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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如何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2 15:49
    案子简介    2002年末,某铝塑管厂与稳妥公司缔结产品职责稳妥合同。稳妥条款载明:“出产出售的同一批产品或产品,因为相同原因形成多人的人身损伤、疾病或逝世或多人的财产丢失,应视为一次事端形成的丢失。”稳妥单所附明细表对每次事端的界说是:“不管一次事端或一个事情引起的一系列事端。”稳妥单对职责限额作了约好,每次事端补偿限额为50万元,累计补偿限额为150万元。2003年上半年,铝塑管厂出产的同一批产品在某工地5次开裂跑水,形成某工程公司丢失160万元。某工程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将铝塑管厂列为被告,将稳妥公司列为第三人,要求补偿丢失160万元。    争议焦点     在诉讼中,工程公司和铝塑管厂建议的首要观念有二:一是铝塑管5次开裂跑水,便是发生了5次事端,稳妥公司应该在150万元的累计补偿限额内承当职责。二是稳妥公司在承保时,未对稳妥事端的界说和补偿限额进行清晰阐明,依据《稳妥法》第十八条关于稳妥人未对职责革除条款进行清晰阐明的,该条款无效的规则,每次事端补偿限额50万元的条款应确定无效。稳妥公司则相应提出抗辩:一是稳妥条款与稳妥单对“事端”和“每次事端”均作了清晰界说,“同一批产品或产品”导致的产品职责事端只能视为“一次事端”。二是每次事端补偿限额为50万元实践是稳妥合同两边洽谈的成果,承保其时现已对铝塑管厂经办人员进行了口头的清晰阐明,铝塑管厂人员当场表明对稳妥条款和稳妥单内容彻底了解并乐意承受,稳妥公司现已实行清晰阐明职责。    法院判定     一审法院以为,稳妥公司关于“每次事端”的解说确系格局条款,并非当事人约好而成。明显,“每次事端”的解说是有悖于铝塑管厂在缔结稳妥合同时的实在意思表明。对此,稳妥公司未供给依据证明其对铝塑管厂做出清晰阐明的解说。故该条款对铝塑管厂没有约束力。一审法院遂判定稳妥公司在150万元限额内承当补偿职责。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子分析 在稳妥纠纷案子中,稳妥人建议投保人未照实奉告,投保人建议稳妥人未清晰阐明,意图均是否定稳妥合同条款的效能。稳妥人因无法证明其现已实行清晰阐明职责而被判定败诉的案例,层出不穷。在实践中,稳妥人怎么可以事前对自己现已进行清晰阐明的现实保全依据呢?一般以为,以下办法是可行的:    1、在投保单中印制投保人承认条款,内容是要求投保人对稳妥人是否就稳妥合同的内容进行阐明,以及对稳妥人职责革除条款、被稳妥人职责条款进行清晰阐明的状况表达意见。    2、在投保人认可稳妥人现已实行上述清晰阐明职责的状况下,要求投保人盖章、签字承认。    3、投保人在上述投保人承认条款下盖章、签字承认,即形成了书面依据,在诉讼中将成为稳妥人现已进行清晰阐明的有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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