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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分类表决的法理基础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6 13:21
一、问题的提出
股东表决权是指股东依据股东位置而享有的、就股东大会的方案做出必定意思表明的权力[1]。作为股东参加公司业务的基本形式,股东表决权是股东维护本身权益的最重要兵器。股东的许多权力都依赖于表决权来完成,所以表决权是股东固有的最重要的共益权。但从我国证券市场的实践状况来看,上市公司的广阔大众投资者却很少行使股东表决权。实践上,在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国有股和法人股等非流通股占控股位置的状况下,非控股位置的广阔大众投资者底子无法经过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制衡控股股东的行为,单纯按大都决准则进行的股东大会本质上是按控股股东的志愿实施程序。非流通股股东作为控股股东,常常经过合法的程序和手法将自己的毅力强加给处于少量股东位置的大众投资者,将自己的利益凌驾于公司利益和大众投资者的利益之上,而大众投资者短少维护自己权益的有用机制。
现代公司准则中“本钱大都决”的议事规则,使得非流通股股东常常经过合法的程序作出实践不利于流通股股东的抉择,这种状况成为最近一段时间学术界和有关媒体重视证券市场的一个焦点。为了维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在我国《公司法》没有类别股和其他特别股规则的状况下,证监会于2004年末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大众股股东权益维护的若干规则》,创造性地树立了社会大众股股东的表决准则。可是,树立社会大众股和非流通股分类表决准则的法理依据安在、能否处理我国大众投资者表决权虚化的问题、怎么完善这一准则,都是值得研讨的问题。本文拟对此予以讨论。
二、股东分类表决的法理根底
从前史来看,股东表决权的理论跟着公司形状的演化和人们知道的深化而不断开展。鉴于现代公司“资合”的特性,股份相等准则成了各国公司法对股东投票表决权的一般规则,例如我国《公司法》第130条第1款规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第106条第1款规则:“股东到会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因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当有限责任,则股东对公司运营成果承当的风险和收益与股东各自所投入的股本成正比。所以,作为股东办理风险而行使影响手法的表决权也应与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成正比。一股一表决权准则,正是为了完成股东们的出资和担负的风险与其对公司行使的影响力之间的份额性相等。选用一股一表决权准则的成果便是表决抉择的成果以表决权的大都即股份的大都为准,这被称为本钱大都决准则。
但“一股一票,同股同权”的准则只完成了股份形式上的相等,而没有触及大、小股东因持股数量不同而引发的位置不相等问题。实践中,本钱大都决有时候会存在不行避免的乱用、或危害抉择内容公正性的风险。因为本钱大都决依据股份大都者的意思来构成终究的表决成果,因而大都派的股份表决权的实践效能是100%,而少量派是零。并且,在实践的公司运营中,股东大会抉择常常是按大都股东的利益构成,而不是公正地、为整体股东的利益而构成。在此状况下,表决权效能上的不相等就转化为股东权的本质性不相等,即大都股东的毅力彻底替代整体股东的毅力,少量股东则彻底无法体现自己的毅力,这就违反了股东相等的精力。
从理论上说,控股股东只不过比其他股东在份额上享用更多的权力,而并非在权力的质量上有所不同;但事实上,控股股东的权力显着比一般股东的权力更为优胜,并往往再进一步乱用其优胜性,享用愈加不公正的时机。表决权本来是为抉择股东大会整体的意思而被赋予的,表决权行使的终究意图在于完成公司和整体股东的利益。假如股东侧重个人利益而乱用表决权,将害及抉择的共益性本质。在按捺大都决乱用方面,德国学者还开展构成了表决权行使的内涵束缚理论。德国学者以为,表决权也是带有法律责任的权力,其行使受社会秩序和诚笃信用准则的束缚,并且从股东一起的利益视点动身,考虑少量股东的位置也是大都股东的责任。着重表决权行使的自在不能开展到表决权的乱用[2]。可见,表决权的自在行使也并非毫无束缚,遵从股份相等准则也不能彻底扔掉股东相等的精力。
