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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国土局乡政府征收土地是否合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5 10:00
获得土地运用权是进行土地开发的前提条件,假如土地运用者获得土地运用权后,有搁置土地等的状况,政府的土地处理部分能够依据法令的规则回收土地,那么除了疆土局乡政府征收土地是否合法?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除了疆土局乡政府征收土地是否合法
依据相关法令的规则,征收土地的详细施行主体只能是疆土局,乡政府并没有施行征收土地的权限,假如乡政府对土地进行征收,归于违法行为。
依据《土地处理法》《土地处理施行法令》的规则,征收土地的详细施行主体分为两级主体两级部分,一是设区的市政府及其疆土局,二是县(县级市)政府及其疆土局。
征收土地时经常出现违法施行主体的状况,为辨别征收土地施行主体的合法性,清晰如下:
1、城镇政府不是施行征收土地的主体,发布安顿计划、布告;签定补偿协议均无法令依据,归于超权越职的违法行为或不合法施行征收土地行为,最常见的是“以租代征”
2、区政府及其疆土分局不是施行征收土地的主体,理由是:
(1)土地征收伴随着土地供应即出让或划拨;
(2)国有土地所有权的行使法令授权给市县政府;
(3)区政府尽管归于县级政府但不是归于独立的财务系统的政府无法付出土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金
《土地处理法施行法令》第二十五条规则:“ 征收土地计划经依法同意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安排施行,并将同意征地机关、同意文号、征收土地的用处、规模、面积以及征地补偿规范、农业人员安顿方法和处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布告。”
3、开发区管委会是否归于施行主体,现在尚无法令依据,部分省政府公布了开发区处理方法,颁发施行土地征收权。我的观点是没有法令依据就归于违法行政,开发区不是行政处理应是开发区内的事务处理,不具备政府的职权。
二、乡政府在什么状况下能够征收土地
我国第六十一条规则:“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造,需求运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阅,向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分提出申请,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的同意权限,由县级以上同意;其间,触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则处理批阅手续。 ”
第六十二条也规则:“ 乡村乡民一户只能具有一处,其的面积不得逾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的规范。
乡村乡民建住所,应当契合乡(镇),并尽量运用原有的和村内空闲地。
乡村乡民,经乡(镇)人民政府审阅,由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其间,触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则处理批阅手续。 ”
第二十五条规则:“ 计划经依法同意后,由被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安排施行,并将同意征地机关、、的用处、规模、面积以及、农业人员安顿方法和处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布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运用权人应当在布告规则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布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处理征地补偿挂号。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依据经同意的征用土地计划,会同有关部分拟定征地补偿、安顿计划,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布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和农人的定见。征地补偿、安顿计划报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安排施行。对补偿规范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和谐;和谐不成的,由同意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判决。征地补偿、安顿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计划的施行。”
依据以上法令规则,城镇建造、乡村乡民。经乡(镇)人民政府审阅年,向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同意。所以,城镇政府及村级安排是没有同意征用农人土地的权力的。第七十八条规则:“ 无权同意征收、运用土地的单位或许个人不合法同意占用土地的,逾越同意权限不合法同意占用土地的,不依照确认的用处同意用地的,或许违背法令规则的程序同意占用、征收土地的,其同意文件无效,对不合法同意征收、运用土地的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不合法同意、运用的土地应当回收,有关当事人拒不偿还的,以不合法占用土地论处。
不合法同意征收、运用土地,对当事人形成丢失的,依法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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