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程序有哪些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1 06:03
一、清晰死刑、死缓案子二审开庭规模
根据刑诉法的规矩,抗诉案子一概应当开庭审理;上诉案子,应当开庭审理,但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解人、诉讼代理人的定见,对现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这表明对上诉案子以开庭审理为准则,以不开庭审理为破例。但实践中,二审案子准则上不开庭审理,致使刑事诉讼的直接准则和言辞准则没有得到遵循,被告人的辩解权没有得到充沛确保。这对确保刑事案子的质量极为晦气。
《规矩》对死刑和死缓上诉案子作了区别:一审判处死刑当即履行的被告人上诉的案子一概应当开庭审理;一审判处死刑延期履行的被告人上诉的案子,一般可以不开庭,但在被告人或其辩解人提出影响科罪量刑的新根据或具有刑诉法榜首百八十七条规矩的景象时,应当开庭审理。这一规矩进一步清晰了死刑二审案子开庭审理的规模,既有利于遵循操控和慎用死刑的刑事方针,也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确保庭审质量,不使开庭审理流于形式。假如一切的死缓案子都一概开庭审理,必然难以会集力量处理死刑当即履行案子的开庭审理问题,也难以确保开庭审理的质量与功率。
二、会集表现了操控死刑与稳重适用死刑的刑事司法方针
死刑是掠夺违法分子生命的最严峻的赏罚,适用死刑有必要慎之又慎,肯定不允许犯错。搞好死刑案子二审开庭,是防止冤错案发作的重要程序性环节。
《规矩》既清晰了死刑案子开庭审理的规模,也有一些详细办法来确保庭审质量和开庭作用。如《规矩》第四条,对死刑判定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二审开庭前要求撤回上诉的,二审法院应进行检查。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解人、诉讼代理人的定见后,以为原判定现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的,不再开庭审理,裁决允许被告人撤回上诉;以为原判定现实不清,根据不足或许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的,应当不允许撤回上诉,依照第二审程序开庭审理。又如《规矩》第六条,对确保被告人的辩解权进行了清晰,二审法院应及时查明被判处死刑当即履行的被告人是否托付了辩解人。没有托付辩解人的,应奉告被告人可以自行托付辩解人或许告诉法律援助组织指定承当法律援助责任的律师为其供给辩解。
上述问题虽在刑诉法中有所规矩,但较疏略,《规矩》对这些问题进一步予以清晰,表现了加强司法人权确保、稳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方针精力。
三、清晰证人应当出庭的三种景象
对案子现实、根据存有争议的死刑二审案子,传唤证人、判定人出庭直接举证质证,是查清案子现实、进步庭审质量的要害。但从以往的状况看,证人、判定人出庭率非常低。
为推进证人出庭作业逐渐进行,遵循直接言词准则,《规矩》第十三条清晰规矩了证人、判定人、被害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三种景象,即: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解人对判定结论有贰言、判定程序违反规矩或许判定结论显着存在疑点的,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解人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说有贰言,且该证人证言或被害人陈说对科罪量刑有严重影响的,以及合议庭以为其他有必要出庭作证的。
在现阶段尚不能做到一切证人、判定人出庭作证的状况下,应对证人、判定人有必要出庭的详细景象予以清晰:(1)一审开庭应出庭而因故没有出庭的,如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说、判定结论有贰言,且该证言、陈说、判定结论对科罪量刑有严重影响,二审就有必要出庭;(2)二审期间经检查发现一审判定确认的首要现实不清,要害根据不充沛,或许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没有查明,应当由证人或判定人出庭作证、质证的;(3)二审期间发现新的根据,与一审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说、判定结论等有严重对立,需求证人、判定人出庭作证、质证的;(4)证人、判定人在一审时现已出庭作证、质证,但有现实或根据证明,其在一审作证时或许存在虚伪、伪证的;(5)二审期间发现新的证人或作出新的判定结论但有关方面对此持有贰言的,需求证人或判定人出庭作证、质证的;(6)被告人在一审判定后翻供,需求证人、判定人到庭对质的。
四、繁简恰当,要点杰出,全面检查与要点检查相结合
为杰出二审开庭审理的要点,处理好开庭审理程序繁与简的联系,《规矩》清晰,二审法院应当全面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子,但在开庭时可以根据详细状况环绕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解人提出争议的问题和法院以为需求要点检查的问题进行。
