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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9 12:02
【案情】
2014年8月12日,被告余峰驾驭苏1122/苏3344重型半挂卡车在穿插路口与左转弯范婷驾驭的电动车相撞,形成电动车损坏、范婷及电动车搭车人范丽受伤的交通事端,事端发作后,范婷经医院抢救无效逝世。该事端经盱眙县公安局交通巡查差人大队确定:余峰、范婷负事端平等职责;范丽无职责。范丽受伤后,当日被送至盱眙县人民医院抢救医治,付出抢救费用3232.89元,范丽经抢救无效逝世。苏1122/苏3344重型半挂卡车挂号车主为被告盱眙县新马轿车运送服务有限公司,实践车主为被告高兵,被告余峰系被告高兵雇佣的驾驭员,交通事端发作时,驾驭员余峰尚在实习期内。该苏1122/苏3344重型半挂卡车由被告盱眙县新马轿车运送服务有限公司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5万元商业第三者职责稳妥,并购买不计免赔,事端发作在稳妥期内。原告范仁杰(系死者范婷的父亲)要求被告补偿范丽的医疗费、逝世补偿金、丧葬费、精力危害抚慰金、交通费等计483539元,并承当本案的诉讼费用。
【裁判】
经法院审理,根据法令、法规规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负平等职责的,减轻机动车一方30%至40%职责,法院酌情确定余峰负事端职责为65%,范婷负事端职责为35%。被告高兵系苏1122/苏3344重型半挂卡车的实践一切人,被告余峰系高兵雇佣的驾驭员,两边是雇佣联系。交通事端发作时,驾驭员余峰尚在实习期内,法令清晰规则实习期不得驾驭牵引挂车,余峰的行为归于重大过失,应承当连带补偿职责。据此,本案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补偿原告范仁杰医疗费用限额项下3232.89元,在逝世残疾补偿金限额项下补偿原告范仁杰110000元(包含精力危害抚慰金),本案中被告高兵一切的苏1122/苏3344重型半挂卡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职责险,保单条款中规则驾驭人在实习期内驾驭的被稳妥机动车牵引挂车归于免责条款,被告中国人民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只需在交强险范围内承当补偿职责。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共补偿原告范仁杰113232.89元。对超出交强险部分617179.50元,由高兵担负65%即401166.68元,因为高兵已付出原告范仁杰因范丽交通事端逝世的相关费用67000元,故被告高兵依法承当该补偿费用334166.68元,被告余峰承当连带补偿职责,余款由范婷承当。
【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稳妥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合法有用,稳妥公司是否实行了提示阐明职责。本案中被告高兵一切的苏1122/苏3344重型半挂卡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职责险,保单条款中规则驾驭人在实习期内驾驭的被稳妥机动车牵引挂车归于免责条款,该免责条款是稳妥人以法令、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则作为免责条款,该条款是稳妥合同中的格局条款,根据2013年6月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十条规则:“稳妥人将法令、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则景象作为稳妥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稳妥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稳妥人或许受益人以稳妥人未实行清晰阐明职责为由建议该条款不收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据此,稳妥人将法令、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则景象作为稳妥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稳妥人只需实行提示职责。笔者以为,将法令禁止性规则的行为作为免责条款不同于其他免责条款,驾驭人应当了解违法行为的意义和法令结果,此类免责条款减轻稳妥人的清晰阐明职责,契合稳妥制度精力及立法意图,本案中的稳妥单条款上已加粗标示该免责条款以及相应的法令结果,稳妥人即完结提示阐明职责,驾驭人余峰的行为契合商业第三者职责险的免责约好,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只需在交强险范围内承当补偿职责。(注:上述当事人名字、车牌号均系化名)
作者单位:盱眙县人民法院 来历:江苏法院网 作者:束庆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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