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中约定再婚不得再生育的法律效力如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3 01:57常常接到网友来电咨询,其间好几个就涉及到协议离婚后不得再婚或再生育子女的,其实这些约好许多都是无效的,趁便举个小事例,便于当事人了解。
事例:
甲男与乙女协议离婚,3岁多的孩子随乙女日子,甲男每月付出抚育费300元。一起,乙女与甲男暗里又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为使二人的首要精力放在抚育、教育孩子身上,二人再婚后均不得再生育子女,违约者付出对方违约金2万元。后乙女与丙男成婚,并育有一子,甲男得知后遂诉至法院,要求乙女实行协议,补偿其违约金2万元。
剖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则,下列民事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施行的;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施行的;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实在意思的状况下所为的;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的;违背法令或许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违背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的。本案的状况就归于当事人的约好违背了法令的规则,一起,也侵犯了第三人的利益,所以,此民事行为应是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证法》第47条规则,妇女有依照国家有关规则生育子女的权力,也有不生育的自在。可见,乙女依照国家规则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力。生育权不因与别人的洽谈行为而受到约束。生育权是法定的,在法令答应的范围内,公民想什么时候行使这种权力就可随时行使,其他任何约束行使这一权力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无效的。公民也可抛弃这项权力,但这种抛弃有必要以自愿为条件,且公民即便一时抛弃了这种权力,之后又想生育子女,相同能够持续行使生育权。本案中,乙女与甲男达到的制止生育的协议,是对法令赋予公民生育权的人为约束,违背了法令赋予公民享有生育权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