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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1 00:11
自从我国实施改革开放今后,我国经济相貌发生了巨大的改变,我国已经成为国际的第二大经济体。许多外国出资者都在我国建立公司开办工厂,外商到我国出资时要契合相关的法令规则,那么出资性外商出资企业建立的条件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一、出资性外商出资企业建立的条件
依据《关于外商出资举行出资性公司的规则》
第三条 请求建立出资性公司应契合下列条件:
(一)、1、外国出资者资信杰出,具有举行出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请求前一年该出资者的财物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出资者在我国境内已建立了外商出资企业,其实践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越一千万美元,并有三个以上拟出资项目,或许;
2、外国出资者资信杰出,具有举行出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出资者在我国境内已建立了十个以上外商出资企业,其实践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越三千万美元;
(二)以合资方法建立出资性公司的,我国出资者应为资信杰出,具有举行出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请求前一年该出资者的财物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
(三)出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
请求建立出资性公司的外国出资者应为一家外国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若外国出资者为两个以上的,其间应至少有一名占大股权的外国出资者契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则。
二、外商出资企业的建立程序
1、报批《项目请求报告》
外商出资项目在《国务院关于出资体制改革的决议》中被确立为需政府核准的出资项目。中外出资者在向政府部分提出建立外商出资企业请求之前,需依照国家规则的批阅权限和程序向政府出资主管部分报送《项目请求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请求对项目进行核准。
部分非生产性外商出资项目可按国家规则将《项目请求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其它有关建立外商出资企业的材料直接报省级商务主管部分或由省级商务主管部分转报国家商务部批阅。
2、称号核准挂号
《项目请求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同意后,项目单位向工商部分请求对拟建立的企业核准称号。
3、报批企业合同、规章,收取同意证书
外商出资项目经政府出资主管部分核准项目和经工商部分核准企业称号,或部分非生产性外商出资项目经工商部分核准企业称号后,将合同、规章等有关材料文件,依照批阅权限报商务部分批阅。
收取同意证书前,应持商务部分正式同意文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代码中心收取《企业组织机构赋码通知单》。
4、请求工商注册挂号
在收取同意证书后30日内到工商部分收取营业执照。注:《公司法》规则,公司自同意建立之日起90日内,进行建立挂号。“三资法”规则自领到同意证书之日起30日内进行挂号。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准则,应适用“三资法”的规则。
5、请求财务、税务、外汇、海关挂号
在领营业执照后30日内,应到财务、税务、外汇、海关等部分处理挂号手续。到质量技术监督局代码中心收取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开立银行帐户。
建立外商独资企业,外国出资者应填制外资企业建立请求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连同企业规章及有关文件直接报商务部分批阅。其它程序与上述相同。
对违背上述规则批阅的外商出资项目,上级批阅机关应当自收到该项意图存案文件之日起30天内予以吊销,其合同、规章无效、企业挂号机关不予注册挂号或许刊出挂号,海关不予处理进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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