并且,股份相等准则并不肯定。筹资方法的开展,使得公司股份呈现多样化,呈现数种股份。当存在类别股时。更不能简略地实施本钱大都决。所谓类别股,是指在公司的股权设置中存在两个以上不同品种、不同权力的股份。例如表决权股、特别表决权股份(如双倍表决权)与无表决权股;一般股、优先股、归还股份、转化股份等等。“类别股份”并不是泛指不拘分类规范的任何品种的股份,在国外它主要是指在产业权和控制权内容方面有着显着差异和差等的不同股份,既触及自益权,也触及共益权。这种差等可所以权力的有无、权力规模的巨细、权力行使的先后等等。[3]具体说来,类别股份能够在盈利分配、股息分配、剩下产业分配、股份销除或以盈利冲销股份、股份兼并或因兼并而分配股份、新股认购、股份转化的挑选、权力处置等方面具有不同的权益,其中最典型的类别股便是一般股和优先股。而所谓“类别股东”则是类别股份的持有人。
进行股东类别区别的本质是束缚大股东的优势,维护弱势股东的利益。股东表决权本来是相互相等、一致行使,但既然是类别股,就存在类别权力,各品种股东的利害关系就会不同。在类别股东之间呈现不行调和对立的状况下,这种大股东的专横更能够直接危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因而,关于在股东大会特别抉择事项中存在这种风险或许性的状况,除股东大会抉择外,还要求有或许受危害品种股东们的抉择,为此抉择而举行的会议称为品种股东大会。品种股东大会的抉择仅仅为使股东大会抉择发作效能而附加要求的要件,而其本身并非为股东大会,也不是公司的机关。[4]外表看来,实施所谓的类别股东表决好像与“股份民主”或“同股同权”的公司法理念相悖,实践上在公司发行不同类别的股份时,供认股东及其代表的股份之间的不同,一起经过类别表决这种纠偏机制来发挥利益衡平效果,正是对股份本质民主的尊重。假如法律上没有创设类别股东大会这一机制,少量股东就无法对立控股股东或大股东为其本身利益而进行的不公正表决。类别表决准则的合理性在于,类别表决是在牵涉本身权益时由类别股东自己做主,实践上是维护自己权益的手法。体现了真实相等和自在的准则。所以,类别表决准则是在一股一表决权之外,从股东相等的条款中寻求更准确、更科学的解说。
三、股东分类表决的立法学习
从现代各国或区域的公司立法来看,一般均答应公司发行一般股以外的特别股,但要求发行特别股的公司,须在公司规章中列明特别股股东权力责任优先或受限的状况,不然,即为一般股。如美国《演示公司法》第6.2节规则,公司董事会在公司规章有授权的状况下可设置“类别股”;《日本商法典》第222条答应公司就盈利分配、股息分配、剩下分配、以盈利销除股份等,发行内容不同的数种股份,所以在日本就有优先股、劣后股及归还股份等类别股的存在;《韩国公司法》第156条第1项规则,公司本钱的一部分,得为特别股,其品种由规章定之。
当公司发行有不同权力的数种股份时,因为类别股份的权力内容设置存在着不同,就抉择了公司在按照规章规则或在规章无规则而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抉择举动时。存在给某一类别股东权益形成危害的或许。因而,为维护各类别股东的合法权益,各国或区域公司法上多规则了类别股东表决准则,即当公司某项抉择或许给某类股东带来危害时,除经股东大会议定外,还必须事前经该类别股东大会抉择经过。《欧盟公司法》第五号指令第40条也明确指出,假如公司的股份本钱划分为不同的类别,股东大会抉择要收效,必须由整体受该抉择影响的各类股东别离表决并赞同。这样,少量股东就有时机为本身的利益对立大股东的不公正表决。
关于举行类别股东大会的条件,一般规则,只需某项方案或许危害某类股东的利益即可举行该类类别股东大会。例如《美国演示公司法》第10.4节规则,公司规章的修订行为如影响某品种股东或某系列股票持有人的利益,则应由该类别股票持有人组成投票集体来进行投票;德国的规范是“因一项抉择而使优先利益废止或受到束缚”;法国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正某一品种股份权力的抉择”、日本是“将会有损于某类股东”[5]、韩国是“危害某类股东”。
类别股东大会是少量股东制衡大都股东、维护本身权益的重要手法。经过类别股东大会维护少量股东权益的关键在于,当存在不同类别或利益显着不同的股东时,一项触及类别股股东权益的方案,一般要取得类别股股东的肯定大都赞同才干经过。类别股东会议往往有特别要求,即法定人数比一般股东会议更高。如依据《香港公司法令》的规则,只要取得持该类别股面值总额的3/4以上的肯定大都赞同或该类股东经类别会议的特别抉择同意,才干经过有关抉择。
四、我国上市公司股东表决中的对立和分类表决的实践要求
从实践来看,A股市场上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最为杰出的对立体现在上市公司的再融资以及与再融资一起进行的盈利分配上。再融资行为实践上触及到净资产的添加,非流通股通常以净资产值为根底定价,因而,非流通股股东会尽量进步每股净资产值。因为公司不能经过以杰出的运营成绩逐步堆集赢利的方法到达净资产值增值的意图,所以现在绝大大都上市公司采纳溢价增发流通股的方法进步每股净资产值,而非流通股股东自己往往抛弃认购增发的股票。这样上市公司经过再融资后净资产值的添加带来非流通股价格的提高,而流通股的市价则往往受股本的扩容和新股价格的影响而下降。而征集来的资金又因为大股东操作董事会改动征集投向,不是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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