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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案件代理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30 21:05
当行政相对人发现行政机关不实行自己职责规模之内的作业的时分,行政相对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述,要求行政机关作为,法院会依据实际状况来判定,决议是否要求行政机关当即履行,在诉讼的进程中,一切程序都有必要要契合现在诉讼法的内容,接下来听讼网小编为你介绍行政不作为案子代理词的内容。。
行政不作为案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法令规则,河湟律师事务所承受托付,指使我担任本案被告某县公安消防大队的诉讼代理人。今日依法出庭参与诉讼,现宣布以下定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阅:
一、本案被告所作的详细行政行为即民公消决字(2005)第9号《公安行政处分决议书》具有充沛的现实依据。
榜首、2004年6月2日的消防监督查看记载表,是经原告签字认可的现实,证明原告存在两个问题:即①未经消防组织审阅,私行施工;②未经查验投入运用。为此,被告发出了《责令期限改正告诉书》,要求在2004年6月28日前改正。在2004年6月30日复查时,上述问题依然存在,未进行任何整改,为此,被告向原告发出了《复查定见书》。上述现实证明:原告的违法现实是客观存在的。
第二、为了给原告更充沛的时刻整改,被告于2004年12月29日再次进行了复查,并出具了《复查告诉书》,证明原告对未经审阅私行施工一项进行了整改,经过了审阅并由消防局发给了《审阅定见书》,但原告并没有按《审阅定见书》履行,要求的三项定见内容无一进行执行,乃至未经查验仍在继续投入运用。
第三、在原告继续违法的状况下,被告曾于2004年12月29日和2005年1月27日先后两次对原告作出了行政处分,但因程序不合法而被吊销详细行政行为。应当说,在此期间原告应该赶紧整改,而不能单纯选用拖延时刻的方法继续违法。可是,在2005年3月4日查验进程中,不只仍存在许多消防安全隐患,并且还因为底子不具备查验条件而未经过查验。对此,原告诉状也供认查验是因为材料不全等而未处理查验手续。一起,被告的《消防监督查看记载》及《责令期限改正告诉书》也予以证明。尔后,原告虽于2005年3月18日报送了《整改状况的陈述》,但仍未彻底按要求改正,并且也未到达复验的条件,却仍在继续投产运用。
所以,原告未经查验合格而私行投入运用,乃至无视期限改正告诉,没有依法进行整改,归于严峻的违法行为。并且,这种违法行为继续的时刻至今已长达一年之久,仍无法到达查验条件。因而,被告根据原告的严峻违背《消防法》的客观现实,依法予以处分,现实清楚、证据确实充沛,足以认定。
二、本案被告所作的详细行政行为即民公消决字(2005)第9号《公安行政处分决议书》具有充沛法令依据。
榜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40条第二项规则:“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规划的修建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查验或许查验不合格,私行运用的”,“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中止施工、中止运用或停产歇业,可以并处分款”。国家安全出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安全出产违法行为施行经济处分的定见》及《安全出产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方法》等对此也有专门性规则。
第二、《青海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方法》第九条规则:“修建工程竣工时,有必要经公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查验,未经查验或查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用”。第30条规则:“违背《消防法》第40条第㈠、㈡项”和“本方法第九条榜首款”,“规则处以罚款的,罚款数额为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第三、被告详细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被告实行了查看、责令改正、复查、奉告等程序,原告也依法进行了行政复议及诉讼,确保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所以,鉴于原告技改工程未经查验和查验不合格的,经被告期限改正告诉,但在逾期近一年的状况下仍未经过查验,却长时间投入运用,已严峻违背了法令、法规及相关规则,应予行政处分。
