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和诉讼法有哪些不足之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9 10:23
1、《行政处分法》
作为规范行政处分行为的根本法令,《行政处分法》对行政处分的现实确定进行了要求和规范。其间对现实确定的要求是:“以现实为依据”(第4条第2款);“有必要查明现实,违法现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分”(第30条)。但“以现实为依据"、“查明案子现实”这样的规则,并没有为行政机关供给证明规范这一确定现实的最低极限。由于“以现实为依据”的要求在实践中只能落实为“以确定的现实为依据";而“查明案子现实”是对行政机关的最高的要求,不是最低的极限。其实,什么状况下算作“查明案子现实”,才是应当作出清晰规则的。可见《行政处分法》并未对证明规范这个现实确定的关键问题作出清晰。
2、《行政诉讼法》
尽管我国行政程序立法滞后,《行政诉讼法》中却包含了许多对行政行为的规范,乃至对证明规范问题,行政诉讼法也作了必定的清晰。《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二)项规则:首要依据缺乏的,人民法院能够判定吊销或部分吊销详细行政行为。依据该规则,法院如以为被诉行政处分的现实确定归于首要依据缺乏,就会否定行政机关的现实确定,吊销处分决议。将该规则作对立解说,假如行政处分不归于首要依据缺乏,就不会被法院吊销。法令从否定的视点清晰了一个准则:假如首要依据缺乏,案子现实就不能进行确定。这其实便是法令对行政处分证明规范的规则。它通知行政机关,当搜集的依据到达一个最低的程度,即“不归于首要依据缺乏”时,待证现实就被法令视为实在,行政机关就能够确定现实了。《行政复议法》也作了相似的规则。(见《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三项)
上述规则尽管从性质上归于证明规范的规则,但也存在缺乏。首要有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不归于首要依据缺乏”的规范过于抽象,其意义是首要依据缺乏以外的状况。首要依据缺乏以外的状况是什么?是首要依据足够一种吗?
二是“首要依据”的意义不清晰,首要依据是证明案子首要现实的依据仍是对必定待证现实起首要证明效果的依据?首要依据与非必须依据怎么差异?
三是该规范与《行政诉讼法》规则的保持行政决议的规范并不共同,依据该法规则,保持详细行政行为的现实确定方面的规范是“依据确凿”。“依据确凿”和“不归于首要依据缺乏”在语义上显有差异。
作为规范行政处分行为的根本法令,《行政处分法》对行政处分的现实确定进行了要求和规范。其间对现实确定的要求是:“以现实为依据”(第4条第2款);“有必要查明现实,违法现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分”(第30条)。但“以现实为依据"、“查明案子现实”这样的规则,并没有为行政机关供给证明规范这一确定现实的最低极限。由于“以现实为依据”的要求在实践中只能落实为“以确定的现实为依据";而“查明案子现实”是对行政机关的最高的要求,不是最低的极限。其实,什么状况下算作“查明案子现实”,才是应当作出清晰规则的。可见《行政处分法》并未对证明规范这个现实确定的关键问题作出清晰。
2、《行政诉讼法》
尽管我国行政程序立法滞后,《行政诉讼法》中却包含了许多对行政行为的规范,乃至对证明规范问题,行政诉讼法也作了必定的清晰。《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二)项规则:首要依据缺乏的,人民法院能够判定吊销或部分吊销详细行政行为。依据该规则,法院如以为被诉行政处分的现实确定归于首要依据缺乏,就会否定行政机关的现实确定,吊销处分决议。将该规则作对立解说,假如行政处分不归于首要依据缺乏,就不会被法院吊销。法令从否定的视点清晰了一个准则:假如首要依据缺乏,案子现实就不能进行确定。这其实便是法令对行政处分证明规范的规则。它通知行政机关,当搜集的依据到达一个最低的程度,即“不归于首要依据缺乏”时,待证现实就被法令视为实在,行政机关就能够确定现实了。《行政复议法》也作了相似的规则。(见《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三项)
上述规则尽管从性质上归于证明规范的规则,但也存在缺乏。首要有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不归于首要依据缺乏”的规范过于抽象,其意义是首要依据缺乏以外的状况。首要依据缺乏以外的状况是什么?是首要依据足够一种吗?
二是“首要依据”的意义不清晰,首要依据是证明案子首要现实的依据仍是对必定待证现实起首要证明效果的依据?首要依据与非必须依据怎么差异?
三是该规范与《行政诉讼法》规则的保持行政决议的规范并不共同,依据该法规则,保持详细行政行为的现实确定方面的规范是“依据确凿”。“依据确凿”和“不归于首要依据缺乏”在语义上显有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