《规矩》第十四条清晰,法庭查询的要点是对一审判定提出贰言的现实、根据以及在二审期间提交的新根据;对控辩两边没有贰言的现实、根据和违法情节,可以不在庭审时查询;对一审判定确认的根据控辩两边没有贰言的,也可以不再举证和质证。这些规矩均表现了繁简恰当、要点杰出的特色,将庭审要点会集在控辩两边有争议的焦点问题上,既有利于缩短庭审时刻、进步庭审功率,又可以防止庭审节奏磨蹭,增强法庭对抗性。要使庭审功用真实得以发挥,要害是要在要点审与全面审之间找好平衡,既要针对上诉、抗诉理由要点审理,又不能局限于上诉、抗诉理由,而要对一审判定确认的现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检查。
五、对一起违法案子实施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
一起违法案子一般触及多个被告人,从现在的状况看,对一起违法案子的每个被告人都实施开庭审理,实践中难以做到。由于开庭触及到许多部分的和谐合作,要消耗很多的人力、物力、财力,在现在司法资源非常有限的条件下,没有必要对每个被告人都实施开庭审理。
《规矩》第十四条第(五)、(六)项规矩:对一起违法中没有判处死刑且没有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检察院和辩解人在开庭前表明不需求进行讯问和质证的,可以不再传唤到庭;对没有被判处死刑的其他被告人的罪过,现实清楚的,可以不在庭审时审理;对被告人所犯数罪中判处其他赏罚的违法,现实清楚且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解人没有贰言的,可以不在庭审时审理。《规矩》将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结合起来,将开庭审理的要点放在一审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适用死刑的违法和控辩两边提出贰言的现实、根据等方面,既能确保开庭审理的作用,又能发挥书面审理的优势,使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有机结合,做到以最小的司法本钱完成最大的公平收益。
六、疑问、杂乱、严重死刑案子应由院长或庭长担任审判长
《规矩》在清晰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基础上,特别要求二审法院关于疑问、杂乱、严重的死刑案子,应当由院长或许庭长担任审判长,以确保死刑案子的办案质量。现在死刑案子最终都要由合议庭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议,但审委会并没有亲身倾听案子的时机,必然形成“审判别离”的局势。在现在审委会作业机制还未完成从会议制向审理制改变的状况下,院长或庭长作为审委会委员,担任审判长亲身聆审案子,就更可以确保审委会决议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根据司法实践,笔者感到《规矩》还有些方面待进一步完善。比方根据开示规矩需求细化,没有规矩确认的举证时限、逾期提交新根据的制裁办法,也没有清晰法庭自行查询搜集的根据是否要通过开庭质证才干作为定案根据;在证人出庭配套办法上,没有清晰区分各部分之间的责任,缺少有关证人权力确保的配套规矩,对证人无故不出庭没有相应的赏罚办法;发回重审的案子是否需求开庭需清晰等。
根据刑诉法的规矩,抗诉案子一概应当开庭审理;上诉案子,应当开庭审理,但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解人、诉讼代理人的定见,对现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这表明对上诉案子以开庭审理为准则,以不开庭审理为破例。但实践中,二审案子准则上不开庭审理,致使刑事诉讼的直接准则和言辞准则没有得到遵循,被告人的辩解权没有得到充沛确保。这对确保刑事案子的质量极为晦气。
《规矩》对死刑和死缓上诉案子作了区别:一审判处死刑当即履行的被告人上诉的案子一概应当开庭审理;一审判处死刑延期履行的被告人上诉的案子,一般可以不开庭,但在被告人或其辩解人提出影响科罪量刑的新根据或具有刑诉法榜首百八十七条规矩的景象时,应当开庭审理。这一规矩进一步清晰了死刑二审案子开庭审理的规模,既有利于遵循操控和慎用死刑的刑事方针,也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确保庭审质量,不使开庭审理流于形式。假如一切的死缓案子都一概开庭审理,必然难以会集力量处理死刑当即履行案子的开庭审理问题,也难以确保开庭审理的质量与功率。
二、会集表现了操控死刑与稳重适用死刑的刑事司法方针
死刑是掠夺违法分子生命的最严峻的赏罚,适用死刑有必要慎之又慎,肯定不允许犯错。搞好死刑案子二审开庭,是防止冤错案发作的重要程序性环节。
《规矩》既清晰了死刑案子开庭审理的规模,也有一些详细办法来确保庭审质量和开庭作用。如《规矩》第四条,对死刑判定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二审开庭前要求撤回上诉的,二审法院应进行检查。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解人、诉讼代理人的定见后,以为原判定现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的,不再开庭审理,裁决允许被告人撤回上诉;以为原判定现实不清,根据不足或许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的,应当不允许撤回上诉,依照第二审程序开庭审理。又如《规矩》第六条,对确保被告人的辩解权进行了清晰,二审法院应及时查明被判处死刑当即履行的被告人是否托付了辩解人。没有托付辩解人的,应奉告被告人可以自行托付辩解人或许告诉法律援助组织指定承当法律援助责任的律师为其供给辩解。
上述问题虽在刑诉法中有所规矩,但较疏略,《规矩》对这些问题进一步予以清晰,表现了加强司法人权确保、稳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方针精力。
三、清晰证人应当出庭的三种景象
对案子现实、根据存有争议的死刑二审案子,传唤证人、判定人出庭直接举证质证,是查清案子现实、进步庭审质量的要害。但从以往的状况看,证人、判定人出庭率非常低。
