投案的景象。
罪过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查、教育后,主动奉告了违法现实的,应当视为主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带着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违法有关的物品的,不能确认为主动投案。
交通肇过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陈述的,应确认为主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一起系违法嫌疑人的法定责任,对其是否从宽、从宽起伏要恰当从严把握。交通肇事逃逸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罪过的,应确认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议对其是否从宽处分以及从宽处分的起伏。
违法嫌疑人被亲朋选用绑缚等手法送到司法机关,或许在亲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照实招认违法现实的,尽管不能确认为主动投案,但能够参照法令对自首的有关规则酌情从轻处分。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实行《人民差人法》有关问题的解说
一、怎么了解、实行关于盘查、查看的规则
依照人民差人法第九条的规则,公安机关的人民差人在实行追捕逃犯、侦查案子、巡查执勤、保护公共场所治安次序、现场查询等职务活动中,经出示标明自己人民差人身份的作业证件,即能够对行迹可疑、有违法违法嫌疑的人员进行盘查、查看。查看包含对被盘查人的人身查看和对其带着物品的查看。
经盘查、查看,对契合第九条规则的四种景象之一的,能够将被盘查人带至当地就近的公安派出所、县(市)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填写《持续盘查(留置)审批表》,经该公安机关担任人同意后持续盘查。“该公安机关担任人”是指公安派出所所长一级及其以上的领导人员。
对同意持续盘查的,应当依据被盘查人的证件或许自己供给的名字、地址,当即书面或电话告诉其家族或许所在单位,并作出记载。在盘查记载中应当写明被盘查人被带至公安机关的详细时刻,盘查记载应当由被盘查人签名或许捺指印。
当被盘查人的违法违法嫌疑在二十四小时内仍不能证实或许扫除的,应当填写《延伸持续盘查(留置)审批表》,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同意,能够将留置时刻延伸至四十八小时。边远地区来不及书面报批的,能够先电话请示,过后补办书面手续。公安机关关于进行持续盘查和延伸留置时刻,应当留有同意记载。
对被盘查人依法予以拘留或许采纳其他强制办法,应当在规则的时限内决议。同意持续盘查的时刻和延伸留置的请示以及同意时刻均应当包含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对不同意持续盘查或许不同意延伸留置的人,应当当即开释。开释应当留有记载,记明详细开释时刻,并由被盘查人签名或许捺指印,不另发给开释证明。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同意,公安派出所、城市公安分局和县(市)公安局能够设留置室。留置室应当具有安全、卫生、采光、通风等根本条件,装备必要的座椅和饮水等用具。在留置期间,公安机关应当保证被盘查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对被盘查人刑讯逼供或许体罚、优待。
对被盘查人依法采纳刑事拘留或许治安拘留的,其留置时刻不予折抵。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怎么了解违法嫌疑人主动投案的有关问题的答复
·陈某某成心伤害案
【裁判摘要】被告人在成心伤害违法进程中屡次用电话报警,但报警内容未触及自己的违法行为,案发后停留现场等候警方处理,并在警方讯问后照实供述首要违法现实的,应当确认为自首。
·孙某某成心杀人后逃跑其父带领公安人员将其捕获案
【裁判摘要】违法嫌疑人的亲朋带领公安机关捕获违法嫌疑人,应当视为违法嫌疑人主动投案。确认自首,需求从亲朋是否活跃帮忙侦查人员捕获违法嫌疑人的行为以及违法嫌疑人在亲朋带领公安人员捕获时是否予以合作的视点调查[依照《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若干详细问题的定见》规则,违法嫌疑人在亲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照实招认违法现实的,尽管不能确认为主动投案,但能够参照法令对自首的有关规则酌情从轻处分]。
·张某某成心杀人案
【裁判摘要】违法嫌疑人的亲属报案后,因为客观原因没能将违法嫌疑人送去投案,但予以看守并带领公安人员将其捕获的,应视为主动投案。
·姚某某、刘某某、庄某某不合法制作注册商标标识案
——因知道过错而归案并照实奉告自己罪过的行为应当怎么定性
【裁判摘要】被告人为泄私愤向公安机关告发同案犯的一起违法现实,且查验现实,不归于有建功体现,但被告人在告发同案犯时照实供述自己参加一起违法的现实,应当确认有自首情节并可依法从轻处分。
·王某某盗窃案
【裁判摘要】被公安机关口头或电话传唤到案,应确认为“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应当确认为自首。
·张栓厚成心杀人案(辅导事例第41号)
【提示】怎么确认自首中的“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
【摘要】并非出于违法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朋奉劝/伴随投案的,应当视为主动投案——违法后由亲属送司法机关归案并在一审宣判前照实供述罪过的应当确认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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