三、本案原告的诉讼理由及恳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榜首、原告所谓的严厉按照“三一起”准则建造的理由不能成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出产作业的决议》(2004年1月9日)第17条规则:要树立安全出产行政许可证准则。“新建、改建、扩建项意图安全设备有必要与主体工程一起规划、一起施工、一起投入出产和运用(简称“三一起”),对未经过“三一起”查看的建造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处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禁绝开工投产”。很显然,所谓“三一起”是指“安全设备与主体工程一起规划、一起施工、一起投产运用”,这儿着重的是安全设备“三一起”是确保安全前提下才干开工投产,而不是开工投产运用后再处理安全手续。因而,未经消防查验或查验不合格而投产运用的工程实际上是违背“三一起”准则的,更是违法的。
第二、原告所谓的审阅及查验问题。在2004年6月21日消防查看时,原告并未处理消防审阅手续,也未在期限内改正,直到2004年8月3日,施工并投入运用后才补办了《审阅定见书》。2004年9月3日的查验恳求,也超过了期限改正期限,但在2005年3月4日的查验进程中,因为原告未按照《修建消防设备技能查验规程》第11章规则供给图样、资质证、陈述及施工记载等,并且存在许多安全隐患未经过查验。所以,该工程至今也未经查验但却私行运用。至于原告所谓的屡次恳求消防总队复验,触及两个法令问题:一是恳求查验有必要是书面的,复验恳求相同如此,并且应当提交查验的相关材料,但原告并未按规则处理。所以,按照依恳求而作为的规则,未查验不是不作为。二是查验组织与被告不是同一主体,恳求查验不等于经过查验,作为法律主体的被告是针对原告未经过查验而私行运用所作的行政处分。所以,原告所谓一边查验,一边罚款的说法是混杂了查验进程与查验成果的联系,混杂了查验主体和处分主体的联系。该理由不能成立。
第三、原告所谓相同理由再次处分的观念不能成立。按照《行政处分法》第24条和《行政诉讼法》第55条的规则,行政处分施行“一事不再罚”准则。可是,放下对“一事不再罚”理论界的争议,仅就原告而言直到2005年3月4日消防查看时,原告仍未能经过查验合格而继续运用工程,是同一违法现实的继续或继续。因而,在新的和旧的违法现实为同一现实,并且并存的状况下,被告根据同一理由作出行政处分,已不归于“一事不再罚”的领域。
此外需求阐明的是:被告正是考虑到以下两个要素和现实作出了本案的行政处分:其一,原告恳求查验的现实,标明原告有改正的希望和行为,但因为继续运用仍属违法的行为,不能不作处分,所以在处分时仅作了罚款处理。其二,因为原告的违法行为具有继续性,屡次期限改正仍未活跃整改,如不作处分,原告的违法行为仍会继续,但这种继续带来的社会危害性是不行轻视的,一旦发作消防安全事故,职责是严重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是无法承担起这种职责的。原告不能幸运,政府不能不屑一顾,公安消防组织更不能视若无睹、置之脑后。现实上,本案自2005年3月29日作出处分以来,在长达三个多月时刻内,原告除了行政复议或诉讼之外,并未活跃主动供给查验所需求的材料和尽力整改,更未恳求复验,消防安全隐患和消防安全职责随时都可能发作。换句话说,原告是在随时都可能发作安全事故的厂区内出产的,企业产业和职工生命安全一直处于没有安全确保的状况下,忍受等于违法。所以,公安消防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政府都不会听任这种状况继续下去。
最终,请原告可以正确理解行政处分的意图和手法的联系。罚款是手法而不是意图。众所周知的现实是:在2004年6月21日消防查看至2004年12月29日的行政处分,长达半年时刻内被告并未施行处分,但原告的改正行为怎么呢?在榜首次行政处分至今的半年时刻内,原告又作了些什么呢?相反,除了复议和诉讼、敷衍查看外,乃至还回绝查看,并且不活跃合作。长达一年时刻里,至今都不能处理查验手续,致使巨额产业和职工的生命安全毫无程序上的确保。戋戋五万元罚款,相对巨额出资和职工生命而言,轻重缓急可想而知。但原告为何对罚款如此注重,而对消防安全如此无视呢?这是被告成心限制和冲击外来出资企业吗?假如用行政处分的手法可以促进原告愈加注重消防安全,然后确保巨额出资和职工的生命安全,这种处分不正是法律的意图吗?莫非只要比及发作了严重消防职责事故,相关人员都受到惩罚追查时,才干意识到被告法律的意图,不是太晚了吗?所以,尽管咱们需求“亡羊补牢”,但更需求“防患于未然”,假如只要行政处分的手法才干真实牵动原告,咱们别无选择。
综上定见,请合议庭评议时采用并依法判定保持被告的详细行政行为,驳回原告的申述及诉讼恳求,以保护安全出产秩序。
代理人:刘xx
200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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