为推进证人出庭作业逐渐进行,遵循直接言词准则,《规矩》第十三条清晰规矩了证人、判定人、被害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三种景象,即: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解人对判定结论有贰言、判定程序违反规矩或许判定结论显着存在疑点的,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解人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说有贰言,且该证人证言或被害人陈说对科罪量刑有严重影响的,以及合议庭以为其他有必要出庭作证的。
在现阶段尚不能做到一切证人、判定人出庭作证的状况下,应对证人、判定人有必要出庭的详细景象予以清晰:(1)一审开庭应出庭而因故没有出庭的,如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说、判定结论有贰言,且该证言、陈说、判定结论对科罪量刑有严重影响,二审就有必要出庭;(2)二审期间经检查发现一审判定确认的首要现实不清,要害根据不充沛,或许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没有查明,应当由证人或判定人出庭作证、质证的;(3)二审期间发现新的根据,与一审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说、判定结论等有严重对立,需求证人、判定人出庭作证、质证的;(4)证人、判定人在一审时现已出庭作证、质证,但有现实或根据证明,其在一审作证时或许存在虚伪、伪证的;(5)二审期间发现新的证人或作出新的判定结论但有关方面对此持有贰言的,需求证人或判定人出庭作证、质证的;(6)被告人在一审判定后翻供,需求证人、判定人到庭对质的。
四、繁简恰当,要点杰出,全面检查与要点检查相结合
为杰出二审开庭审理的要点,处理好开庭审理程序繁与简的联系,《规矩》清晰,二审法院应当全面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子,但在开庭时可以根据详细状况环绕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解人提出争议的问题和法院以为需求要点检查的问题进行。
《规矩》第十四条清晰,法庭查询的要点是对一审判定提出贰言的现实、根据以及在二审期间提交的新根据;对控辩两边没有贰言的现实、根据和违法情节,可以不在庭审时查询;对一审判定确认的根据控辩两边没有贰言的,也可以不再举证和质证。这些规矩均表现了繁简恰当、要点杰出的特色,将庭审要点会集在控辩两边有争议的焦点问题上,既有利于缩短庭审时刻、进步庭审功率,又可以防止庭审节奏磨蹭,增强法庭对抗性。要使庭审功用真实得以发挥,要害是要在要点审与全面审之间找好平衡,既要针对上诉、抗诉理由要点审理,又不能局限于上诉、抗诉理由,而要对一审判定确认的现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检查。
五、对一起违法案子实施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
一起违法案子一般触及多个被告人,从现在的状况看,对一起违法案子的每个被告人都实施开庭审理,实践中难以做到。由于开庭触及到许多部分的和谐合作,要消耗很多的人力、物力、财力,在现在司法资源非常有限的条件下,没有必要对每个被告人都实施开庭审理。
《规矩》第十四条第(五)、(六)项规矩:对一起违法中没有判处死刑且没有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检察院和辩解人在开庭前表明不需求进行讯问和质证的,可以不再传唤到庭;对没有被判处死刑的其他被告人的罪过,现实清楚的,可以不在庭审时审理;对被告人所犯数罪中判处其他赏罚的违法,现实清楚且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解人没有贰言的,可以不在庭审时审理。《规矩》将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结合起来,将开庭审理的要点放在一审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适用死刑的违法和控辩两边提出贰言的现实、根据等方面,既能确保开庭审理的作用,又能发挥书面审理的优势,使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有机结合,做到以最小的司法本钱完成最大的公平收益。
六、疑问、杂乱、严重死刑案子应由院长或庭长担任审判长
《规矩》在清晰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基础上,特别要求二审法院关于疑问、杂乱、严重的死刑案子,应当由院长或许庭长担任审判长,以确保死刑案子的办案质量。现在死刑案子最终都要由合议庭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议,但审委会并没有亲身倾听案子的时机,必然形成“审判别离”的局势。在现在审委会作业机制还未完成从会议制向审理制改变的状况下,院长或庭长作为审委会委员,担任审判长亲身聆审案子,就更可以确保审委会决议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根据司法实践,笔者感到《规矩》还有些方面待进一步完善。比方根据开示规矩需求细化,没有规矩确认的举证时限、逾期提交新根据的制裁办法,也没有清晰法庭自行查询搜集的根据是否要通过开庭质证才干作为定案根据;在证人出庭配套办法上,没有清晰区分各部分之间的责任,缺少有关证人权力确保的配套规矩,对证人无故不出庭没有相应的赏罚办法;发回重审的案子是否需求开庭需清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